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红罐之争
2012 年 6 月 3 日,广药正式推出红罐王老吉。加多宝针对广药侵犯其红罐专利权包装提出反索赔。事实上,王老吉的红罐包装是由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亲自设计,授权加多宝集团使用并将其投入制造、宣传的。从始至终,加多宝公司一直坚持“加多宝独家拥有红色罐装罐体包装外观的专利”,但广药集团却公开在媒体上高调宣布并推出“广药版”红罐王老吉,这样的做法让加多宝上上下下的员工十分愤慨。加多宝十几年来一直致力于红罐凉茶的包装改良和营销网络的建立,才让王老吉凉茶在中国营销得如此成功。对此,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那么在上诉期间任何厂商都不能在市场上使用标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外包装进行生产销售,即使作为商标许可方的广药也不例外,否则就构成侵权。加多宝方面还表示,“红色罐装是加多宝申请的专利,如果市场上出现了红色罐装凉茶,加多宝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之进行起诉。”
2012 年 7 月 4 日,两家为广药集团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召开媒体见面会并正式宣布,市面上存在的大量标记“王老吉”字样的非广药集团生产的凉茶已对广药构成严重侵害,广药将启动全面法律诉讼维权。
2012 年 7 月 9 日,加多宝发表紧急声明称,针对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及其销售商侵权”一事,虽然其被贸仲委仲裁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但这并不表示之前已生产和销售的凉茶侵犯了广药商标权,应该在熟知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执行贸仲委的裁决决定。
2012 年 8 月 14 日,加多宝集团表示,广药公开推出红罐王老吉等一系列的侵权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加多宝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并严重地影响了加多宝的名誉,损害了加多宝的利益,不排除对广药集团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照销售规模计算应该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2013 年 1 月底,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加多宝集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加多宝集团及其子公司、经销商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宣传语。加多宝立即做出回应,法院的裁决严重背离事实,将向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上诉。
2013 年 3 月 27 日,当日在深圳,王健仪携家族成员召开“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媒体见面会”,王氏家族联合声明,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交给广药集团并允许其使用。
2013 年 4 月 15 日,当日广药与加多宝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付证据,双方将再次围绕“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法庭上进行各自辩解和控诉。
然而,原计划在 4 月 22 日开庭的红罐包装之争案未能如期开庭。
2013 年 5 月 15 日,广东省高院受理了备受瞩目的“红罐包装之争”案件。法庭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辩论:一、涉案的是什么商品,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属权归谁;二、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三、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知名商标或者生产者分离,到底谁是侵权方;四、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双方进行了持久的激烈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3 年 8 月 6 日,广药集团控诉加多宝广告违法,广药在起诉书中陈述了加多宝广告中涉嫌侵权的部分,在广告中明显提及更名事件。广药要求对之采取“诉中禁令”,并召开了相关听证会,听证会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举行。
2013 年 9 月 3 日,当日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广告语纠纷案一审开庭,广药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语的侵害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逾千万元。在庭审连续进行了 5 个多小时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广药和加多宝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然后法院宣布休庭。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上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对广告语纠纷案进行宣判,此案宣判结果认定加多宝广告为虚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赔偿广州医药集团 1000 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81 万,并在指定的报纸、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加多宝公司当庭表示上诉。加多宝承认确实做过“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个广告,但是广告语本身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红罐”、“红罐凉茶”均指向的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凉茶,红罐属于加多宝,红罐可以与商标分离,但绝对不能与商品来源分离,从这点来看“红罐”具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凉茶,不存在任何误导。而加多宝表示从未做过“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加多宝就广告被指出的误导成分做出了相关解释,认为“红罐”、红罐凉茶“作为加多宝的标志性名称,在与王老吉这样的词汇相结合时,并不能产生单独”王老吉“所代表的意义,由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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