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小结
从“父债子还”的案例中我们得知,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道德认识也会不断的发生改变,过去被认可的传统道德观点未必能获得现代道德的支持。当一种过时的道德观对公民个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性时,人们就会利用各种手段加以限制,包括动用法律的手段。从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一案中的三种意见都各有其道理,不管这三种结论是基于什么理由得出的结论,都体现出一个问题:人们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都想通过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想要扞卫的道德理念。一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夹杂了太多对道德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当中存在几个问题:
社会对道德与法律的理解缺乏统一的认识;道德与法律之间是否存着关系;法律是否应该接受道德的发展和变化;道德与法律又应以何种形式存在才能取得价值的平衡?面对当前多元化的社会伦理道德发展态势,使得法律对道德感到无所是从。国内也有不少学者认为道德应如何发展不影响法律的适用,法律也无需考虑其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既定内容处理案件就是解决和权衡道德与法律利弊的最好办法,这也应该是法制社会追求的效果。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以上案例表明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会影响法律的发展。为此我们不能否定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在多元社会下,法律不仅需要增加社会的容忍度,还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一定的道德加以确定。各国都有类似的举动。例如有部分国家对同性恋的限制已经开始逐步放开,如荷兰等欧洲国家更是通过法律加以肯定,允许同性结婚。这些迹象无不表明法律对社会意识多元的发展是有回应的。当然,我们无需考虑这种多元价值观的内容,我们要探讨的是国家是否应该站在更高的位置,在多元化的意识形态下,将各种公认社会价值观统一于国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推广。国家认可的价值观越接近社会公众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越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这个演变过程将会是漫长而久远的。为此,本文提出道德法律化的方式去应对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并通过分析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说明其合理之处。
第二节 价值多元化现象
一、多元时代下的转型社会现状
社会意识是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状态的反映,体现着社会思想文化及精神生活的价值观。社会的存在决定着社会的意识。在当前全球化时代里,中国社会的文化转型与外国的文化交融是相伴而生的。我国的文化发展因与西方文化的交融而加快了转变的步伐,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结构与转变也因添加了西方因素而变得更具包容性。各国因文化间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中国人对各种外来文化的接受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人们乐于接受新鲜事物,思想更具可塑性。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国家逐步迈向民主的标志。
各种思想的碰撞与交流需要更多的民主对话与平等的交流的平台。这也恰恰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动力。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经济政治与文化结构的转变推动着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变迁。这期间的变化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传统农业社会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结构不同,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要求,这为社会意识多样化增添了更多的复杂性。比如传统封闭的思想与市场经济开放式思想的冲突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误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陌生化。而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强制力较弱的道德规范已经无法有效地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人的求利心理会大大减弱他们对与自己的生存生活没有关系的人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人口流动性大的社会,人们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没有长时间的相处很难形成共同的道德观念。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与人之间能有清晰明确的行为准则,这样人们对自己的利益才能有一个确实性的预期。而道德规范往往不具备法律的相对客观和明确这一特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在释放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也释放了人性中反道德约束的一面。物质、金钱和欲望的满足已经超越了道德伦理的价值。毕竟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概念是利益,它对道德的要求不高,遵守道德的人不一定能获取既得的利益,道德的约束主要依靠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监督。这种约束力是不具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所以道德在利益面前显得十分的脆弱。社会诸多矛盾逐渐由法律代为解决。这无疑也增加了诉讼的成本,法律也因此增加了不该承受的社会压力。虽然这几年法律得到很大的提高和完善,但我国作为后发展的民族国家,法律对于我国普通民众而言毕竟还是新鲜事物。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只是片面的,当民众自身价值判断标准与法律的判断标准相冲突时,人们就会怀疑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目前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未得到真正的体现,这导致有一部分道德无法约束的行为,法律也无能为力。不合理却合法的现象因社会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公民不得不选择通过非正常渠道寻求国家的帮助,如上访或示威游行。
