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发展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策略研究
4.1 加强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
研究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降低餐饮企业这样一个公众聚集场所发生公众事故的概率,更好的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做好餐饮场所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从比较专业的角度出发,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评估、识别和管理等各项服务。对于投保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企业而言,认识到这一点,选择投保的话企业发生公众事件的风险将尽可能的降低。根据相关学者对风险管理的专门研究可以得知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风险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该险种自身所具有的风险、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等,具体如图所示:套用国内某些学者对责任保险风险管理的研究,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是分‘损失发生前’和‘损失发生后’两个部分来对餐饮场所进行风险管理工作。降低、防止风险事故的形成,节约经营成本等为损失发生前进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主要以‘恢复和维持’为特征。恢复目标则具体表现为通过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损失标的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对于维持目标则一般表现为尽量通过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使餐饮企业能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免于停业。通过对餐饮场所提供损失发生前后两个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餐饮业主能够维持长期的经营,得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因公众事故引起社会责任的承但。要得到系统的风险管理效果,就必须将这两种风险管理目标进行有效的整合。商业保险公司对于餐饮场所所进行的风险管理,其前期目标是通过承保前对餐饮企业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分析来评价餐饮企业的风险级别,以此来了解餐饮企业的面临的社会公众责任事故风险的状况,主要是从承保前、承保中以及理赔这三个阶段来进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承保前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目标餐饮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与核保工作,对保险标的的名称、投保地址、特别是餐饮场所所在的详细营业地址和区域以及其所经营的主要内容作一个详尽的掌握,同时对餐饮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对于保险范围和投保数额较大的餐饮企业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于核保阶段则涉及复杂的数理基础分析等内容,本文在这里对于核保阶段的风险控制则不作介绍。而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餐饮企业公众责任保险之后的风险管理工作则主要是对所承保的餐饮场所进行必要的风险跟踪,及时的发现餐饮场所的公众责任风险变化,如危险因素的增多、餐饮场所内部发生结构的较大变化等。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保险期限通常规定为一年。
在这一年内,投保人的经营场所发生的公众责任事故属于承保范围,餐饮业主有权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对于保险理赔阶段的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对被保险人以及第三者道德风险的调查和管理,为了较好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进行承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已经通过除外责任和不负赔偿责任事项列出了不在赔偿范围内的事故。
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对承保餐饮场所内的各项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进行系统和专业的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公众事故发生的可能,就保险公司自身而言提高对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的质量也将直接影响公众责任保险在餐饮行业发展的情况。商业保险公司应以相关理论为出发点,明确餐饮场所面临的公众责任风险来源,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办法、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为餐饮企业提供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餐饮场所公众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模式之下必然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控制,则能够大幅度降低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事故发生的概率,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用餐安全和受害接受赔偿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餐饮业主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毫无疑问增加了社会福利。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其战略高度,保险从业人员也必须加强对餐饮场所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提高风险管理的质量。
4.2 发展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措施
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具有重要的餐饮场所风险管理功能和社会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公众责任保险的需求必然将不断增强,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加快发展我国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2.1 保险公司加强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和营销
从文章第一部分的案例可以得知目前我国餐饮场所(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其经营者大多数对于公众责任保险还缺乏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很多餐饮企业经营者之所以无法有效的运用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这一手段来规避风险,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他们在这方面的知识过于匮乏。因此,餐饮企业经营者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的增强对于较好的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至关重要。具体而言:由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具有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所以很少有餐饮企业的经营者能比较直观和清晰的认识到自身是否需要投保该保险。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解决这一弊端的办法。要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在餐饮行业),我国大型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平安等必须以身作则,加大对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与营销力度。比如安排专门的人员对餐饮场所经营者进行产品营销宣传和沟通,制定专门的产品营销策略。或者对餐饮场所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介绍和风险评估服务,使他们在充分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知识的同时认识到投保该险种的必要性,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这样就能增加该险种的投保率。保险公司在广泛开拓市场的同时还要加快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切实的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产品,使其能够更好的满足餐饮企业经营者分散风险的需要。在西方国家的保险实际工作中,更多的保险人通过为餐饮企业经营者提供他们所面临全部风险的保险保障,设计出尽量满足保障全部风险的保险产品供经营者购买。美国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好,经过探索和实践该国已经成功的将单一的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为一揽子公众责任保险,即一种公众责任保险覆盖较多的责任保险范围,更好的满足经营业主的需要。
当然,在我国要实行发达国家的做法暂时还不够条件,但是我们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适当的在实际工作中借鉴西方国家提供全方位的综合责任保险的思路。
