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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运行状态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06 共9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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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现状考察
  
  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和确立的。

  这一程序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至今已经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作者供职单位即某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3年四年期间职务犯罪初查情况进行调研,来分析和总结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当中的状况,以便在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完善上提供实践经验。

  (一)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立法现状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修订后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依法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曰对1999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同样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管辖中,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作了规定。该章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公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规定被认为是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法律依据。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依据该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依法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进入立案程序。为了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当中,规定了职务犯罪初查的相关内容,而正是这些内容在司法实践当中构成了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规范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八章初查和立案中,在第一节对初查进行了规定。从初查程序法律规范的条文上看,从第一百六十八条至一百八十二条,共十五条规范。其中,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初查程序启动的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初查,同时规定了启动初查程序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执行初查程序的主体,即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以及监所检察部门。第一百七十条对初查的管辖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是初查程序的核心部分。其中,第一百七十二条对秘密初查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若需要进行公开初查或者接触被查对象,要经检察长批准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初查程序启动的程序和初查程序结束后的处理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初查程序中初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初查程序中可以明确使用的初查措施,规定有: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另一部分是在初查程序中禁止使用的措施,即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和一百七十五条,对初查程序中可以商情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委托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对经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结果给予举报人和其他案件线索移送单位答复的要求。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初查程序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入卷归档的要求。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回避制度的适用问题,即在初查程序当中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之前,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职务犯罪事实,以保障立案后的侦查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标准要求,从而不至于随意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导致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为此,根据实践的需要,检察机关制定了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用以实现立案前对是否存在职务犯罪事实进行确认。

  经过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的初查程序法律规范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法律规范依据是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初查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初查程序进行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是作为侦查主体的检察机关为了规范初查行为而由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解释进行立法确立的程序法律规范。其次,从初查程序的规范内容上看,基本上都属于关于初查行为运行的程序性规则,核心部分是规定了初查程序当中的初查措施。初查措施的使用,涉及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对初查措施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即授权使用对于公民宪法权利具有较轻程度影响的初查措施,也授权使用对于公民宪法权利具有重要影响的初查措施,比如增加“检查”措施的使用。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没有搜查证的搜查行为因此,“检查”措施的使用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同时从相反的方面规定禁止使用的初查措施,以确定初查行为的权限范围。规范中规定了禁止釆取的强制措施,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些内容的确立,使得初查程序不同于立案后的侦查程序。第三,从初查程序的规范内容可以看出,其没有依据初查程序的性质和特征及其程序价值确立指导初查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因为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具有侦查程序的性质,指导侦查程序的基本法律原则理应成为指导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像人权保障原则、依法初查原则、权力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初查程序中没有确立。

  综合以上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立法现状可以得出,现行立法规范下的初查程序,仅以实现追诉职务犯罪为目的,只规定了实现职务犯罪初查方面的制度规定,并没有依据现代程序法律价值理论,在立法中考虑程序正义以及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理念等程序理念,只能说是一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步调查制度,没有按照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的立法理论确立完善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运行状态
  
  1.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运行状态
  
  (1)职务犯罪初査程序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必经程序
  
  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采取的是程序型侦查启动模式,立案程序是整个侦查程序的启动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当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在获得举报线索的初期,仅仅通过对案件线索的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法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无法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为此,依据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初查程序制度。职务犯罪初查程序设立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案件线索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查,为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供证据依据,初查的目的就是判断案件线索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初查程序进行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贝IJ》在第八章初查和立案一章中以第一节初查确立了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相关规则。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即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是立案前的必经程序,而考察笔者所在某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自己在侦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全部依照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初查的规定全部进行了初查,并且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当中,初查程序已经被确立为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前必须首先幵展的调查程序。

  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某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共获得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99件。

