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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内涵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20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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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内涵

  无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权威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都没有对威胁、引诱、欺骗性讯问方法作出概念的定义。我国立法上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口供。但侦查讯问实践中运用“威胁、引诱、欺骗”策略确是普遍存在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是最严肃的诉讼,不能在没有对“威胁、引诱、欺骗”进行定义的情况下,一概认为所有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证据都属于“非法方法”.本章将试着探讨“威胁、引诱、欺骗”的基本内涵,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作出定义解释。

  (一)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

  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威胁,指用武力或权势恫吓、逼迫、使人屈服。引诱,指诱导,多指引人做坏事。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按照英文通行解释,威胁:Threaten,To warn that one will do harm or cause damage.引诱:Lure,Attract ortempta person. 欺骗:Deceive,Make somebody believe something that is not true.由于立法上没有对“威胁、引诱、欺骗”作具体定性和定量标准的解释,如果仅仅根据上述释义理解,所有“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式都是严禁的范围,侦查实践中所有的迷惑讯问、利用讯问、迂回讯问等谋略都具有违法之嫌。

  结合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威胁是指侦查人员为使被讯问人按照其要求的信息进行供述,而以损害被讯问人的某种利益而进行恐吓的方法。引诱是指侦查人员给予被讯问人某种有利条件的形式进行疏导,使其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供述。欺骗,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达到使被讯问人供述犯罪事实,虚构事实来促使被讯问因产生错误认识而供述的方法。

  (二)威胁、引诱、欺骗的表现形式

  当前,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互斗智斗勇,对抗强度不亚于一场战争,侦查讯问人员攻心力图查明真相,而犯罪嫌疑人防守试探总是期待掩盖事实。一般来说,“威胁”、“引诱”、“欺骗”通常表现为以下形式:

  1.“威胁”的具体表现

  侦查实践中,“威胁”通常指以不合作将受到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包括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刑法关于从重的规定或者将会追究其亲友之刑事责任等。常见的威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暴力手段对被讯问人相威胁。如用“你再不说就揍你”等之类的语言威胁。(2)以侮辱被讯问人相威胁。如用“不交代,就脱掉你的衣服羞辱你”之类的语言威胁。(3)以肢体行为对被讯问人相威胁。如走到犯罪嫌疑人身边,讯问人员突然伸出拳头、抬脚等,或是举起木棍、书等工具,做出欲打被讯问人的行为等。(4)以损害被讯问人的利益相威胁。如用“如果你不说,就让法官多判你几年”、“如果你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如果你不交代,将从重、加重处罚你” 等之类的语言威胁。(5)以损害被讯问人近亲属、朋友的利益相威胁。如用“如果你不交代,将会给你家人、朋友等惹上麻烦”、“如果你再不老实交代,就把你老婆、小孩抓起来,我们有证据证明他们也有份参与”之类的语言威胁。(6)以手铐、拘留证、逮捕证之类的道具相威胁。如讯问人员将手铐、拘留证、逮捕证拿出来给对方看,并问对方“你知道这是什么吗?”之类的话。

  2.“引诱”的具体表现

  审讯中采用的“引诱”方式,包括被动示利和主动示利。被动示利是指讯问人员依照被讯问人明示或暗示的要求,而作出给予其某种利益的承诺。主动示利则是讯问人员主动对被讯问人示以某种好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利益作为诱饵来对被讯问人进行引诱。该利益就是允诺给予被讯问人一定利益,以此诱使对方供述或作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笼统利益为诱饵。如用“只要你交代,将对你从轻或减轻处罚”之类的言语引诱。二是以具体利益为诱饵。如用“只要你交代,我们马上可以让你回家”、“只要你交代,就可以撤销你的案件”、“只要你把钱退出来,你就没事了” 、“只要你现在主动交代,我们就认定是自首”等等之类的言语引诱。(2)采用诱导式发问对被讯问人进行引诱。侦查人员在对被讯问人提出问题时,已经包含了答案,提问的目的是在要求或者暗示被讯问人按照已经有的答案做出回答。(3)利用被讯问人的生理弱点进行引诱。如利用被讯问人有烟瘾的弱点,“只要你说出来,就给你抽根烟休息会”等等。

  3.“欺骗”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侦查人员采用的“欺骗”讯问方法主要表现为:(1)造成被讯问人产生错觉的欺骗。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故意传递某些信息给被讯问人,使被讯问人产生某种程度的误解,误认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给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美国学者在《刑事侦讯与自由》书中,肯定了这种策略,并详细地作了介绍。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虚构案外人的所谓“交待”,一般是谎称其亲友已经承认或交待了他的犯罪行为。二是虚构“证人证言”的欺骗,向被讯问人谎称有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其犯罪事实。(2)伪造证据对被讯问人进行的欺骗。故意制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共犯口供、书证等,出示给被讯问人,用于欺骗被讯问人。(3)运用离间方法进行的欺骗。这种离间方法一般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用口头语言,也可以安排一些场景进行离间,如假称其他共犯已经认罪了。(4)曲解法律政策,夸大犯罪后果。故意从心理上恫吓被讯问人,将法律后果不切实际、不符合法律规定地夸大,以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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