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P2P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贷款人的权益保护不完善
1、缺乏对贷款人借款的限制
P2P借贷平台甫一登陆中国,便以其投资的便利性,高收益性,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高收益往往是和高风险同时存在的,在平台上当贷款人取得高收益的同时,其自身也承担着较高的风险。这就决定了,P2P借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进行大规模的投资。
在现实的P2P借贷平台中,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是由于,P2P借贷平台并没有确立对贷款人资金和财产的审核制度,对于贷款人的资金总量和来源并没有相关数据,贷款人只要在平台进行注册、充值,就能进行借贷。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很多的P2P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强调普惠金融等一系列理念,认为应当鼓励所有拥有资金的人,无论多少都参与其中。在借贷获得不菲收益的同时,享受帮助别人带来的快乐。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的是,对于不具备承受这些风险能力的群体,如果能够顺利取回贷款本息固然是好,但若是出现坏贱或是违约必将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想法和口号都很美好,但是首先必须确保贷款人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最后就是,目前P2P借贷平台的收入获得,主要是收取借贷成功后的管理费,借贷规模越大,参与的人越多,其收取的管理费也就越多。因此,P2P借贷平台本身也没有控制贷款人借款的动力。
2、信息不对称且风险提示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P2P借贷平台中,除拍拍贷外,其他很少釆用纯线上模式。这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借贷环境和信用体系。P2P借贷平台很难完全通过线上验证借款人提交的信息,不完善的信用体系也使平台很难根据借款人以往的信用表现,确定其信用评级。大部分平台顺应中国的环境现实,做出了一些调整,发展其线下业务。通过线下对借款人进行调查,核实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同时,确定是否在平台上发布其借贷信息。而这些环节和信息,贷款人基本是不了解的。贷款人在P2P借贷平台上,决定是否对一个借款人进行借款时,能够参考的信息,往往只有其在平台的评级、利率、账户名、以及不太明确的借款用途等少部分信息。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贷款人做出决定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损害了贷款人的部分权益。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两百零三条丨2,分别规定了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告知义务,以及贷款人对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权利。然而,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贷款人很难行使其权力。
另一方面,P2P借贷平台为了获得贷款人足够的资金投入,经常在平台发布一些不实的鼓动性言论,如“高收益,.零风险”,“最可靠的借贷平台’’,“最严谨的借贷平台"等等,大大干扰了投资者的判断,给贷款人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和损失。对于短时间之内,集中大额借款,可能存在诈骗的,P2P借贷平台也没有对其进行限制和风险提示。
(二)P2P借贷平台存在风险
1、P2P借贷平台的身份缺失
现阶段,并没有专门关于P2P借贷平台的立法或是规定。但是,在P2P借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关系,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所以,对其可以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条文。而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条文,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大部分均为宏观层面的描述,没有关于对P2P借贷平台身份的定位。
而根据现阶段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格的放贷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且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营业许可证,同时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的中资金融机构。这些规定显然没有将2005年以后才出现的P2P借贷平台考虑进其中,而据媒体报道,旨在规范民间借贷使“地下钱庄”阳光化的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虽已提交国务院,但是其能否出台,或是以何种形式出台也成为一个问题。
与滞后的立法和规范相对的是,近些年来小微企业对资金的强烈渴求,个人投资理财的热情高涨,以及P2P借贷平台的飞速发展。由于身份得不到认可,P2P借贷平台的风险无疑大大的被放大,经常要面临是否为非法集资的质疑等等。也由于缺乏身份的定位,P2P借贷平台的进入或退出没有相应的限制和保障,使很多没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入P2P借贷行业,给贷款人的资金造成了很多的风险。
2、P2P借贷平台缺乏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大部分均注册为投资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子商务类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的对从业人员和注册资本的限制,其所受的监管要宽松的多,这就给很多希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是没有足够资金和资质的人以可趁之机,可以以很低的注册资本成立P2P借贷平台,然后行小额贷款公司之实。另一方面,很多以诈骗为目的的人,也掺杂其中,妄想利用P2P借贷平台这个新兴的平台进行诈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 P2P网络信贷行业的良赛不齐,急需一个准入的限制。
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也使一些P2P借贷平台在运营出现问题,或是利润降低,经营困难时,缺乏可以借鉴的处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很多P2P借贷平台在发生经营困难后,卷款潜逃的一个原因,因为没有相应的指引和范例以供参考,如何解决危机。而一旦P2P借贷平台发生倒闭,就会使贷款人与借款人失去交流联系的中介,借款人无从继续还款,贷款人也无从获得本息。更有甚者,一些P2P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虚构借款人,然后引诱贷款人进行借贷。
尔后,故意造成平台倒闭,以极低的折扣收购贷款人手中的债权。通过P2P借贷平台的成立,倒闭,从中获得不菲的得利。
3、坏账风险控制不完善
坏账是指在借贷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借款人延期履行或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在各类借贷中,坏账都不可避免的出现,这就使各类放贷主体在享受贷款利率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相较于其他的贷款方式,P2P借贷平台的坏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P2P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它自身并不是贷款人,这就使它缺乏控制坏账风险的原始动力。而贷款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很难有控制坏账的其他手段。二是受制于我国不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对数据的分析技术误差等,都有可能使P2P借贷平台对个人信用的评级出现问题,从而出现误导贷款人,出现坏账。三是平台本身必须尽可能的撮合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交易,从而提取尽可能多的管理费,这在某些方面也使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审核相对较松,从而出现坏账。这些就使P2P借贷平台的坏账相对较多。
4、中间账户缺乏监管存在风险
在P2P借贷平台上,当贷款人决定向借款人的投标时,先将款项由自己的账号转到平台账号,当此次借款成功后,再将账户上的资金转往借款人账号。而从资金转到平台账号,到划拨给借款人,中间必定会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段内,平台拥有对这笔资金的完全控制权。虽然很多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但第三方支付没有监管个人账户的权限,依然不能改变这个局面,P2P借贷平台仍然能够轻易地将第三方支付账号里面的资金挪走。这就意味着,在完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P2P借贷平台对资金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且,P2P借贷平台完全可以虚构借款人的信息,从而获得贷款人的资金,将其投入其他领域。