比如,早在之前就有学者提出过我国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也可以参考美国‘一揽子’的设计理念来进行,‘一揽子’即让餐饮业主通过购买一种险种来获得比较多的保险保障。符合我国情况的‘餐饮场所一揽子保险’在设计中可以尝试包括公众责任险、财产险、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餐饮业主有实际需要的多种险种,避免餐饮业主为了达到同样的保障效果需要购买多种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如果能为餐饮业主提供保障全面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则能在发展其他险种的同时也扩展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市场,这样做能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因为更为全面的风险保障可以得到更多的餐饮企业经营者的认同,减少其为了达到相同的保险效果而投保多种保险的成本。加快发展我国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是能够使餐饮企业、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社会各个方面都得到益处的良好途径,作为新世纪高速发展的大国,在做好各方面建设的同时我们必须利用好这一保险产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营销和产品设计上还需要不断的努力,尤其是在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营销宣传方面。
4.2.2 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的建设
在发展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时,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保险公司除了将加快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提上日程之外,作为产品唯一供给方则更要注重对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质’方面的建设。很多学者都提到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供需不匹配,所以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国情,在产品的设计上要尽可能的以业主们现实的市场需求为依据。为了更好的达到这样的要求我们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适当的安排专门的市场人员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对餐饮业主进行不定期的需求调查,将需要改进和创新的部分记录下来。为了更好的符合投保餐饮企业的实际需要,注重对餐饮场所的风险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公众责任事故发生之后为餐饮企业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以服务质量使公众责任保险能赢得更多餐饮业主的青睐。适用性强的保险产品加上优质的理赔服务能够使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得到良好的口碑,从而也就能够增强餐饮企业经营者们对于公众责任保险必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公众责任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积累基础数据,以便具备开发适应餐饮企业经营者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的各种实力。由此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即是我们的商业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对人才方面的培养。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对该险种设计和理赔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需要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技术相对也比较复杂,所以对专业的人才进行科学的管理在不论是在险种开发还是承保、理赔环节都显得非常重要。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由于我国公众责任保险起步晚、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国内大型的保险公司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基础都还是比较弱,高素质的专业型人才更是非常缺乏,这些不利因素都严重阻碍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只有充分认识和重视这些自身的不足,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经营经验的积累。为从业人员多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以及服务质量培训等活动,用最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让餐饮企业经营者真正认识到该项保险的实用性,才能真正推动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4.2.3 政府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强制餐饮企业投保
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推进还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民法和经济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建立严格的法律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判罚。这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都是餐饮场所公众责任险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业主不投保该险种省下的成本带给其自身的经济效益明显小于投保该责任保险带来的社会效益。而单单依靠餐饮业主的自觉性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手段促进餐饮场所公众责任险投保。如果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使该险种能够广泛的推广,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不但不会增加餐饮场所的经营成本,也不会影响餐饮场所的经营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只会带来较多的社会福利,促进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在一些处于十分繁华的地段、风险过大、公众过于聚集场所的餐饮企业,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这些特点的大型餐饮场所经营者必须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西方国家会选择对不购买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餐饮场所进行停止营业的处罚。虽然我国目前经济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跟这些资本主义国家还相差甚远,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也已经具备了借鉴国外在发展这一险种上进行的各项有利措施的条件。比如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工商行政法规,规定注册的餐饮经营场所必须根据其营业规模的不同投保保障程度不同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
4.2.4 各个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个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协调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更好的向前发展。要加快推进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必须要充分做好各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个机关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就越有利于我们国家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加快推行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与其说是是一种金融发展行为,更可以说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的行为,反映了我们的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更是我国政府性质的本质要求。要更好的发展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各个行政部门不应冷眼而视,应该积极的配合以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密切联系实际,积极的进行工作上的配合,认真落实执行为发展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所出台的各项法律规定。而作为保险监管主要部门的各个地方保监局,应当主动联系和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的派工作人员去实践和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反馈总结制定利于相关规定,加快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于得到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该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广泛支持,并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搜集数据和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完成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以及完善等工作。而各地的其他行政性机构(如消防、公安、文化及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发展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分散经营风险必要性的认识。在全面认识该险种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保监局和地方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提议和决定,在其责权范围内认真的贯彻和落实这些决定以及措施,及时解决发展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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