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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平台的基本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54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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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小部分国民先富起来,拥有了大批的闲置资金,急需对其进行投资、保值、增值。然而,与高企的通胀率相比,我国银行存款的利率显然较低,对其没有什么吸引力。不符合市场规律涨跌,却又低迷的股市己经耗尽了他们的信心。四处投机很有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却又可能遭到政府强势的调控和干预,很有可能血本无归。这就促使他们一直在寻求一条新的投资途径来破解目前的困局,既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风险又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另外一方面,却又存在着不少人有良好的项目却没有资金,或是短时间内急需资金用以周转。而长期以来,我国以银行为绝对主导地位的借贷模式,对于这种小额借贷,程序复杂且往往要求担保,令他们望而生畏。这就决定了他们必须寻找一条新的融资途径,用以缓解不时的资金缺乏。在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充当了这个角色。但是,民间借贷也有其固有的缺点。一部分民间借贷甚至演变成为了高利贷,严重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P2P借贷平台甫一登陆中国,便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P2P"起源于“IT”领域,它原来的含义是代表着互联网中的一种传输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无论是数据的下载方,还是数据的提供方均为个人。因此,在这种协议的框架下,理论上下载的人数越多,它能够提供的下载点也就越多,下载速度也相应的会更快。在P2P借贷平台中,P2P是对“ Peer-to-peer Lending andOnline Invest"的概括,也就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以及网上投资。'P2P借贷平台,就是为有借贷意愿的借贷双方,提供撮合交易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世界上最早的P2P借贷平台,是2005年3月成立于英国的“Zopa”。它的出现得益于最近几十年以来,网络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的广度让人们对于借款人有更多的选择,分散的投资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人们通过网络就能自主的选择放贷对象和金额,获得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的利率。P2P借贷平台一经出现,便迅速扩展到世界上其他的国家。2007年,我国国内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并正式运营。之后,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等也相继成立,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根据红岭创投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仅仅在2013年,其成交金额便接近22亿元,而借款人更是遍布全国各地2。P2P借贷平台提供的资金,直接帮助了很多小微企业或是个人实现了他们的梦想和发展。

  然而,在P2P借贷平台高歌猛进的同时,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和思考。首先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与P2P借贷平台相关的法律,P2P借贷平台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认可。同时,缺乏相应的行业准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 P2P借贷行业的良赛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由于P2P借贷平台本身缺乏经验,对资金流向缺乏监管,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等原因,对平台的运行造成了较大的风险。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规章,更加剧了这一点。2013年10月间,便有东方创投、链泰财富、宜商贷、家家贷、力合创投、万利创投、浙商365、银实贷、川信贷、盈通贷、福翔创投、华强财富、网赢天下、互帮贷、天空贷,一共15家P2P公司相继倒闭‘。而众贷网,更是上线一个月即宣告倒闭4。正是基于以上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仔细剖析P2P借贷平台存在的很多问题,并针对其提出一些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P2P借贷平台的基本概述

  (一)我国P2P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P2P借贷平台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而言,以是否涉及线下模式,将其分为纯线上P2P借贷平台和线上线下结合P2P借贷平台;以P2P借贷平台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将其分为盈利型借贷平台和非盈利型借贷平台;以P2P借贷平台自身是否直接参与到平台上面的借贷交易之中,将其分为纯粹充当信息中介作用的单纯中介型信贷平台,和参与到其中并不仅仅起中介作用的复合中介型信贷平台两种。以我国当前的P2P借贷平合拍拍贷和宜信为例。

  拍拍贷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单纯的中介型。其只通过线上开展业务,通过网络对借款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评级。首先,借款人必须在拍拍贷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并填写一些关于个人身份的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QQ号码、婚姻状况、住宅情况、就业状况等等,由借贷平台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审核通过后,便会将贷款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在网站上注册的贷款人,如果有意向进行放贷,便可以参与竞标。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如果募集完所有资金,借贷平台便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此次借贷宣告成功。借贷成功后,拍拍贷便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之后每个月,借款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偿还本息,直至整个贷款还完。拍拍贷的借贷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参与者一般为中低收入阶层,用途主要以消费借贷和短期周转为主。

  宜信的发展,一方面借鉴了 Zopa的模式,同时,它又针对中国本土市场的特点,做出了一些改变。总体上来说,可以将其归入复合中介型。宜信釆取线上线下共同发展的形式,在全国拥有众多的网络站点来与借款人进行线下交流、审核、征信,这就在某一方面使其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与拍拍贷平台上,贷款人直接对贷款人投标不同的是,宜信采取的是一种债权转让的模式。首先,宜信将贷款借给有需要的借款人;接着,宜信将其获得的债权转让给贷款人;随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按时还款。

  宜信模式,让其飞速发展并吸引了众多的模仿者。据英国《金融时报》2012年10月的报道,截至当时,宜信已发展成一个拥有超过5万名投资者和25万名借款者的网络。宜信促成的借贷交易总额在20亿~30亿美元5。但同时,宜信模式也引发了很多争议,很多人都认为其已经偏离了传统的P2P模式,涉嫌非法建造“资金池”。

  (二)我国P2P借贷平台性质的界定

  P2P借贷平台在根本上从事的就是一种民间借贷服务,与之不同的是,它大大扩展了民间借贷的广度,不仅覆盖的地域增加,参加的人也成倍涌入。这就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于,P2借贷平台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所涉及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是否应该受到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是传统的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近些年来迅速发展,并带有金融机构洛印的,从事借贷业务的新兴机构。通过与二者的对比,可以得到关于对P2P借贷平台定性的启示。

  1、与商业银行之比较

  我国的信贷市场,长期由商业银行所垄断,在进行信贷业务时,其与P2P借贷平台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贷款人