  其中,接收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156件,侦查部门自行发现案件线索33件,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经调查,自侦部门对于接收举报中心移送的156件案件线索,除了 9件案件线索不具备初查条件之外,其余147件案件线索都进行了初查。另外,自侦部门对于自行发现的33件案件线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10件案件线索也都依法进行了初查。经统计,自侦部门对于获得的199件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初查的案件线索共有190件,全部线索初查率为95. 47%.在自侦部门初查的190件案件线索中,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案件线索共有67件,占初查线索的比率为35. 26%,经初查后因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没有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案件线索为120件,占初查线索的比例为63. 16%,仅有3件案件线索经初查存在涉嫌违纪问题移送纪检部门处理,占初查线索的比例仅为1.5%.初查的190件案件线索中,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的147案件线索,经自侦部门初查后,有27件案件线索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占190件初查线索的比率为14.21%,占所有67件立案侦查案件线索的比率为40. 29%;对于自行发现的33件案件线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10件案件线索,经自侦部门初查之后,除了3件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后涉嫌违纪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没有进入立案侦查程序之外,其余40件案件线索全部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占190件初查线索的比率为21.05%,占所有67件立案侦查案件线索的比率为59.7%.自侦部门初查的举报中心移送的147件案件线索,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有27件,举报中心移送线索初查立案率为18.37%;自侦部门初查的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共43件,立案侦查40件,线索初查立案率为93%.

  通过以上调查数据说明,首先,检察机关对于获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之前,通过初查程序对案件线索展开调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从上面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所有进入立案侦查程度的案件,都是经过了初查程序,没有一件案件是直接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因为仅仅凭借对获知的案件线索进行书面审查很难准确判断案件线索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实践当中,为了确保立案侦查程序启动的正确性,立案之前加强初查程序的开展,注重充分发挥初查在收集案件证据、判断案件事实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保证案件“立得住”.侦查机关通过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案件线索是否具备立案的主客观条件提供判断依据是初查程序进行的核心目的。经过对初查证据材料的判断,如果达到立案条件的,就进入立案侦查程序,没有达到立案条件的,就终结初查,依据己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进行其他处理。所以,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是为立案侦查服务的,在初查程序阶段,侦查机关会不遗余力的去获得足够多的证据材料,从而使案件线索能够达到立案标准。

  (2)初查程序措施种类较多,具有侦查属性
  
  2012年颁布实行的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检察机关在初查程序阶段可以釆取的初查程序措施进行了明确的授权规定,这些初查程序措施包括,查询、调取证据材料、鉴定、勘验、检查、询问、检查等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査措施。

  对某市检察院在职务犯罪初查实践当中所实际运用的初查程序措施进行分析,这些被职务犯罪初查实践所采取的初查措施可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上述刑事诉讼规则明确授权可以使用的初查措施,另一部分是属于上述刑事诉讼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属于规则中概括授权使用的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其他初查措施。其中,在整个初查程序阶段,基于职务犯罪案件事实侦查的特点,需要确认被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等基本信息,需要获知相关项目、账目资料,因此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初查措施的使用较为普遍。通过统计,对于上述190件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的过程中,查询、调取证据材料在每个案件线索旳初查中都被采用,初查措施的使用率是100%.在初查中,在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同时,需要核实相关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询问账目记录人、财务人员、项目承建承包人员等知情人和参与人员,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接触举报人,了解案件情况是职务犯罪初查过程中经常来用的初查措施。经过对询问措施的统计,其采用率也是比较高的,达到83.1%.对于勘验措施,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没有使用过,这是因为这类案件的案发现场在调查中证据意义不是十分明显;在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中使用了 2次,主要用于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案发现场的勘验。所以,勘验措施的采用率仅为1%.同样采用率较低的还有鉴定措施,仅为3.2%.在贪污、挪用公款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等类型的案件中,鉴定措施主要是对相关笔迹、公章等进行鉴定;同时,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对于涉案财务价值也存在价格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当中,检查措施被重新授权在初查程序中使用,这是初查程序立法上对初查措施的强化表现。从2013年新刑事诉讼规则施行以来,某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对于检查措施的运用率比较高,就2013年初查的所有41件职务犯罪案件,有35件案件在初查过程中实施了检查措施,比率达到85.3%.检查措施主要适用于在接触被查对象时的人身检查,以及对于涉案单位财务相关账目的现时检查。