由此看来,在价值多元的社会背景下,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增多,价值多元化对社会意识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造成了社会道德观念的淡化,道德约束力削弱,法律的救助途径也十分有限。当前我国的基本道德根基尚未形成的前提下,道德滑坡现象日益严重。而中国目前的法律也尚未完善,在旧封建思想的影响下,法律工具论依然存在。
这也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及社会的认可度。因此,道德与法律在这一时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缺乏社会共识的统一指导。
二、对中国历史的思考
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国家与社会之分,社会完全消融于国家权力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道德社会而体现为一个道德国家。它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控制主要以道德为主。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三纲五常”中虽没有平等、民主的字眼,但它对公民自身的义务性规定有很多,也正因为有了对自身行为上的诸多约束,他人的权利才能获得到较大范围的保护。当然,我们并不否定过去的纲常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用以统治和管理人民的工具。其规范体系是以道德为主并辅之以法律的结构,即使是帝王要遵从法律,也是为了更好地统治国家,并非为了尊重法律的权威。但我们要从历史中提取精华:公民最大限度的自由在实质上要求他们同时也要接受最大限度的行为约束。“中国法学思想家先驱的《管子》四维篇中提到:国有四维,即礼、义、廉、耻。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7]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待社会成员自觉地履行各种行为规范。如果个人的自由程度发展到连道德的耻辱都可以丧失的时候,灭国的危险也就存在了。因此,在多元社会下,还需重新建立社会的道德根基。
目前,国家对人们行为的控制主要依靠法律来实现。即现代社会中的规范体系是以法律作为主要调节手段。国家社会调控方式的转变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的重大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由于社会的道德根基尚未形成,人们对法治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缺乏统一的认识,有时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道德观念薄弱,法律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本着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如自主、竞争、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加强立法工作,保证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利用两者关系上的互补发挥统一社会共识理念的作用,帮助解决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法律化的适用可帮助确定道德与法律公认的核心价值,从而建立社会的道德根基。
三、社会共识理念
(一)多元化时代下需要社会共识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仍存在着一些错误思想和认识。有一部分人在一味地追捧西方社会所崇尚的贪图奢靡享受、盲目追求所谓独立自由的思想,也有以进步的名义把人唯物化,一味地追求不顾正义的利益,不讲道德的幸福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带来致命的伤害。这些多样化的精神包罗万象,形成极为复杂的状态。它们都以各种形式存在并发展于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中。然而,无可厚非的是,社会意识的多元化与有序化实质是统一的整体,多样化必须要以有序化作为前提。在多元化社会里,我们更需要底线的共识。由于社会目前还缺乏统一的价值观,在群众中提倡的道德也都只是片面、不完整且缺乏统一的认识。人们容易被一些道德的假象所蒙蔽,容易被误导或产生错误的认识。
因此,生活模式及价值观的多样化必须统一于一种社会规则之下,否则人们将会失去社会最起码的判断能力,失去价值信仰与追求。国家和社会不能放任公民无度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要有限度的。在多元化社会里,当个人的价值理念与社会所提倡的理念发生偏离并各行其是时,社会将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中,文明社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一个健全的社会是不能没有信仰和底线的,任何时期的社会都应该具有其价值共识的底线,有一种力量是不可逾越的。那就是社会共识底线。超过这个底线的人们应该受到惩罚和制裁。一个能真正实现民主的国家是要做到保障民生和尊重民意的。人们在这种价值的统领下,社会才能得以稳定的发展。一定时期的共识是社会的道德根基、也是一国民族精神的再现、一国凝聚力的表达。
(二)社会共识的理解
社会共识作为公共理性体现着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念,它是需要国家和全体人民加以维护和保障实施的,也必定会被道德和法律所认可的。“法律所要体现的这种共识应该是符合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根本条款要求。并通常以某种体现正义原则内容加以肯定。比如平等、民主、自由等原则可作为公民之间和平相处的基本要求,它们因此也构成了社会的基础。”[8]
所以这种共识是较为稳定且具权威性。在以独立、自主、和谐等为基础的现代生活架构内,社会可以通过达成这样的共识,重建社会基本道德理念,人民以此作为生活的基本纲领。“社会共识”[9]可以成为维系和统摄不同利益取向的人们的价值纽带,它不但体现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一种价值导向、还应该成为促进社会和谐运行的伦理基础。“社会共识具有三重含义”体现着宽容的品质及对个体的充分尊重。社会多元化下的价值观需要以社会共识的统一作为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这种共识存在,政府必须利用公共的政治权利,即公民们平等分享的一种权力去强化它。社会的道德根基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虽然该共识是各理性学说加以肯定的合乎理性的共识,但也会有人对共识的理性提出质疑。确实,“因为没有哪种理性是可以一层不变,并被认为是永远成立而不被推翻的。当公民之间对这种理性产生争议时,国家不能以其权力加以制裁和纠正那些反对者们。这样也是不理智且是错误的。”[11]所以,被国家所认可的这部分共识必须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生改变。那么反映公共理性的社会共识是否真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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