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阐释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3831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阐释

  (一)《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适应一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调整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的需要而制定实施的。

  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经济全球化无疑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也无疑将资本主义中的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推向了全世界。资本和劳动的矛盾具体来说就是,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即社会大部分的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因此导致了社会的两级分化和劳资冲突。而经济全球化,则将这种冲突推向了全球,导致世界范围内的两级分化、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日趋明显,劳资冲突等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正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才适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

  2.中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

  劳动关系作为国内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本身也发生了诸多变化。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所有制改革和工资分配制的改革,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原有的劳动关系正不断地向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转型,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趋势。具体来说,从原来单一的国家所有权制向多元化的所有制的发展,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开始了市场化。并且为了配合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分配制度也逐步由按劳分配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这种分配下,劳动要素在分配过程中的话语权处于弱势地位。

  综上所述,不论在当前的国内背景还是国际背景下,中国当前的劳动关系即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若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曰趋明显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和不断加剧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也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必须出台《劳动合同法》,以调整市场化条件下的新型劳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宗旨
  
  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是只保护劳动者又称“单保护”,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又称“双保护”,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此争论是没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价值。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的正义是针对原则和规则的制定来说,实质正义追求制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这一目标。形式的正义是针对原则和规则的实施来说,其解决的是如何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及当其被违反后,怎样处置的这一问题。因此可以说,实质正义是法律制定中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法律适用和执行中的正义。?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创制中也要满足正义,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制定正义的劳动合同法原则和规则,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公正的分配社会各种资源、利益及负担。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在于去保护谁的利益,即不在乎去争论是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都保护。也不在乎争论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非民事合同从而判断是否应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也不在乎去争论《劳动合同法》是应当倾向于《合同法》还是倾向于《劳动法》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对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也不在乎去争论《劳动合同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还是社会法,从而确定是否应当平等保护或倾斜保护。而是在于,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谁处于弱势,再去公正的分配双方的利益,然后在对其利益进行保护。

  综观西方国家劳动合同法性质的定位的之历史发展来看,也无不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不断追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的公平正义保护这一目的。其历史发展分为4个阶段,一、是租赁合同论时期,罗马法时期劳动者并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劳动关系被看作民法中的商品租赁关系。劳动者与雇主一方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关系。二、是身份合同论时期,到了中世纪日耳曼法时期,封建制出现,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附庸关系。这一时期,劳动合同的身份性比其财产性更受人们关注,以往单纯的财产给付认识被摒弃,认为劳动合同具有显着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形成了身份合同论。三、是雇佣合同论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进入了雇佣契约时代,此时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解除,有了相对的人身自由。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形式上的平等。四、特殊合同论时期,进入雇佣契约时代后,但由于资本主义中资本和劳动的矛盾且由于自由放任的政策,加强了强资本弱劳动的劳资关系格局,虽然劳动者已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身份,但劳动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调整这种不公平正义的关系,欧美各国冲破了原来劳动合同雇佣契约时代契约自由等民法理念和制度的束缚,改变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放任”的劳资关系政策,转而釆取了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

  这一时期有学者提出,劳动合同应该是劳动法独立的体现,不同于民法中的任何一种经典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表现为对传统的雇佣合同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正式取代雇佣合同成为通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实质上的平等。西方国家劳动合同法性质发展的四个阶段,体现了不断追求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公平正义保护这一宗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应是正义。

  由上面的立法背景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的劳动者处于-种非常弱势的地位,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对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等原因,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各个环节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那么在分配中就应当倾向于保护他们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实体的正义。民i彦所谓“老百姓心里有杆种”,这杆科(正义)无时不在据法律的分量(良法或恶法)。

  以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来说,如果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未必是公正的,只有劳动者的利益和用工单位的利益都保护并且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时才能是公正的。即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上既要给劳动关系留出契约自由的空间,也要一定程度的受到国家的干预。对劳动者保护和用人单位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从长远来看,只有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才能够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反过来又进一步的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三)《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1.有利于确认和维护正常的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指的是,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对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劳动关系的隶属性等原因,资方与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达到平等,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往往会牺牲自己的权利。

  而正常的劳资关系应当是劳方与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平等,不仅要形式上平等,也要实质上平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有利于确认和维护这种正常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相比较《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效的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各种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预防和降低了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确认和维护了正常的劳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

  第一,《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内部制定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在一些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贯彻民主协商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议原则。这就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的确认和维护。

  第二,《劳动合同法》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了规定,其规定此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比正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更多的劳动报酬,从而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增加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作出这种规定有效的避免了用人单位出于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仅仅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而不承担其对劳动者应尽的其他责任这一情况的发生。

  第四,《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因为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发展,而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样是有利的。若企业仅仅是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的发展,长期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仅仅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劳动年龄,劳动者的素质是很难提高,企业自身也是很难得到发展。同时,其也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了劳动纠纷的产生,规范了劳动力市场,改善了投资环境,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成就,在2011年10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作出了报告。报告中指出,短期的劳动合同的数量呈下降趋势,合同履行期为1年以下的劳动合同的数量明显减少,合同履行期为3—5年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数量显着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得到了明显的升高,2007—2010年在全国规模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法签订率提高6.3%,短期的劳动合同数量显着降低。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流动过于频繁的现象得到好转,劳动力流动趋于稳定,这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另外,《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促进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并带动了基金的征收工作,这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促进国家的安定团结。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