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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现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69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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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公司内部要素评估。

  2.1.3.1 承保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由定价风险和准备金风险两部分组成。其中,定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吸引保户而设定较低的费率,使其所收取得保费不足以支付未来保险责任而产生的风险;准备金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与有效保单最终赔款不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保险业消费者信心受挫,全国保费总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同比增长率却由2008年的39.06%下降到2009年的13.83%,直至2011年保费增长率均未超过20%,具体数据如表2-1所示:

  在我国巨大的保费收入基础上,随着保险费率的放开,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使保险公司承受了较高的理赔压力。同时,保险定价的不足还会影响到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进而影响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2.1.3.2 投资风险。

  承保和投资是支撑保险业稳健经营的两大动力。投资是将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资金加以利用,使其增值,从而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保险业投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资金运用时,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由2007年的13%下降为2008年的8%①,但是与国际上的其他资本市场相比,保险业资产损失程度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受到严格的监管,投资时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的分散,进行多样性的投资组合,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损失降低。中国保险业的资金因为受到严格的管控,所以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2010年2月1日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②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并调整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这对我国保险公司进行投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3.3 公司治理风险。

  衡量公司治理风险的指标有:公司的基本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及问责机制。公司治理方面的风险往往具有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公司内部不易觉察,当风险慢慢积累到一定阀值时会突然爆发,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

  经过多年的行业自身建设,我国保险业的基本结构已经形成,符合国家的监管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设高度重视,大幅度降低了其相关风险。但是,也有一些风险要素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如激励约束及问责机制方面的薪酬机制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管薪酬的设定,可能引发顺周期效应。保险公司薪酬一般是按照业绩来发放的,这对管理层来说是一种激励行为,使其为获取短期业绩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过高的风险,但当经济危机使当期公司资产减少时,高薪酬的发放进一步加剧了公司资金的流失速度。

  2.2 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要由偿付能力监管、早期预警指标体系以及保险风险处置机制三个方面组成,这个体系监管的内容比较全面,方式灵活多变,提高了国家对保险业的风险防御能力和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在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成长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当前的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在对风险进行监管时存在的一些不足。

  2.2.1 偿付能力监管。

  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各类保险风险要素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都可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偿付能力监管也成为了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1998年我国专门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专业的监管。保监会非常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并将其列为监管三支柱之一,作为监管的核心内容看待。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2001年,我国出台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规章制度的文件--《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政策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定的规章制度。2003年进行了修订,2008年再次进行修订并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这一纲领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监会于2014年3月4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监管。

  目前,我国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定期编制偿付能力报告,对本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二、偿付能力报告分析。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建设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全面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各个环节风险防控制度。四、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综合两种监管的结果,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并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类如下表2-2:

  由于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强调和重视,资本约束观念已在行业内深入人心,保险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水平显着提高,许多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结构、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的规划时,都会自觉将偿付能力的影响考虑在内。不过,与银行业相比,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企业占比仍然偏高,而且当前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在监管标准的统一、资本质量监管等方面仍存在有待改善之处。

  2.2.2 早期预警体系。

  早起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保险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另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选取重要的风险指标,分析整个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程度,以便采取及时地行动,对风险进行控制。

  2003年监管机构为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水平,针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财险11个,寿险12个),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危机预警。此时的早期预警体系仍然以静态的财务指标为主,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随着监管法规的不断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逐渐完善,我国保险业的早期预警体系也有了很大改善。2009年保监会提出了分类监管制度,根据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的类型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①。该制度的提出有利于保险公司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管措施,提高了监管效率,同时加强了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力度。

  目前,我国保险业早期预警体系已经初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属于早期预警体系的一些监管措施,如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等,也对提前进行风险防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早期预警体系仍存在一些亟需完善之处,例如以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的监管标准为参考设定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有些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市场实际;风险指标的选取大多为财务指标,对于非量化的指标考虑较少,得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时滞性。

  2.2.3 保险风险处置机制。

  保险风险处置机制是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处理程序,也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的重中之重,最后一道程序处理不好,前期的偿付能力分析以及预警体系分析所暴露的问题都得不到最终的解决。

  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缴纳一定量的保障基金,为广大保单持有人搭建起了“最后的安全网”.

  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保险风险处置机制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1)整顿;(2)接管;(3)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4)撤销;(5)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保险法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保险风险处置机制,针对保险风险的处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因经营失败、破产而退出市场的例子。因此,目前保险风险处置的主要手段局限于依法重组。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无法对经营混乱的保险机构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这恰是综合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中的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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