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实证分析
(一)典型案例
1、“秦火火”寻衅滋事案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被网民称为“谣翻中国”。曾是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职员。为了吸引广大网民的眼球,发泄对社会不满情绪,通过网络造谣、传谣的方式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以便吸引更多的粉丝,以实现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的目的。
“秦火火”出身底层,人生经历平淡,但他最终在网络上找到了 “呼风唤雨”的机会。如“7 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两个小时就被转发1. 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旳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个人弦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助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着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并被定性为“网络黑社会”。
2、“立二拆四”寻鲜滋事案
“立二拆四”,原名杨秀宇,网络推手。2006年9月成立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凭借制造“天仙妹妹”、“封杀王老吉”、“别针换别墅”等一系列网络事件,杨秀宇及其公司为自己积累相当多的人气,也实现了通过操纵网络舆论发家致富的捷径。
2013年8月19日,“立二拆四”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警方描述,被查获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③
3、“边民”寻衅滋事案
“边民”本名董如彬,男,云南西双版纳人,云南网络文化协会理事、昆明作家协会理事,云南《生活新报》网评论总监,网络写手、专栏作家。“寻甸黄四狼黑社会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宣威火电厂污染致世界第一癌症村产生”、“湄公河惨案是政治阴谋”……这些由“边民”主导、策划、推动的诸多谣言、诽谤一个一个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证据勾勒出其不为网友所知的丑恶嘴脸及追名逐利本质。其中,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仅数天,“边民”就在其微博上称,“湄公河惨案不是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阴谋案”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污蔑。据警方介绍,在湄公河惨案从案发到主犯伏法近一年半时间里,“边民”在网上编造、传播443条言论。仅其中5条虚假信息就被转发4852次、评论4194条,点击量31万余次。
①2013年10月16日,董如彬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排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破获的又一起案件,再一次表明网络空间是社会公共场所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任何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网络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4、“环保专家”董良杰寻衅滋事案
董良杰,47岁,山东人,新浪微博认证为“微鼻砷和重金属过滤技术、生物陶技术发明人,微陶环保联合创始人”。他本科就读于某农业大学,后考入北京某知名高校就读新闻专业双学士。1999年,他以陪读家属的身份到了美国夏威夷。董良杰自称,他在美期间攻读了美国某大学硕士学位,主修环境专业。该账号有超过30万的粉丝,其发布的信息多与环境污染相关。“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③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9月28日公布,上述食人听闻的虚假信息编造者、知名“环保专家”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又一进展。经过缜密侦查以及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讲述,北京警方发现,董良杰发布的诸多不实微博背后,牵出的是一个“环保专家”与网络大V相互“合作”,借“科普”之名、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实,从而扩大人气影响、为自己的净水产品打开市场的恐慌营销骗局。
(二)典型案例引发“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
上述案件曾在实践及学界引发诸多争议,集中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1、“网络造谣”涉及刑事责任的界限
“网络造谣”涉及刑事责任合适吗这是否有违刑法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违法行为作为处罚的对象,由于只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将值得用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作为规制的对象。张明楷认为,刑法谦抑性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③“两高”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但是,实践中决不能一出现网络谣言,便依据该解释适用寻衅滋事罪。只能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尤其是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才能适用《解释》第五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2、“网络造谣”涉及寻蚌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网络造谣”吻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吗《解释》第五条是以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的角度作为出发点,从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由于网络信息具有扩散迅速、影响范围广、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针对的正是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工具属性”。鉴于“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释》第五条第二款针对的正是信息网络的“公共属性”。
(三)本文评析
随着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的迅猛发展使无数人成为网民,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世界的一点“风吹草动”便会很快的引起现实世界的连锁反应。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代表的一些不法分子便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例如,近期各地发生的“抢盐”风波、铁道部给外籍遇难乘客巨额赔偿等事件,都由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这种虚假信息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特别指出,《解释》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理清了信息网络上言论自由的界限,从而更好地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保护公民充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表达权和取督权。通过对本文中一些典型案例,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给予处罚,从而实现“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使广大网民在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互动时,更加理性,更好的传播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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