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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原则及措施(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65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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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增强判决文书的说理性

  判决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最终向社会展示公平正义的载体,其公正与否,充分体现在说理部分。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加强说理,从事实认定到定罪量刑的各个方面对自己所做出的裁判结论进行详细论证,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裁判过程。应当说,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是法官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开裁判理由,既可以普及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可以有效约束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减少和杜绝法官刚愎、自负、专横和滥用权利的行为。

  判决文书的说理应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实说理,即对举证、质证、认证、查明事实、判断的过程做出解释和说明;二是法律说理,即法官在充分理解有关法律精神、法律一般原则、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中清楚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尤其对于量刑部分的理由,如各种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刑度、法律依据等,应当给予充分、翔实的记载。正如英国法谚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要努力做到周全而缜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透过判决书看到“法官通过踌躇再三比较掂量该案件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的正反两方面意见然后做出判决,而这种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不是出自纯粹的理性和冷酷的逻辑。”

  在强化判决文书说理性的同时,还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推进裁判文书的对外公开。201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全国法院统一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除上网公开之外,各级法院还应当积极探索出版物公开、报刊公开、文书查阅室公开、触摸式电脑公开等途径,不断拓宽裁判文书的公开渠道,提升公开效果,真正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暴露在阳光之下,通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倒逼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5. 加强判例指导

  如前文所述,尊重先例对于规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同案同判”具有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真正的判例制度,但为更好地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自 1985 年以来也进行了许多适用判例制度的有益探索。201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自 2011 年 12 月起,最高院至今已陆续发布 7 批共 31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 8 个。下一步,为进一步加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很有必要分别就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不同方面涉及自由裁量的案例进行筛选,对考量因素、裁量过程和裁量标准进行分类分析。同时,下级法院也应该积极主动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精品案例,以帮助完善案例内容。

  6.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所谓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确保具备高度法律素养、丰富社会经验和良好伦理道德的人进入法官职业群体,逐步形成共同的专业思维和知识结构,消除个人不恰当的偏好和价值观对裁判过程的影响,是确保法官规范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措施。

  首先,应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积极推行法官员额制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测算标准,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法官准入门槛,除了资格考试以外,还应设定适当的年龄、资历、实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竞争上岗,控制法官数量和质量,真正实现“法官少而精”的人员配备模式。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建立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律师、检察官、法律教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制度,改善法官队伍结构,坚决杜绝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建立法官强制考核淘汰机制,加速对现有法官队伍中不合格人员的置换过程,坚决调离、辞退那些政治觉悟低下、业务能力平庸、思想品德差的法官,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其次,应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2002 年起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本是要提高法官职业进入的“门槛”,但在不少地方却成了逆向选择机制,即一些在职法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便辞职改行当律师了。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的高级法律人才目前并不十分看好法官职业。在社会职业体系中,如果法官职业在社会地位与经济待遇等方面不具备显着的优势,那么,就很难根治利益驱动对审判独立性造成的干扰,也会使法院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处于尴尬境地,既“引不来人才”,也“留不住人才”.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是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虽然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职业身份作了专门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的组织人事部门一直将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进行对待和管理,故有关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必要加强《法官法》相关规定的落实,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辞退。同时,由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需要多年的知识和经验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可探索实行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探索建立法官收入保障制度。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而我国法官的收入并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大多还处在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这是法院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原因所在。所以,从长远角度看,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就必须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提升广大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在当前法官工资仍执行公务员工资体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适当增加绩效奖金,同时大幅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当然,最终极的目标是在合适的时点,进行法官薪资改革,将法官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彻底剥离开来,建立一套独立的法官工资系统, 达到既稳定法官队伍又能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的目的。

  再次,完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时代在变化,知识在更新,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发生,这对职业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法官队伍适应客观形势变化发展的新要求,就必须加强法官队伍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从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奠定基础。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机制还不尽完善,还存在着诸如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形式较为单一、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培训考核不严格等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官培训工作:一是科学设置法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主要包括:法官基本职业素养方面的课程,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课程、法官职业思维训练方面的课程、法官司法技能方面的课程。二是搞好传统教学方式与现代教学方式的结合。在做好传统教学的同时,大力推行电化教学、远程教学、网络教学等现代化培训手段,综合运用实践考察、案例分析、专题研讨、情景模拟、交流讨论等培训方式。三是打造高层次的培训师资队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升法官培训教师队伍的层次,建立一套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知名律师,法律院校各学科专家、教授组成的师资库,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四是健全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法官长期培训档案,将培训考评结果与法官评优、晋级、奖金发放和职务调整直接挂钩,彻底打破“培不培训一个样,成绩好坏一个样”的不合理局面。
  
  7. 引导和规范舆论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健康运行必须配备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法院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外,舆论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如前文所述,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对于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社会公众往往从感情与道德角度出发,先入为主地对案件形成自己的主观评价,并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明显的倾向性。而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追求经济价值为目的的,某些新闻媒体为吸引眼球,博得高收视率,往往罔顾事实真相,仅从公众的好恶角度出发“断章取义”的报道案件情况,煽风点火激发民愤,给法官施加外部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了顺应民意,争取民众的支持,就可能会背离自己内心的真实判断而做出“合乎民意的判决”.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考虑用正确的方法来对待社会舆论,扬舆论“监督”之长避“误导”之短,化风险为助力,进而不断促进自由裁量权运行的良性循环。一是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进一步扩大省级新闻道德委员会的试点范围,规范司法类新闻报道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二是探索构建互动式网络监督体系,加强对负面网络舆情的搜集和引导,将虚假的网络信息和偏激的网络舆论控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对恶意舆论监督的刑事惩罚力度,如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立“藐视法庭罪”, 对于借“监督”之名行“侮辱诽谤”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坚决予以刑事制裁,保护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免受侵害,确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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