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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的风险预防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4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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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0.1 研究背景与现实意义。

  0.1.1 选题背景。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势头一直很强劲,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作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其在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但是,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尤其是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更是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的聚焦,使得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

  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随后欧债危机的爆发,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机的深刻反思。后危机时代,各国都在积极的推进金融监管的创新,重点是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创新,意在寻求国际经济发展的新秩序。此次金融危机中,保险领域也发生了一件大事件--美国的保险行业中享有盛名的美国国际集团(AIG)陷入了“次贷门”,最后以美国政府出资850亿美元进行救助而收尾。此次事件以后,保险领域开始重视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各国都在积极推动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制度的创新。欧盟的“偿付能力II”监管框架现在仍在积极筹备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12年推出的“全球系统性重要保险人(G-SII)”的界定标准,都意在加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我国也在持续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保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0.1.2 研究意义。

  0.1.2.1 理论意义。

  目前,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国内外研究,大多是由已经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国家进行的,提出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银行业和资本市场,或者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方面的研究很少。中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大国,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中,其保险市场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将进一步丰富系统性风险的理论体系。

  0.1.2.2 实践意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作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补偿机制而存在,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不仅损害自身的利益,还会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整个保险行业发展带来影响。因此,对保险业系统风险进行研究,全面分析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因素,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保监会不断地出台政策有效地促进保险业快速稳健的发展,为化解诸多的系统性风险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但是,也有许多风险因素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觉。基于我国国情,文章参照欧盟和美国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借鉴其监管方面的优点,构建适用于我国保险业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全面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从而及时地加以应对,以降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2 研究概念的界定。

  0.2.1 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组织在对经济危机展开研究时,发现系统性风险问题越来越凸显,因此,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就系统性风险原因和本质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对系统性风险精确的定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事件在相互关联的多个金融机构和市场形成的统一整体中,引起一连串损失的概率可能性,不同于个别风险,其传播速度很快,不仅波及有问题的部门,对经营良好的部门也能产生影响。也有观点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整个系统破产的可能性,而且必然对其他部门产生影响。

  虽然没有精确的定义,但目前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金融危机是系统性风险的总爆发。

  0.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银行业为监管对象,设定了评估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三个标准--规模、风险关联性和可替代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考虑到时间影响因素,即事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因此,IAIS 衡量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时将时效性也纳入其中,增加了保险风险判断的准确性。

  按照 IAIS 的四标准评价方法,我们可以给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个全新的定义:

  即由保险相关的系统性风险要素引起的、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整个保险市场乃至金融体系或实体经济产生的破坏性损失。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定义进行研究的。其必须包括三个要件:一是系统风险要素,它必须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且不能通过组合降低或消除的风险因素;既包括行业外部要素,如利率波动、政策变动等,也包括行业要素和公司内部要素。二是保险业在系统性风险中扮演的角色:作为风险的被动接受者,风险要素只限于对整个保险市场的破坏;作为风险的引发者或放大者,风险要素以保险业为媒介,将风险传播至其它金融机构。三是产生的后果,即能够引起巨大的损失,且影响范围巨大,对金融市场乃至实体经济均产生严重的冲击。

  0.3 文献综述。

  频繁发生的全球经济危机,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使其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和破坏性,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银行业、资本市场或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防范。保险业作为金融系统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研究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时,会涉及到保险风险的研究,但专门针对保险方面的系统性风险研究的国内外的文献很少,大多是从保险监管、偿付能力方面进行保险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0.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在系统性风险方面,前世界银行行长弗郎索瓦·沙奈(2001)在其着作《金融全球化》一书中提到:“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个新概念是专家们对自由化、全球化带来的金融动荡和危机的新认识。”美国经济学家 Minsky(1975,1977)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长达半个世纪的繁荣和衰退的研究,提出了金融脆弱性理论,认为金融体系的内部脆弱性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积累最终引起金融危机爆发。Elsingeretal(2006)认为系统性风险有两种传播途径:一是由于银行同质性的加强导致金融机构间的相关性增强,形成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播途径;二是由于银行资本业务的趋同产生风险爆发的连锁反应,最终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播途径。也有学者认为银行业监管的不协调导致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播。Acharya(2000)认为由于监管不协调,无法形成有效的全球协作监管体系,使得某一机构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酿成全球性的金融风险。

  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的建立,学者们普遍利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进行分析。Horrigan(1966)、West(1981)利用多元回归模型,对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和财务比例进行分析,建立企业的债券信用等级,预测债券发行公司的长期信用等级。

  Tam 和 Kiang(1992)利用类神经网络模型预警技术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 CAMEL 准则的 19 个财务比率进行分析,设立目标函数,分析银行的经营风险。

  Kaminsky(1999)设计了一套复杂的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早期“信号”预警系统,通过判断信号是否已经超过了设定的预警值来预测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关于保险监管以及保险偿付能力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美国于 2006年颁布的《国家保险法草案》中正式提出了“联邦备选监管模式”,规定由联邦与州双重监管模式来替代纯粹的州监管模式。Duttaa、Linsleya 和 Edenroth (2011)认为要提高偿付能力 II 的监管力度,需要从提高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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