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恶性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4.1个体预防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就需要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潜在行为人犯罪思想和动机的萌发,而且犯罪者并不是天生的,都是在后天种种原因的诱导下才踏上这条不归路,因此必须为潜在行为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引导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常言道“四岁看大,八岁看老”,可见一个人的少年时期是其思想、行为和性格塑成的重要阶段,在该阶段的主要接触对象就是父母,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举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存在性格缺陷,待人接物的习惯和方式也较为偏激,与社会格格不入,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其自小所处家庭成长环境的缺陷,家庭氛围的不融洽、教育方法的不当以及人际关系的不和睦都会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和不可弥补的创伤,进而导致其形成了错误的为人处事方式并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父母要充分意识到家庭成长环境对孩子日后方方面面的重要影响,对孩子的教育方法要科学恰当,要以身作则,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为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学习榜样,更要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让孩子洋溢在充满浓浓亲情和切切关爱的家庭氛围中,促使孩子从小养成健康的性格和心理品质,树立正确的行为思想和方式,为预防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更要重视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加强学校的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的建设,完善学校的硬件和软件等各项设施,在学校这个“小社会”中注意锻炼学生为人处事的能力,使得学生在与同学、老师的相处中学会与他人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利用丰富的课外生活来拓展学生的见识和各种生活技能,学校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因材施教,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注意发掘学生的各项才能,教导学生在社会中要客观正确的看待自身的定位,不要好高骛远,干一行爱一行,学校要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素质教育双管齐下,使得学生清楚地意识到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可以无才但不能无德,更要训练学生的各种应变能力,学会自我调节、自我反省、自我完善。总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都是至关重要的,是其进入社会的提早演练,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式会使得被教育者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更加幸福、科学、文明和美满,更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4.2社会预防
首先,要改善潜在犯罪行为人的生存状态,提高其物质生活水平。由于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而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农村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仍处于无业状态,加之随着我国大学教育的逐步普及,每年有大量的应届毕业生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可见我国的就业状况堪忧,试想一个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如何在社会中生存,久而久之更会与社会脱节,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病态心理,在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有很大可能会实施恶性暴力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在市场经济对自然的基础上,完善的就业环境,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大学生就业的具体的社会政策,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情况,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建立健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进而避免因失业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进一步建立具有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具有暂时缓解生存压力功能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其次,加强舆论监督和监管不当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宣传。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微妙的,因为中国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充满人气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恶性犯罪暴力迅速蔓延,对其接触人群特别是正处于身心发育期的青少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他们的行为起到了错误的引导作用,因此我国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报纸书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的监管,对其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具有恶性暴力犯罪思想的文化载体坚决抵制,大力弘扬积极向上的文化,此外,还要意识到诸如网吧、录像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对负面文化传播所起到的一定作用,加强对其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管,督促其禁止相关负面文化在该场所内的传播,并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所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冲突就一定要解决机制。社会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联合体,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矛盾和摩擦,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不能让这种必然呈现出扩大、不可调和的趋势,正所谓“堵不如疏”,我国应完善基层政权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解决社会矛盾的桥头堡作用,对民间的纠纷进行及时的排查和疏导。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能够直接接触人群的有利优势,加强对某些特殊人群的监管力度,防范其作出危害社会的举措,更要意识到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建立通畅的揭发、检举犯罪线索等重要信息渠道,以确保相关情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社会矛盾扼杀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要加强我国治安管理体系之间的联动与合作,最基层的派出所与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联防、治保、调解等组织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全面的合作,不拘泥于固定的形式并灵活运用有效的方法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
4.3学习日本加强精神患者行凶管理与预防
日本将大量的恶性暴力犯罪称之为“无差别杀人”或“无差别犯罪”,它是指针对没有任何矛盾冲突的人,罪犯不会也不想从杀人中获得任何实际益处或补偿的杀人行为。日本曾经号称“安全天堂”,刑事案件发案率不高,凶杀案更少。然而近年来,日本发生了数起震惊全国的“无差别杀人案件”,为此,日本专门制定或修改了相应的法律,以加强预防和管理相应的犯罪和行凶者。例如,据《法制日报》驻东京记者张超撰文:2001年6月8日,大阪的无业者宅间守,持刀闯入某小学袭击了正在上课的师生,造成8名儿童死亡,13名儿童和2名教师受伤。宅间守曾因多起违法被捕,但其曾就诊于精神科,以此为由,此前的违法行为多被从轻或免于起诉。此案经过两次精神病鉴定,均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于2003年8月判决宅间守死刑,并于2004年9月执行死刑,成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执行最为迅速的死刑犯。
此案还引发了日本社会对精神病患者行凶如何管理的大讨论。2003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对在心神丧失情况下制造重大伤害人员的医疗与观察的法律》。在保护观察所设置了 “回归社会调整官”,对制造伤害的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和监督。此外,日本的“马路恶魔”杀人事件引发了枪刀管制法的的修改。这些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枪刀管理法的制定和修改,为其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也为我国此方面的预防和管理提供了借鉴。
结合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立法的不足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监督的缺陷,为预防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其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添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体现审判的公平正义;还可以充分地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彰显我国法制的人道主义。
其二,在具有条件的地市各级民政或卫生部门,设置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和监督的医院或类似社区司法所的“保护观察所”,对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武疯子”进行保护观察;对已造成实际危害,经鉴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送精神病院治疗。可学习日本用立法予以保障实施。
其三,加强司法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并且要在鉴定中明确鉴定的方法、鉴定的内容、鉴定时出现的现象、如何逻辑推理和结论等内容。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能够对鉴定进行审查和评判。
其四,司法精神病鉴定,只对被鉴定者进行医学上的各种检查,从医学上做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各种等级的评判,而不能从法律上作出刑事责任的有无或减弱的结论。该结论应由法官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家族遗传病史、以往病史、是否以往受过头脑部外伤、以往是否受过强烈地精神刺激等全面考虑,推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这些也可以在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操作规章和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
其五,端正意识,真正做到无罪推定,不再出现不考虑主观过错的有无,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而一味地制裁严惩的现象。
总之,希望我们国家建立和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制定和加强相关的立法,使我国在精神病患者行凶犯罪方面真正起到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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