5、存在担保与关联的风险
P2P借贷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本来它的业务范围大部分集中在中介行业,其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从我国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展来看,除了中介职能,为了鼓励贷款人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开展了一系列其他的业务。比如,缴纳一定的年费,或是借款数达到一定的金额、一定的用户就能够对其进行本金保障,对于过期没有得到偿还的坏账由平台负责偿还等等。这就使P2P借贷平台由一个单纯的中介平台,向一个具备一定风险的综合性运营平台转变。
而P2P借贷平台,并没有大规模幵展担保业务的能力。P2P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一般都为500万左右,以其自有的资金,作为偿还坏账的担保往往也是不现实的。而很多P2P借贷平台引入与之关联的担保企业,也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一旦出现大规模坏账,提供担保的P2P借贷平台必定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6、信用风险控制不完善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P2P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P2P借贷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基本上是没有抵押物和担保的,这就使借款人违约的成本较低;二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基本不认识,所生存的地区也不一样。借款人违约也不会受到,社会和环境的压力;三是由于P2P借贷平台鼓励的是“小额、分散”的投资,每笔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借贷金额往往都是很小额的。借款人一旦违约,贷款人采取提起诉讼或是登门催讨来挽回损失,成本往往是巨大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借款人即使违约也基本不会受到贷款人的追责。
(三)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不完善
1、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姓名、住址等识别信息;个人的贷款、消费等商业信息;纳税、社保情况等公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民事诉讼和处罚信息等组成。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能够大大节约交易的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资源最为完善,然而P2P借贷平台却并不能获取相应的征信信息。在审核借款人资信时,P2P借贷平台往往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进行判断,效果自然值得商榷。而与之相对的是,P2P借贷平台中,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通过P2P借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很难使互相陌生的双方通过简单的信息传递,确立彼此之间的信任,从而发生借贷关系。
缺乏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也使P2P借贷平台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用于对借款人的信息审核上。不仅大大的增加了 P2P借贷的成本,也使某些情况下,P2P借贷平台做出的评级有失公允,从而造成借贷风险。
2、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当借款人在P2P借贷平台注册为会员,进行借贷时,平台往往会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个人信用信息,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 不但影响着贷款人的交吴意向,同时很多时候也与借贷利率有关。而国外的P2P借贷平台,也以一定的评级作为进入标准,例如美国的Prosper要求注册用户的个人信用评分要达到520分I4。而Lending Club对借款人的要求,更是达到了其FICO信用评分要为660或以上,这使得申请的人中只有大约10%能够获得借款人的资格I5。
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往往通过在社交网站的活跃度、在平台以往的交易记录、学历、工作情况等来进行评级。而国外的P2P借贷平台,花费少量的成本便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或是委托专门的信用评级公司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同时,P2P借贷行业不统一的信用评级,往往会使不同的平台对于同一个人,做出完全不同的评级。在评级高低影响借款人获得贷款利率或贷款的时候,借款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平台,这样反向选择就会使P2P借贷平台的评级越来越松。
(四)监管缺失
较早成立P2P借贷平台的英、美等国,虽然监管的体系或是方法略有不同,但是,毫无疑问,二者均在一定程度上最好的结合了本国实际,进行了最好的选择。受益于英国对于消费者信贷已经具有较为全面的调控和保护,其为P2P借贷平台提供了宏观指导。同时,P2P借贷平台行业自治与金融监管机构紧密互动。
所以,英国的P2P行业监管,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在传统信贷领域依托于其原有信贷法律体系的监管。美国P2P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分别来自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上,每个州的情况又分别不同,在初始阶段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将P2P业务定义为证券的一种,但这使P2P平台承担了高数额的运营费用,使其运营举步维艰。这也使美国尝试打造新的监管方案。
相对而言,我国在对P2P行业的监管方面,至今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应的法律D而相较于英国而言,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也没有良好的传统和与之相应的法律,这就使我国目前对于P2P借贷平台的监管,陷入了一种困境。
2011年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同时,先进入的运营规范的公司也对宽松的准入标准以及良莠不齐的同行表示不满,参与其中的广大贷款人更是希望拥有一个健康的借贷环境。
1、监管主体尚不明确
要成立一家经营型的P2P借贷平台,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但是目前来看,二者并不具备监管P2P借贷平台的可能性。一是由于P2P借贷平台,主要补充的是信贷市场,提供的是在借贷双方之间中介服务的职能,而信贷业务一直是由银监会来进行监管的。
二是P2P借贷平台本身的创新性,其自身定位的模糊性,都使原监管各方产生了疑虑。三是P2P借贷平台已经由传统的中介型,向复合型转变,涉及的领域也扩大到了基金、信托、保险等,这更对监管的主体提出了挑战。单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单方监管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到底是多方联合监管,亦或是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协同监管目前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和机制,不仅能够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规制和指导,同时也可以保证行业发展的稳定,减少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不确定的阻力。目前,我国P2P借贷平台,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其准入、业务发展、监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进入行业的P2P借贷平台良赛不齐,也使各个平台之间为了竞争,经常采取一些不甚合理的手段,例如“秒标”等。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而不加以监督和规范,必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定,并造成一些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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