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现阶段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有很大比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部分受害人身体、精神和经济都受到很大损害。确认这类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本文重点。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本文在理论学说、审判实务两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理论原因和司法状况,最后对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篇提供立法建议。
在写作方法上,列举了概念学说分析、国内外比较分析和理论、实践综合分析,引出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和问题,总结了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理论争鸣,分析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实务运用,最后提出民法典中的立法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四章。第一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状况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司法状况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章:有关道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的理论争鸣。
归纳了两种理论学说,一种是一元说,包括风险开启论、危险控制论、风险分散论和报偿理论;另一种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之二元说。该学说系统探讨了道交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选择,深入分析了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基准之选择与适用、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不足与矫正。第三章:道交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实务运用。分析并研究实务中租赁、挂靠、单纯转移机动车占有的情形、擅自驾驶的情形、代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肇事时损害赔偿之责任主体的判定问题。第四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关标准之立法建议。提出民法典分则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原则性、具体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理论和审判实务通常适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说”。在每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情形都复杂多样,大多数情形霞运行支配者和利益者是不一致的。在处理这类案件中,首先依据运行支配确认责任人,随后根据运行利益由谁获得来综合研判。本篇论文深入探讨相关理论学说,结合审判实务工作,提出民法典分则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原则性、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 运行支配 运行利益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civil trial, the motor vehicle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disputecases occupy a large proporti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dispute cases, most ofthe victims of physical, mental and economic damage have been a great deal. The keypoint of this paper is to confirm the subject of indemnity liability in such cases.
A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raffic accident compensation liability,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problems,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causes and judicial conditions of the problems, and finallyprovides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n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in the civil code.
In writing methods, lists the theory of concept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which leads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subject determined,summarizes the main standards of liability theory schools of thought contend,cognizance standard of practice use analysis of liability subject, finally puts forward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civil code.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chapters. Chapter one: the status quo and problem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determination. It mainly includes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and its insufficiency, thejudicial situation and its insufficiency. Chapter two: the theoretical contention about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damage. Two theoretical theories are summarized, one is the monism theory,including risk opening theory, risk control theory, risk dispersion theory and rewardtheory. The other is the binary theory of "operational dominance" and "operationalbenefits". This theory systematically discusses the selection of the standards for the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and deeply analyzes the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s ofcompensation liability, the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and the existing deficiencies andcorrections. Chapter thre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subject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judgment of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ffic accidents in practice, such asleasing, attachment, simply transferring the possession of motor vehicles, drivingwithout authorization, and driving on behalf of others. Chapter four: legislativeproposals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damages.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and concret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theliability dispute of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in the sub-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In view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 China atthe present stage, the theory and trial practice are usually applicable to the dual theoryof operational dominance and operational interests. In every traffic accident case, thesituation is complex and diverse, and in most cases, the operators and stakeholdersare inconsistent. In dealing with such cases, the responsible person is firstlyconfirmed according to the operational dominance, and then the comprehensiveresearch and judgment is made according to who gets the operational benefits. Thispaper discusses the relevant theories and theories in depth, combined with the trialpractice,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 and specific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the liabilitydisputes of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in the sub-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Keywords: road traffic accident subject of liability operation controloperation Interests
引 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机动车生产量和销售量激增,这不仅更加方便广大人民的生活,也是交通堵塞更加严重,当然也产生了数量惊人的交通事故案件。现在人们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除了一部分是双方私下解决、保险公司理赔外,大部分案件是诉诸法院解决。法院受理了大量的、繁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后,受害人的经济、精神损失由谁承担,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成为案件的关键。
民法典编纂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侵权篇中有重大分量,所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成为现在需要讨论、研判的当务之急。本文的研究不仅对构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制度意义重大,而且和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密切相关。
