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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52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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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鄞州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原判无论是在采信证据还是在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错误。现有证据能充分证明前期侦查行为合法,原审法院调取的体表检查登记表只能证明章国锡身上有伤,而不能证明伤是由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造成的,故原审法院排除庭前供述不当。抗诉的检察机关还将审讯章国锡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列入证据移送到二审法院。与此同时,鄞州区检察机关还申请了法庭通知证人周某某、史某某到庭作证。同时,章国锡因不服一审判决,他也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认为其是无罪的,其有罪的口供都是在在非法的情况下被检察机关取得的,是非法证据。要求二审法院还他清白。二审法院经过二次审理,最终对章国锡库前供述的合法性作出如下评判:一审期间,法庭调取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章国锡在看守所曾经受过伤。对此,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证据证明其取得章口供的合法性。但事实上在一审过程中,办案机关是没有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前期取证的合法性。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对法院要求提供章国锡同步审讯录像等证据的建议不给予理睬。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检察机关提供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供述的合法性,排除相关非法证据的作法符合《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但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实检察机关侦查取证过程的是完全依法进行的,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存在。故二审法院认定章国锡庭前的有罪口供是合法证据,在二审判决中予以釆信了。

  2.4排除规则背景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办于职务犯罪案件作出有详细的规定,只仅有一章数个法条作了粗略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中问题的出现。例如:少数检察机关受“三重三轻” 案思想的影响,不规范办案。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由于种种原因,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办案中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刺激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在侦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能够做到不打人、不骂人。

  即能做到不直接的刑讯逼供。但是非法以实施罚站、不让睡觉、以近亲属相威胁等变相刑讯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情况十有八九。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三性,特别是以言词为主的证据体系特色,这使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获取其它证据材料成为一条破案的捷径。很少有办案机关和人员能抵挡这种诱惑。这种办案模式较之花大办气去进行外围初查具有先天的优势:

  前者的诉讼成本明显比后者低。外界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监督在现行体制下十分薄弱,这就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了急功近利的心理动机。第二,职务犯罪特别是行、受贿犯罪中物证、书证少,从另一个方面突现了口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在办案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往往一拿下嫌疑人的口供,就等于案件己成功告破。剩下的只需要根据口供去完善相关证据即可起诉。从而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工作十分不认真,把大量的功夫下在证人证言上。甚至在极个别的极端情况下,为了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一致,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逼供、诱供,甚至骗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大量存在情况是:先行突审犯罪嫌疑人,取得有罪的口供。其余的工作就是取得证人证言支持口供的真实性,犯罪事实在有罪口供和证人证言基本符合的情况下予以认定而不注重对物证等其他证据的收集。

  《证据规定》出台前,一方面受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法院长期以来重配合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作法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釆取漠视或回避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十分罕见。也很少有人提出类似的申请,因为他们知道提出了也没有用,司法机关也不会认真对待理会的。正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排除规则的虚置,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职务犯罪侦查中非法证据的生存创造了空间。

  随着《证据规定》出台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现有职务犯罪侦查的方方面面都将受到极大的挑战。一个不慎,就会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前功尽弃。

  有不少值得我们注意的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基至是逃脱罪责有强烈的动机在庭审过程中以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取证非法为理由提出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企图推翻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逃脱刑事打击。如果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依法收集证据,就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轻则造成增加工作量,重则造成被告人逃脱法网。

  从非法证据排除情况来看,《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法院明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属于是凤毛玲角,被学界誉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章国锡受贿案,之所以被法学界和媒全界如此高度关注。正是因为作为审判机关的鄞州区法院十分罕见的明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更进一步将章国锡庭前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的提高、公民民主和权利意识的加强,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例出现。

  据相关统计报告指出:《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大量职务犯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排除的对象集中于言词证据,即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从翻供的比例来看,以受贿案件为最。二从期间上看,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均有出现,尤其以审判阶段居多。三是最终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少。如笔者所在地区检察机关所办理的陈某某受贿案,陈某某任该市某县交通局长十数年,期间受贿上百万元。

  陈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到了一审时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辨称其供述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受到侦查人员变相逼供,诱供等手段折磨后作出的,请求法庭判无罪。法庭虽启动了相关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但经过检察机关提交录音录像资料、到看守所提取相关证据、侦查人员的相关说明后,法院最终还是认定陈某某庭前证据合法,判处其十六年的刑罚。这个案件正是这一时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职务犯罪侦查新趋势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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