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特有的罪名,在刑法体系论中具有补充性质。这在文中体现为两方面内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比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更低;在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一般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但就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刑法发展历史相比,互联网技术是新兴技术,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也属于“新生事物”。而本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当前利用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造谣、传摇现象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下,通过将其解释并适用寻衅滋事罪来进行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应对和缓冲作用网络造谣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而起到净化网络的作用。
而从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研究刚刚开始,还没有现实的研究成果。笔者依照现行刑法和《解释》,借鉴研究寻衅滋事罪的诸位前辈之篇章,在文中就网络谣言、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以及严重混乱进行了认定。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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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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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仝宗锦:《对曲新久教授〈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一文的评论》.
[4]童之伟:《网满治理须循法治涂径》.
[5]曲新久:《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12日第7版
致谢
在毕业论文即将定稿答辩之际,我不禁感慨万千,三年的研究生生涯即将画上完美的句1号。非常感谢我的导师张秀玲教授和范俊峰法官,两位老师工作繁忙,但是却没有疏于对我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并提出了很多的修改意见令我受益匪浅,包括从论文的选题、论文资料的收集以及整个论文体系的构建以及最终的论文定稿。同时感谢内蒙古大学这三年以来对我的培养教育,让自己的法学知识有了很大的增长,让我拥有了三年的美好的校园生活,这些美好的经历和回忆必将对我今后的人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总之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感谢两位老师,感谢内蒙古大学。
最后永恒不变的感谢和爱给予我的父母,大爱无声,但心听得真切。
感谢你们的相伴,谨以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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