时至今日,我国的机动车制造、销售行业迅猛发展,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发生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加重了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本文阐述了国内外关于赔偿责任确认的不同理论学说,研讨审判实务中不同情形的责任认定,提出完善道路交通法之立法建议。本文所述之“车辆”,均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因此,本文之研究意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使交通事故受害方经济、精神损失的得到保护。随着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加完善,从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各项损失能够得到更大限度赔偿。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判实务中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统一裁判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更加明确、细致、易于操作,审判人员能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使每一个当事人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真正体现法律权威、社会正义。
三、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研究,能够更工作、高效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量,提高交通各类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促使每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在自身权益受损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减少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促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 名义车主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需要认定赔偿责任之主体时,依照法律肇事车辆之所有权人成为责任主体,担负相应之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该学说认定之赔偿责任主体为肇事车辆之所有权人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担负事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垫付责任。在我国现行道交法实施之前,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中曾规定,应担负损害赔偿之肇事车辆驾驶者暂时没有能力赔偿时,由驾驶者之所在单位或肇事车辆之所有权人现行垫付。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为本应担负赔偿之肇事司机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方应当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之所有权人现行垫付,因此所有权人的垫付责任为有限垫付责任。《道交法》实施以后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此后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第二,赔偿责任。当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替代责任、连带责任或是全部责任,应当以机动车是否投保有交强险、驾驶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区分处理。其一,投保有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倘若驾驶者是车辆所有权人之雇佣人员时,作为雇主之所有权人依法对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之部分担负替代责任。如果肇事车辆驾驶者对车祸有重大过失时,按照最高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之司法解释,雇主与雇员应当就损害赔偿担负连带之责任。其二,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之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之所有权人既要担负对受害者之全额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接受相关的交通事故行政处罚。
2 二元说
所谓“二元说”就是依据两个标准共同判断事故责任主体,这两个标准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前者是指担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主体应当为肇事车辆之支配者,其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所谓“支配”是指当事人对肇事车辆在使用方面具有管理、监督职能,是肇事车辆运作的具体操作者和控制者。现实中,控制肇事车辆运行的人通常是事实上之占有人或车辆之所有权人。后者是指从肇事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之人。也就是说,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之确定,应综合考量行为人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和控制者以及从肇事车辆运行中中获取利益者。在现实的交通事故中,当肇事车辆之使用控制人与所有权人并非同一人时,确定事故损害之赔偿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予以确定。在我国我国法学界,有专家认为,“二元说”源自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之报偿责任与七百一十七条之危险责任,是对两种责任进行混合后形成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①。以“二元说”来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最常用做法,也被我国最高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肯定。实践证明,该学说是比较符合法理、贴合实际的,其运用在解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时发挥出了应有的指导作用。
3 一元说
该理论认为,认定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主体之标准应当是唯一的,即运行支配者。理由是,运行支配权本身就决定了一切,所谓的“运行利益”已然包含其中。因此,当事人是不是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依据仅仅是其是否对肇事车辆运行具有支配权和管理权,而无需考量何人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②。该学说与“二元说”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进行了认可,但不同在于不再将这两个标准予以分开认定,当出现运行利益获得者与肇事车辆支配权人并非同一人时,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之认定应根据“运行支配”标准来确定,即由肇事车辆之所有权人来担负赔偿责任。日本的法院裁判中,“一元说”被广泛采用。对于运行支配,日本法通常认为,既包括现实意义上或客观之支配,亦包括抽象意义上或潜在的支配,而且在某些情形下甚至无需直接支配,只要有支配可能即可”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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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五、研究范畴.
(一) 交通事故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土体
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第二节 司法状况与问题
一、司法状况
二、存在问题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理论争鸣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理论学说
一、一元说
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二元说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选择.
一、二元说认定基准的选择及适用
二、“二元说”之实践应用及存在的不足
三、二元说的矫正、完善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实务运用
第一节 租赁
一、使用租赁
二、融资租赁
第二节 挂靠
一、确定被挂靠人连带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变相挂靠关系之处理
第三节 单纯转移机动车占有的情形
一、质押
二、维修、保管
第四节 擅自驾驶的情形
一、有雇佣关系—公车私用
二、无雇佣关系—两抢一盗
第五节 代驾
一、无偿代驾纠纷的处理
二、被代驾人主张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纠纷的处理.
三、他人代签的代驾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酒店提供的代驾相关纠纷的处理
五、私人代驾中发生意外后纠纷的处理
六、代驾公司、租车公司、驾校公司代驾中意外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之立法建议
第一节 原则性立法建议
一、明确责任主体判断以“二元说”为基本原则
二、原则性立法建议的理由
第二节 具体立法建议
一、审判实务中二元说的适用
二、民法典中的具体立法建议
结 语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任何人只要参与到公共道路交通,都有可能遭遇事故侵权。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根源是机动车作为高度危险物被占有、使用,因此能够直接支配、控制机动车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获得车辆运行利益者也应当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因此,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完善相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切实及时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经济、精神损害能够获得最大限度赔偿。
完善民法典分则中关于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不但能通过惩处交通事故肇事者来规正交通秩序,也能通过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身、经济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宏观上,能够预防和控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法治程度。正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此类案件成为最常见的民事案件。
而此类案件之审判,关键在于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对于案情复杂之案件,选择恰当的标准对于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至关重要,也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我国现行法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赔偿主体规定为“机动车一方”,到底是车辆所有者还是驾驶者或其他人却无具体规定;现行侵权法虽就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了规定,但缺乏原则性和兜底性规定,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司法救济是受害者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能够让车祸受害者得到经济赔偿,并对肇事者产生法律威慑力。
理论学说的研究,是为了致力于解决实践中、审判实务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在我国目前的道理交通运行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道路及设施的安全性低、数量缺乏、质量参差不齐,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的交通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都需要大步提升,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有滞后性。这篇论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为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提出微薄的建议,从而更加公平、正义地处理审判实务中的交通事故案件,保护受害者之经济、精神权益,最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增强大家的安全交通规则意识,建设和谐美好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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