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劳动仲裁程序的完善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04 共1897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摘要
  
  近年来,劳动争议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工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相关问题成为了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中的核心和热点。全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快速增长。而与市场经济高效、便捷、及时,符合社会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劳动仲裁程序,因其强制仲裁、一次裁决等特点,在劳动争议的高发趋势下,日益受到劳动者的亲睐,成为劳动者维权的理性选择。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仲裁程序实现有法可依,是推动我国劳动仲裁制度进步的契机。但因受计划经济的窠臼及立法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该法难辞其历史局限性,在其主体方面,劳动仲裁委行政化倾向严重,三方原则难以贯彻落实,仲裁员的选任标准欠科学;在其程序方面,仲裁程序的启动不在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而是法律强制规定,仲裁前置程序繁冗等是其内伤;在其时效方面,仲裁时效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争论难以终结,时效的起算点也模糊不清。

  市场经济有三大元素,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契约关系,第三则是劳资关系。正确及时科学处理劳动争议,意义重大。而建立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至关重要。首先,要贯彻落实三方原则,去除劳动仲裁委的行政化,使得仲裁第三方能够公正无私,这也要求树立科学的选任仲裁员标准;其次,要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还原当事人的权利,建立裁审分离制度;最后,要从立法上明确仲裁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避免给劳动仲裁留下灰色地带。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思,完善
  
  引言
  
  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是用人单位的最终目的,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稳定,赢得民心应有之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就像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双脚”,此消彼长,共同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强资本,弱劳工”的问题并未根本改变,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由此产生。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将劳动争议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其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査明并划分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着眼于劳动争议解决的及时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时所倚靠的最为普遍、流行的又行之有效的形式。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一个核心,可以说撑起了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半壁江山。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肯定性的评价。

  任何法律都是某个社会时代状况的投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也因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演进。在破除计划经济的神秘外衣后,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改革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分别于2008年和2013年实施,两部法律的出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改革理念和精神,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但法无完法,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异常活跃的关键阵痛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代表的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仍未完全挣脱行政化的窠曰,从以“一调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为灵魂的劳动调解仲裁程序的弊端中摆脱出来,仍继续坚持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强制性和“一裁一调两审”等原则,未能从根本上打破“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旧格局,从而变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瓶颈,制约了我国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为了保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了更有力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完善提出更为合理化的方案。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内涵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内涵
  三、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第二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价值
  一、公正的价值
  二、效益的价值
  第三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变迁与现状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历史进路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突破
  
  第二章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缺陷
  第一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体--仲裁委员会的缺陷…10
  一、行政化倾向明显
  二、“三方原则”作用不实
  三、仲裁员选任程序不够科学
  第二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容的缺陷
  一、仲裁前置程序繁冗
  二、“先裁后审”捆绑诉权限制当事人自由意志
  三、仲裁强制缺乏理性
  第三节我国劳动仲裁程序时效规定的缺陷
  
  第三章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体的完善
  一、仲裁委员会摆脱行政牵制相对独立
  二、落实“三方原则”
  三、仲裁员选任标准的科学化
  第二节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
  一、建立“裁审分离”模式的必要性
  二、裁审分离模式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之完善
  一、明文提示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
  二、统一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