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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52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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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1非法证据

  2.1.1 非法证据的定义及特点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我们必须准确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7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这是指的广义的非法证据。它有取证主体不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合法、证据的内容不合法和取证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等等表现形式。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取证主体违反法定的方式、程序收集的证据,也称为“非法取得证据” 19.我国的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狭义上非法证据的概念,无论己生效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还是明年1月1目才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非法证据形式都可以类型化为言词、实物和其它三种2°。这都是指的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分类。非法证据的特点:1、非法证据为什么要被排除是因为它的取得是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在不同程度上1取证权的侦查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不是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能引起。
  
  2.1.2非法证据的种类划分

  非法证据种类划分,依据划分标准的异同大致可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分法是将其分为实质性、程序性非法证据两类,依据的是非法证据的本质方面的不同。第二种分法是将其分为四种:表现形式不合法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的、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和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依据的是非法证据中非法因素的类型。第三种分法是将其分为:非法搜查、扣押的、非法使用秘侦手段的、非法取得的口供或非任意性口供、其他违背程序规则的非法证据,依据的是收集证据的非法手段的不同。这些都是些学者或学派的分类观点,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对此问题都没有统一的观点。

  2.1.3非法证据排除的各类适用原则

  虽然说各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什么是非法证据的理解上有差异,但对_法证据都是持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态度的。由于否定程度上的差异,各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也不一样。具体说来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排除任何非法证据适用的原则。这类国家对非法言词证据以及依据非法言词证据找到的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都是绝对排除适用的。美国的治安状况的日趋恶化与此脱不了千系,所以现在的美国对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也不是那么绝对了。二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原则。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的法律包含有至少二种类型的非法证据:一是非法言词证据,二是非法实物证据,三是其它类型的非法证据。该类型的国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一经确认是非法取得的,无论何种情形一律排除适用。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和其它类型的非法证据根据各种不同的非法介入因素有适用的,有不适用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原则大致就是属于这一种。三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则。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中出现的非法证据,由庭审法官综合权衡该证据的不利作用和有效价值。这些国家在是否釆信非法证据上的问题上法律没有作硬性的规定,是由案审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决定的。

  2.2 国内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是对国内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受此影响国内司法实践中的排除规则的适用越来越多。今年1月1日已正式生效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和完善了排除规则。

  2.2.1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说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就是指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一切东西。刑事证据是法院据以判决一个人有罪与否的关键依据。

  非法证据也是证据中的一种,它有时比合法的证据更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或者说它证明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但由于它的取得是以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甚至可能侵犯公民最最基本的人权,所以司法实践中对它的使用法官们都是慎之又慎的。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司法公正和刑事效益之间,我国的立法者又是如何取舍平衡的呢?从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排除规则的特点主要为:一是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这与大多数法治国家的作法相符。如前所述,非法证据有一种分类为言词类和实物类。我国法律对这二种证据采用是是区别对待的方法。对言词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发现并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一经查证真实属于是非法取得的,案审法官不得把该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对非法实物类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规定得相当有弹性:原则上是即使是非法取得调取的物证、书证的,只要它的取得过程没有显着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该物证、书证一样可以被法官使用。这种“非法”是轻度的、程度也是很轻微的。在该物证、书证的取得机关能作出补救轻易能使之达到合法情形下,将这样证据排除显然是不必要的。只有在使用该物证、书证将使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社会价值受损的情形下,该物证、书证在何种情况都不得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

  2.3章国锡受贿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分析
  
  章国锡受贿案在二审之所以出现戏剧化的转折,关键在于检察机关在二审中提出一系列新证据。其中,就包括在一审中法庭和辩护人多次要求提供而未果的的审讯章国锡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二审法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没有把章国锡的庭前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像一审法院那样给予排除。但二审法院也没有认定一审法院在一审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合法,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作法是认可的。此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章国锡及其辩护律师均辩称鄞州区反贪局工作人员对章国锡有罪口供的取得是在采取了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以家人人身安危相威胁等非法手段和情况下取得的,不是章国锡的本意,是非法证据。根据排除规则,章国锡的庭前的有罪口供不能用来对其定罪。章国锡还提供了办案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线索:当地看守所存有载明章国锡体表伤痕情况的体检登记表。法庭根据章国锡提出的线索提取到了此书证,证实了章国锡说他遭到刑讯逼供的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性,因为看守所表上记载有伤痕。检察机关对此予以否认,然而并没有提供最有力的反证--审讯章国锡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只是按照以前处理此类情况的惯例,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所有办案过程合法的办案说明。检察机关提供该办案说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对章国锡进行刑讯,此案的所有过程都是合法的。但直至此时,检察机关还是没有提供本来就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供审查。在这种检察机关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依照相关的证据制度的精神,一审法院经过合议认为根据新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和两高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相T关规定,章及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的线索,而且该线索得到证实。法院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形这下,检察机关应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取得被告人章国锡庭审前的有罪口供的合法性,但检察机关却没有做到。即章国锡庭审前的有罪口供可能是在其受到刑讯等非法情形下作出的,应视作非法1判决几乎是对去年二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中初步构建起来的排除规则的一个经典引证。21对此,多位国内知名的法学家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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