  除了上述常规的初査措施之外,某市检察机关在初查案件线索过程中,还采用了测谅技术(心理测试)措施、卫星定位、查询通信记录、跟踪守候以及化妆侦查等《刑事诉讼规则》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初查措施。某市检察机关从2011年开始正式采用测谎技术措施,2011年至2013年三年中,共使用测请技术措施21例。其中,在初查审问突破关键环节使用测谎技术措施15例,为培训、研究测谅技术使用测谅技术措施6例。采取的15例测谅技术措施,13例对突破被初查对象心里防线以及获取案件初查方向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功率达到87%.初查程序阶段,卫星定位技术对于侦查机关确定重要案件相关人员,尤其是被初查对象的实际位置以及日常活动轨迹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面临更加隐蔽化、复杂化、团体化等显着特点,为了应对侦查实践需要,某市检察机关在初查程序阶段,为了获取重要案件信息,有时为了预审中获得较快的突破,开始逐步有计划的采用常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措施,比如跟踪守候、化妆侦查等侦查措施,随着侦查实践经验的积累,上述侦查措施的使用比率逐渐提高。

  从以上笔者所在的某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措施的司法实践调查可以看出,一是,初查程序措施种类较多。除了在立案侦查阶段才被许可实施的对人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之外,初查程序措施的种类基本上与正式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没有区别。

  二是,初查程序措施表明初查程序具有侦查属性。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选择上将立案程序确立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立案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只有经过立案程序侦查才能合法启动。初查程序并不属于正式的侦查程序阶段,初查也不是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所进行的刑事调查活动,因此,在立法上不具有侦查的性质。然而,从上述司法实践情况来分析,初查程序阶段所采取的初查措施与侦查程序阶段具有同样性。而且,在职务犯罪初查司法实践当中,初查程序运行的目的最终是确立案件线索是否具备立案侦查条件,在初查程序阶段,往往就可以达到能够确定至少一个罪名的犯罪事实的程度,立案侦查阶段,则进一步侦查其他犯罪事实;有时候,初查程序阶段甚至可以达到查明全部犯罪事实的程序;这就从某种程度上表明,职务犯罪初查程序阶段已经同侦查程序阶段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了。所以,初查程序与立案后的侦查程序是一脉相承的,侦查程序是初查程序的延伸和发展。虽然作为侦查启动程序的立案程序的存在使得初查程序和侦查程序隔离为两个刑事诉讼程序阶段,但其无法割裂二者的本质联系,无法割裂初查所具有的侦查性质,初查程序的运行实质上已经使得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得以启动。

  (3)部分初查证据需要在立案后重新收集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模式采取的是“犯罪控制模式”,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以侦查程序为中心,这区别于国外法治国家的审判中心主义模式。所以有学者指出,在一定意义上,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是侦查而不是审判。在我国这种刑事诉讼模式下,证据材料的收集主要是在侦查程序阶段完成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运行的目的也是收集证据材料以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所以,初查程序与侦查程序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如果初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一部分,则其取得刑事诉讼程序性质,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理所当然的具备诉讼证据资格。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确立了初查程序阶段收集证据材料的初查程序措施为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从法律理论上讲是属于任意侦查措施。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之后才能启动侦查程序,并未规定立案之前可以采取任意侦查措施,因此对于初查阶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名正言顺的获得证据资格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证据收集的法律规范都是在侦查程序当中规定的,对于在初查程序阶段使用诸如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等侦查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初查程序的运行脱离了刑事诉讼法律的监督,由于取证措施缺乏规范性约束,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收集的情形,影响初查证据的合法性。

