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问题分析
3.1 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由于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步伐缓慢,市场需求量过小,目前很少有专家学者对其做过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即使是国内影响力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只能通过将其作为责任保险中的一个部分来开展这项业务同时进行必要的数据统计的工作,所以目前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基本上缺乏相关的数据来说明。鉴于此研究上的不足之处,作者只能用责任保险的相关数据来大致推断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根据这些数据情况的显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增速较快的主要是大型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则基本上也是以大型财产保险公司为主。主要是由于这些大型保险公司的社会认同度较同行业的其他公司而言普遍较高。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上已有不少规模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已经趋于规范,同时也具备了创新开发和加速推广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这种产品的能力。从我国整个财产保险保费的构成情况来看,经营责任保险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其实非常低。就算是像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公司等这样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也只能只占到 8%左右,而其他那些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甚至还不到 4%.在这些原本就数量有限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其实超过 70%都是由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社会需求量较多的险种所带来的,政府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社会需求量较大,而这些险种保险费收入占比较高,跟餐饮行业有着直接关系的公众责任保险却收入甚微。这是我国目前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而在保险业发展时间比较长,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非寿险保费收入中超过 30%以上都是由经营责任保险得到的保费收入。不论是从公众责任保险还是从与餐饮场所有关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比都远高于我国。
就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存在的现象是国外注资建立的餐饮企业如肯德基、必胜客、麦当劳等基本上都投保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而本土的餐饮企业投保该险种则没有主动性。华安保险公司率先针对国内市场推出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随后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像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天安、平安等大型商业保险公司也对该类险种市场进行开发,只是在各自对险种的命名和具体的保险责任细节上稍有差别。但是目前 95%的本土餐饮企业对于该险种则始终无动于衷。而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可见,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和发展力度仍然非常欠缺。
3.2 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难以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最初开拓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市场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进程,更好的发展经济和满足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现实需要。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市场化,责任保险的社会需求也变得日益明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国内大型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比较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他们顺应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相继推出了市场前景日益向好的公众责任保险。这些险种中需求量较大的包括:餐饮场所综合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关系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保险。根据保监会规定,能够依法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等。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已经被提上了新的战略高度,相关的部门和企业也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促进其发展,由于我国现存的种种不利于商业保险加快发展的弊端,各种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仍然很不理想。作为责任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餐饮场所公众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也是极低。对于造成这样发展现状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任何法律上的缺位都很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发展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阻碍。来自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另一种解释认为:依照相关规定,允许保险人直接对受害消费者进行经济补偿,只要顾客或者第三人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餐饮企业经营者因其所经营的餐饮场所发生公众责任事故而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对于餐饮企业经营者因该社会公众事故导致民事纠纷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费用保险公司也应当依照约定进行赔付。
在实际操作中中遇到例如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对保险人有无请求权,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第三者索赔的抗辩、和解费用给付的合理性等相关实务问题时,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经常缺少令人满意的处理依据(而这些缺少依据的问题不仅仅限于以上所列出的),表面上看相关法律规章是比较健全,但实际上对于诸多涉及到细处、实处的问题又常常会出现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
在公众聚集场所从事商业经营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这一关于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是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显示出: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已经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地方立法所重点支持一个方面。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表明: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凡是在公共聚集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应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这些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包括:重要的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商场、歌厅、舞厅、饭馆、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游乐园、宾馆酒店、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等类似的地方。尽管在法律法规上已经能找到一些发展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依据,但是在我们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些规定难免有点坐而论道的嫌疑。
自由投保无法让我国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到理想的效果,缺少相关监督执行的强制性措施使大多数的餐饮店主都缺乏投保责任保险的主动性。我们的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也是面临着这种困境。
第二,餐饮企业经营者对公众责任保险缺乏必要的认识。在上文中涉及的案例提到:大多数的餐饮企业经营者公众责任意识都非常淡薄,大型餐饮场所经营者没有听说过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也不在少数。即便有的人对其有一些了解,可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多的表面利益,很少有餐饮企业的经营者能心甘情愿的自觉去投保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投机取巧心理的普遍存在使餐饮业主们原本就捉襟见肘的责任保险意识更加弊端突出。这样的心理使他们认为自己经营的餐饮场所发生引起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的概率实在是很低,投保这样的险种除了浪费时间和增加经济成本之外毫无益处。火灾、爆炸、踩踏、滑倒摔伤、食物中毒等公众责任事件一般情况很难发生,即便有的情况可能是会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只要自己和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提高警惕,那些事故就不会发生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场所中。投保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除了增加自己的经营成本之外他们看不到任何益处。对于该险种能有效转嫁自身经营管理风险则认识不到位,甚至是毫无认识,急功近利,目光短浅。民营或股份制餐饮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润一般也只看到了眼前的一点小利润,对于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唯一感触就是当前一次性需要支出的保费数目比较多。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费用支出相比而言,他们就会认为当其餐馆没有潜在的巨大危险时,根本不需要该一险种来徒增经济负担。由于公众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使其并未像养老、医疗保险一样深入人心,加上必要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人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经常会出现在餐饮场所顾客遭到不是很严重的损害时基本都是放弃要求餐饮企业经营者赔偿的情况。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在外部给餐饮经营者施加压力,使这些餐饮企业经营者认识不到公众责任事故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等带来的影响,这样就使餐饮场所经营者缺少动力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来规避和分散公众责任保险事故所导致的风险。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市场开拓步伐过慢。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较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办了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但是就其开发的该保险产品与其他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不管是保险产品自身还是整个保险市场而言都存在着较多的不足。比如: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比较分散、保费比较低廉、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市场发展计划、对该项保险市场缺乏拓展激情、一旦发生事公众责任故赔偿数额相对其他险种而言都比较高等等。由于这一险种在技术和管理水平上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也相对比较高,这样就直接导致了各大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兴趣发展公众责任保险。要研究和开发出比较符合餐饮场所经营者们实际需要的责任保险就更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还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高度,有效分散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公众责任保险的各种风险目前还难以做到。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保险市场分保机制不完善,所以对于餐饮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其风险基本上全部落在了保险公司的身上,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的盈利空间也因此有所下降。而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赔偿方式比较复杂、风险较难控制、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等,使得大多数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有形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上,通过这些业务的扩展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对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研究和营销宣传较少。
第四,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受我国特殊的国情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建设被提上重要日程,金融银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保险业一直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在我国从事保险经营税负相对偏重,营业税率明显高于交通、建筑等其他行业,加上其所经营的风险高于其他行业使得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一直较少。除了这一劣势之外,在税收方面也非常的不平衡。众所周知,利息收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税率基础,而保险公司的税基为保费收人,尽管保险业与银行业执行同样的税收比率,但这样的税收结构对保险公司利益的影响远远大于银行业。
一方面影响到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再加上政府缺乏对保险行业有效的政策支持,出台的各项经济金融措施中对于保险业的支持政策实在偏少,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缺乏配合;另一方面就直接影响我国餐饮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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