  从商业银行获得的借贷,借贷合同的双方为借款人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了全部的借款。而一般而言,P2P借贷平台自身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借贷关系中,它只是提供一个贷款人与借款人进行交易的平台,它起到的只是中介作用。

  贷款人也不是一个人,可以是很多人,因为在单笔交易中,每个贷款人出借的金额可能很小,比如50元。

  (2)贷款条件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第七条的规定6,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而与之相反,P2P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对于借贷基本不需要抵押,且很少需要担保。对于资信的审查,二者也是不同的,商业银行很容易获得个人资信的相关信息,从而进行判断。也是因为银行的审核相对严密,其对于资信的审核往往要耗费相当长一段时间。与之相反,P2P借贷平台很难获得官方收集的资信信息,只能从各个方面,比如个人社交网络活跃度、工作情况,结合以往的案例综合进行比对和判断,得出借贷人的信用评级。这一过程,往往很短,且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是却能使借贷人尽快得到款项。

  (3)成立与监管要求

  在我国,设立一个商业银行的必须要银监会的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同时,其对于注册资本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有一定的要求、而成立一个P2P借贷平台却要容易的多,不仅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而且目前没有任何准入限制。

  (4)对资金用途的控制

  关于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于借款的用途要进行严格的审查8,《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更是对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限定9,而网络借贷平台关于资金的流向,完全是通过借款人在平台的描述,而借款人往往“短期周转”等词语含糊其辞,不甚清楚。受限于地域和精力,很少有贷款人核实信息的真伪。同时,平台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

  2、与小额贷款公司之比较

  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是以公司的名义发放小额贷款。在公司的注册性质上,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之相比,P2P借贷平台存在某些相似,也存在某些不同。
  
  (1)贷款利率与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与P2P借贷平台的利率,一般均髙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却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其贷款利率的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的是农户和中小企业。其奉行的是少额、分散的投资。P2P借贷平台上的贷款对象,一般是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借贷和个人用户的消费借贷或是短时间的资金周转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是立足于某地发展,其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当地。而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对象,往往遍布全国,人们通过网络便可轻松借贷。二者均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有较大的差别,一是对象的选择上,二是额度的发放上,同时也说明,P2P借贷平台亦或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上的某些空白之处,更加完善了整个金融体系。

  (2)成立条件和日常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对于注册资本均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于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做了相应的要求,以防止某一出资方对整个公司处于支配地位,从而直接影响放贷的对象和利率。P2P借贷行业,目前并没有对注册资本方面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任职经历也有一定的要求,在相关的专业领域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相较之下,P2P借贷平台的要求显得偏低,对董事、高管、或其他专业人员有相应专业知识的要求。

  监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既受到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机构的监管,同时也要接受来自于银行系统的监管。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有信息披露的义务。P2P借贷平台则没有受到任何机构的监管,虽然有些借贷平台定期自主披露一些资料,但是关于资料的内容、披露的日期、真实性等都没有任何要求。

  (3)资金来源

  P2P借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而P2P借贷平台,只需要相应的资金维持平台的运转,借款人获得的资金,来源于在平台上注册为会员贷款人的资金。借贷合同中的双方为借出者和借入者,平台只是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所以其运营风险相对较小。对于未收回来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偿债要求。而除了某些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外,P2P借贷平台一般来说不对坏账负责。

  3、P2P借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

  关于P2P借贷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服务,但是它并未参与到双方的货币信用活动中,因此其属于准金融机构。丨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直接参与货币信用,并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的法律关系,承担逾期还款的风险。

  P2P借贷平台不满足这个条件,它并不直接参与到实际放贷人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中去,无须直接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因此,P2P借贷平台并不具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性质。

  笔者认为,首先,P2P借贷平台是一个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模式。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都没有走出那种以放贷主体为核心,一对多借贷的传统模式。而P2P借贷平台,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从技术上应用互联网技术服务于借贷,最重要的是它提供的互联网思维。不同于以单一的金融机构作为放贷主体,P2P借贷平台上任何人都能够作为放贷主体参与到借贷之中,放贷主体与借款主体之间双方是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关系。其次,如果单以P2P借贷平台是否提供金融服务或是直接介入货币信用这些传统标准,来判断P2P借贷平台属于或不属于金融机构过于片面。我们必须结合P2P借贷平台的实际,同时综合P2P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之比较,从根本上来剖析P2P借贷平台的性质。

  P2P借贷平台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平台,在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它提供了信息发布、信用审核评级、投资咨询、坏账追索等业务,一般来说其并不直接介入借贷的法律关系。P2P借贷平台上的借贷业务,受制于我国不完善的征信体系,平台的信用审核能力有限,很多借贷没有相应的担保和抵押等,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其借贷出现违约和坏账的风险比较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借贷过程中,P2P借贷平台并不是作为借出人,其自身并不用承担因坏账带来的风险。所以说,相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而言,P2P借贷平台自身面对来自借贷违约的风险相对较低。

  另外不少人对宜信等P2P借贷平台釆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存在争议,认为其建立“资金池”的模式必然会引发整个P2P行业的系统风险。其实,如果类似于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只要转让的是真实存在的债权,就并不存在建立“资金池”的风险。只要债权存在,先于债权转让,那么它就不可能建立“资金池”,更不用说产生影响整个行业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P2P借贷平台在运营中其相对风险较低,它不太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在整个借贷关系中,起到的主要还是中介的作用。所以在现阶段不宜被定性为金融机构。但是这并不表明,应该放松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和约束。P2P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创新的模式,它本身就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完善,我们应该高度关注它的发展,特别要注意保护在P2P借贷平台中贷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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