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改进的基本进路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法官司法裁量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又不利于对未成年犯量刑适用的公正和均衡性,长此以往必将削弱司法公信力和其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国家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也将因此失去存在意义。
(一) 设专章指导量刑适用
1. 制定专门的指导性文件
在此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作法,将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量刑群体来看待。首先要有针对性的设专章罪名,在量刑情节上要给出相对应的范围,包括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区间.在设定减轻处罚的罪名时,可以借鉴《修(八)》的做法,将管制、单处罚金刑作为量刑起点,同时将罚金刑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当然对社会及人身危害性极大的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时应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即坚持罪与刑相适应。在认罪、悔罪表现情节里还应包括对未成年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在罚金数额上可以针对案件具体额度设定与之相适应的处罚的区间。另外要重视被害人因素,以和解桥接救赎与谅解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尽量做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民事和解,从而有利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教育和犯罪预防。
2. 规范指导适用标准量刑 “四步法”
是一般的步骤,对未成人犯罪量刑时当然也要遵循这个步骤,但是从确定量刑起点到宣告刑又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与成年犯的差异性等,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中,只有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显然是不够的,对适用的标准还应进行系统的规范与指导。
(1)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起点的规范
对于确定量刑起点是否都取中线的问题,还应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目的、手段、赔偿、谅解情况等多种因素。而是在拘役还是在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基本是综合考虑基本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通常量刑情况等来确定是适用拘役还是有期徒刑。
(2)对未成年人犯罪基准刑的规范
未成年犯基准刑包括 “犯罪数额”与“犯罪次数”的选择与竞合及“犯罪结果”等.那么同时具备这两种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能否同时适用增加刑罚量。
在这里我们以抢劫罪为例,因此对超出基本犯罪事实的“犯罪结果”,可以考虑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而对于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则可以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或在确定基准刑后,再对其进行处理。比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的基本犯罪事实,但轻伤不是抢劫罪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的基本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每增加”,其不能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如抢劫致人重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可以增加 3 至 6 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 6 个月至一年;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 2 至 3 年。这里的三项增加刑期的基数是不一样的,前二项是 0,后一项是 1.最后,还要看最后的宣告刑是否偏离法定刑.
(3)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刑的规范
①注意未成年犯本身的特殊性,如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正常来说三年六个月既是起点刑,也是基准刑,同时也是宣告刑,但因为王某是未成年犯,在计算宣告刑时还应在 10%-50%的范围内确定未成年人犯的减少比例,之后才是王某的宣告刑。②数罪量刑情节的调节,即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宣告刑。③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主要是看调节结果是否是罪责刑相适应而且在法定刑幅度内,当然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④严格适用综合调整裁量权,这种情况主要是处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法官的这种调整裁量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有严格区别的,其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
(4)完善量刑规范化的相关内容
①将社会较为关注、发案率较高的罪名纳入到量刑规范化指导范围通过对本地区 2011 至 2012 年罪名的数据分析,除已有的 15 个罪名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罪名的收案数几乎占到全年收案总数的 20%左右,而未成年人发案率较高的犯罪则集中在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和介绍容留卖淫、运输和贩卖毒品罪等,建议将上述几项多发性罪名纳入未成年量刑规范化指导的范围。②适时补充调整相关内容。一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量刑规范化中的盗窃罪、诈骗罪等有变化较大的罪名做出相应的调整;二是对量刑规范化在刑种上要明示并尽量保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必要时还要做出适当的法律释明;三是增加一些量刑情节,如将初犯、偶犯和财产刑中的罚金等明确规定在常用量刑情节中,当然对于未成年犯来说,由于封存犯罪记录和其犯罪的特殊性,就不存在初犯这个概念了;四是对量刑规范化不科学、操作有难度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五是对缓刑适用的条件增设罪名、刑种、刑期等规定,同时对宣告缓刑做出一定的限制,虽然《刑法》第七十二条已经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设定的条件限制,但相较于指导文件来说其还是过于笼统,建议更细化和明确一些,尤其是对一些实践中做法不一、量刑差距较大的罪名更有其必要性。
(二) 完善自身素质建设
1. 提高自身素质,培养未成年人量刑适用意识
面对重重难题,要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适当化,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各方面的能力。对《量刑指导意见》必须弄懂弄通其精神实质,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能动的司法,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审判实践。同时要自觉接受纪律检察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践行群众路线,树立人民司法的决心,在思想上提高公正意识。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来说,可塑性极强,因此对未成年犯的量刑更要以教育为主,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这种教育的目的性。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时要注重考察其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生活环境、性格、品德及主观态度、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注重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以此对其基准刑或拟定宣告刑再做判断和修正,从而最终确定适当的宣告刑。
2. 量刑的做出要考虑综合因素
当前,刑事审判业务、知识更新的速度飞快,作为站在司法最前线的我们这些一线审判员一定得跟上时代的步伐。这就要求我们在更新知识储备的同时也要掌握那些已经被国家立法机关废止法律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等。审理案件中,大家在参照适用这期间发布的解释或者文件的时候,一定要看看是否已经被明确盲目,或者虽未明确废止,但相关内容与新规定相抵触的,避免将已经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而贻笑大方。总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量刑上,司法实务应该充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不仅是要具体到犯罪的事实与情节,还要将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差异--既往表现、成长经历、所处环境、悔罪表现等一一纳入进来进行综合考虑。
3. 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近年来,各级法院为了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纷纷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就是被大家所熟悉的“审管办”.其在规范司法过程、司法行为、促进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的同时,抛开各种不正当竞争,坚持在基层法院选拔优秀的审判人员。在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提出改革法院考评机制,以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热情,只有这样才能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 注重理论培训与判后工作
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的适用问题既无明确法律指导或规范性文件又无相关监督机制,因此其解决任重而道远,在现有模式下,必然要有很长的一段摸索期,因此法官的职业培训必不可少,不但不能少,还要保质保量,进行高标准的培训,这样才能保证法官正确的量刑观。这种职业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官专业技能和加强量刑规范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需要培训的人员当然不应只限于审判业务的法院,还应扩大到整个司法工作体系中,公安、检察、司法各个相关部门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都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培训。各部门还要依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来进行培训。宣判后,法官应就宣判的罪名、法律依据和理由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或近亲属进行释明,即完善法官判后释明制度。现阶段,各级法院都判后释明工作相当重视,基层院抽调专业法官在诉讼服务中心承担这项工作,中院则由作出终审判决的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约定时间进行释明,其在一定程度缓解了败诉方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情绪,也减轻了上级法院再审案件的巨大压力,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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