  具体到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实践当中,并不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初查程序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都需要在立案之后重新收集。经过对某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3年所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分析,需要重新收集的证据材料集中于言辞证据,尤其是被查对象在初查阶段的言辞证据。在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间,某市检察机关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的案件共计是67件。在67件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初查中,初查程序最后阶段都接触了被查对象,在初查阶段都形成了被初查人的言辞证据,并且所有的被初査人的言辞证据都是以询问笔录的形式收集的。在案件进入立案侦查程序之后,上述67件案件中形成的所有被查对象询问笔录全部重新收集,制作讯问笔录,重新收集率为100%;并且,除了 3件案件中,初查询问笔录作为是否认定自首的证据材料在审判环节提供到法庭上之外,剩余64件案件中的所有询问笔录全部归档与检察内卷中,没有提供到审查起诉环节甚至是审判环节当中。

  (4)初查成案率较低,立案侦破率较高
  
  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职务犯罪初查司法实践分析来看,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成案率是偏低的。从初查程序的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案件初查终结之后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初查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立案侦査程序;另外一类是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终结初查。上级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业绩考核是通过立案侦查的案件规模数以及案件质量数(大要案比例)以及有罪判决率等指标进行的,初查成案率显然不在直接考核的范围之内,但是在有限的考核年度内,提高初查成案率无疑会提髙被考核的一系列指标。某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3年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99件,初查190件。初查的190件案件线索中,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的147案件线索,经自侦部门初查后,有27件案件线索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占147件举报中心线索的比率为18.36%,占190件初查线索的比率仅为14.21%;如果计算自侦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纪委移送的案件线索有40件进入立案侦查,67件立案侦查案件线索的比率也仅仅为35.26%.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明显的得出,初查成案率还有待提高,但是初查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依然是及其重要的,它使得更多的案件线索能够进入到的初查程序调查环节,进而为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创造条件,并且能够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的侦破率。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间,某市检察机关对190件案件线索进行了初查,初查后立案67件,经初查立案后的案件的侦查破案率为100%.

  2.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运行状态分析
  
  从我国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初查程序的产生源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采取的是程序性启动模式,即立法上以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准。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意味着国家为追诉犯罪可以行使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相关法定侦查措施。为保障公民基于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因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而受到不当限制和影响,具备立案条件成为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立案程序所追求的程序价值意义也正在于此。初查程序的确立,可以“更好的实现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纳入侦查程序的输入功能,以及对不涉及职务犯罪线索排除在侦查程序之外的屏障功能”.也正是从上述程序功能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了现有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规范,并且初查程序规范的内容也从其程序功能角度出发,具有功能决定性。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行,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为此,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和增加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和权利,更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定了新的证据制度。再加上《律师法》的配套实施,使得侦查程序具有了更高程度上的程序公开性,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程序参与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侦查程序以采取法定侦查措施限制被调查人人身和财产权利为条件,达到完善收集犯罪证据的目的,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施行,使得侦查措施不再像之前一样因具有单方面的强制性而具有程序权力优势。有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程序参与权利的制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提出了新的挑战和约束。
  
  为应对上述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带来的不利影响,基于职务犯罪初査程序具有相对封闭性、公幵程度不高、监督缺位等方面的特点,在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前移到了初查阶段。在初查阶段,不但要确定职务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而且还要为案件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做证据上的准备,以及为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获得侦查计划方面的信息支持和信息决策,以期在律师和犯罪嫌疑程序权利获得保障后侦查程序上获得侦查主导优势,并最终保证案件顺利侦办。所以,在侦查工作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之后,此时的初查程序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不再是单一的确定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调查行为,而更重要的是承担了证据收集的职能和促进侦查工作顺利深化的职能。相应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在职务犯罪初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出现了侦查措施在初查程序中不当使用的现象,这也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初查程序具备了侦查程序的相关职能,初查程序变化为具有侦查化的准侦查程序。因此,现有的立法状况已经不能适应侦查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立法己经不再适应实际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公权力行为,依据法律程序相关理论构建和完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在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背景下具有的重意大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只有不断的进行完善才能符合程序法律的基本规律,才能更好的规范和指导职务犯罪侦查实际,更好的实现其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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