5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障碍及对策
5.1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障碍
5.1.1 商标权保险市场不成熟
虽然我国的保险市场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但商标权保险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缺乏相关的经验和管理技术,这一点与美国已经发展成熟的商标权市场不可相提并论。娴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雄厚的资本实力为美国顺利开展商标权保险提供了绝对的条件,这也是老牌保险大国无可匹敌的优势,再加上企业和个人积淀多年的成熟的保险意识和保险思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创作高度发达,让我国这个基本还未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发展中国家与其拉开了很大的差距。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无法及时迅速地应对商标权纠纷风险。
作为商标权保险业务的承担者,保险公司在市场上起着关键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商标权法还未与国际商标权法接轨,这无形中加重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最明显体现在收费标准上,商标权诉讼的相关费用,主要是诉讼费、律师费和赔偿金额等,我国并未与国际相统一。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成本和金额时,有很大的自主性,这就不利于保险金额标准的制定。纵观我国保险业,我国的保险业突出的弊病是保险险种重复率太高,缺乏针对性,险种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创新力,没有新的产品组合,无法应对环境快速的变化。商标权保险也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渐渐失去自己的特色,沾染上保险业的弊病。原有的保险市场,主要面对的是传统的有形财产,已经饱和,而商标权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是全新的市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才能赢得市场份额。
5.1.2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观念仍然薄弱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众多的企业缺乏相关法律意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不断推进,企业保护自主商标权的意识日渐提高,但缺乏商标权保护意识的企业仍然大量存在。他们对商标权这一概念并没有很好地理解,只是简单地归为企业的 logo,这就导致他们很难接受商标权保险这一新险种,更无法意识到商标权保险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要作用。这样不仅使商标权保险的推广存在阻力,也可能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在建立商标权保险制度时,一定要注重宣传,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培养企业的商标权意识,这样才能让他们意识到商标权保险的意义,才能自主地更深入地了解商标权保险制度的功能。
5.1.3 商标权保险维权成本高
正如前文提到的,商标权保险的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却极低,这就导致了商标权保险难以开展。商标权保险的维权成本高主要体现在繁杂的项目和缺乏标准,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他们绝不会承担这些费用,那么高昂的成本必然转嫁到被保险人身上。
在商标权保险的市场上,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和资本周转率较低,面对如此大额的开支,能做到维持一张商标权保单效力的能力十分有限,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快速推广商标权保险的一个难点。
5.1.4 缺乏专业人才
在笔者看来,商标与保险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现阶段法律与保险双重实践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在教育复合型人才的道路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地方都还不是很成熟。目前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发展趋势在我国也多以专业硕士的教育为主,专业硕士更加注重实践,更容易与社会接轨。在这里不得不提及前述相关的两个专业,法律与保险。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了解保险,保险专业的学生不懂法律,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科交叉非常重要,适当地引导学生学习一些专业外的相关知识,将法律和保险有机地结合,让学生更好地适应将来解决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就商标权保险而言,还要将侧重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起融合到课堂授课内容中。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培养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弥补我国缺乏专业人才的缺憾。
5.1.5 国有体制对保险事业的阻碍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关系,虽然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竞争局面,但由于长期处于垄断状态,众多企业的观念习惯仍未改变,同时许多运营环境仍实施严监管策略。这虽然适应并促进我国早期的保险市场发展,但这种长期垄断状态逐渐限制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凸显出来的弊端诸如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国有保险公司势力过于强大,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模式等。商标权保险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有众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要提供合理的定损和理赔标准。开发商标权保险产品具有很大风险,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很大改变,从而给予保险公司来自外部的支持,给予企业环境的保障。我国的保险市场应勇于接受挑战,多方协同努力,共同完成该险种的开发完善工作,而不是等到条件都达到了必需的要求时再来推行该险种。
5.2 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对策
5.2.1 加大政府政策支持
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领域的风险控制经验还稍显不足,国内基本上还没有保险公司单独开展商标权保险,面对着广大的充满挑战的市场,保险公司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无论是政策上的支援还是财政上的补助。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和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如给予投保商标权保险的企业一些保费补贴, 对承保商标权保险的保险公司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等。政府应当参与协调指导, 制定合理的开放的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组合效应,鼓励国内保险公司走出去,到发达国家学习经验。由中国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引进先进的商标权风险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促进保险行业的国际交流。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该适当放松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目前我国实行的严格监管模式虽然符合现阶段的不成熟的发展状况,但是从长远来看,放宽费率和保单管制是必然趋势,这样有利于险种创新,为商标权保险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险公司之间应密切合作, 实现信息共享, 共同识别风险,分析对策。此外,保险监管管理部门以及保险行业协会还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新变化,有针对性地落实政策,工作方式方法可以更加灵活,更富有创造力和前瞻性,进一步为保险公司发展商标权保险创造健康的环境。
5.2.2 培养专业人才和机构
聘请既懂商标专利又明白保险制度的专业人才,广泛搜罗商标纠纷案件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形成数据库,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且制定可保风险鉴定标准,对符合资质的保险标的给予承保。商标权保险需要配备具有较高水平的商标权评估能力的专业人才,来降低评估成本,有关商标权保险的评估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事前评估,完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事前统计工作和准备工作;第二,衡量商标权保险业务实施业绩的事中评估,厘定科学的保单费率,价格,以及需要的资金量;第三,进行商标权保险的事后评估,包括公共资金可变水平影响以及对商标权保险制度的影响程度。
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与开设保险相关课程和专业的高校构建人才输送管道,高校为保险专业的学生多开设一些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方面的课程,同时配合一些相关的法律课程,聘请保险公司的讲师到学校来亲自讲授一些实际案例和经验。相应的,保险公司为高校的优秀学生提供一些实习机会和工作机会,丰富课外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让学生针对性、方向性、系统性地学习商标权方面的保险原理和知识。保险公司还可以从社会聘请一些商标权方面的专业人士,比如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评估师,因为他们有多年的一线经验,可以在设计商标权保单和处理商标权纠纷的时候提供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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