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适用的现存主要问题
量刑规范化拉开了我国司法改革在刑事领域的序幕,这是我国刑事司法上的一次重大革新,在取得部分成绩的同时,我们要看到《量刑指导意见》从具体量刑情节到刑种、刑期比例的适用、基准刑的确定等很多方面都没能针对未成年犯做出理论上深入、实务上具操作性的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以成年犯为主,对于未成年犯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节节攀升,在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适用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相关学者与媒体争议的焦点和热点。最初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的本意就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尽量保持量刑的均衡度,但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其在法律适用原则、量刑目的、量刑结果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的适用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里笔者不能一一罗列,仅围绕几个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 量刑适用依据缺乏针对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领域,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成年犯为规范对象,因此尚未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的量刑指导体系,这也直接导致了对未成年犯的量刑适用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且无针对性。在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这种依据的数量极少且多为原则、政策性的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单行立法或专章立法的规制模式相差甚远,根本无法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的现行主要依据仍然是《量刑指导意见》,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尚没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内容,因而出现以下诸多不足之处。
1. 常用量刑情节不周全
(1)未规范未成年犯一人犯数罪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量刑指导意见》按照年龄将未成年犯划定为四个阶段,并相对应的规定了减少基准刑的范畴,从而使法官在对其量刑时有据可依。但对于未成年犯一人犯数罪应如何处罚其并没有进行具体规范,即应如何减轻处罚与确定基准刑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无相关规范来引导适用。实践中是有很多方法来计算的,一旦涉及这种犯数罪的情形,如果按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刑期就会出现差距较大的结果。实践中,有很多方法.以我国目前的刑事量刑法律体系,针对未成年人审判人员是找不到相关适用依据的,在法院审判时,法官适用不同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必然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被告或同一情节的未成年被告被判处刑期差距较大的结果。
(2)部分犯罪系未成年如何减轻处罚
即刑事被告人已成年,而部分犯罪行为系其未成年时所犯,按法律规定该部分犯罪的量刑情节是具有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的,对该部分的量刑应如何适用、审判时应如何调解量刑尺度也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其实不少,如某一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其实施的数起盗窃行为,前几起是在其未成年时所犯,后几起是其成年后所犯,如何量刑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当然,被告人成年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较之未成年时的情节是轻或重、是否更加恶劣也成为实践中量刑的难点之一。有的法院是按成年人量刑规范化进行处理后再酌定从轻处罚,往往幅度较小,亦不会低于法定刑;有的法院则视具体情况,主要还是依据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进行量刑,之后由法官自由心证。总之这种情况下的量刑是宽泛的,被告人对此不满提出上诉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应如何确定宣告刑
我国《刑法》除第十七条三款外,有 9 处法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那么对未成年犯来说,一旦涉及这 9 条中的任意一条,就会出现重复从轻的量刑问题。有学者就提出,作为未成年犯,“双重从轻”是否就意味着“免除处罚”或“降两格处罚”,对此至今仍缺乏有针对性的官方指导意见或规范文件,其仍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4)内容缺失和滞后的问题
①涉及的罪名范围较窄由于新情况不断产生,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已经增加至 400 多个,而《量刑指导意见》依据审判实践只规范了 15 个常见罪名,与罪名总数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一些群众较为关注的罪名和随着社会发展新出现的高发性罪名也尚未纳入到最高院和各地省高院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
②部分规定内容缺失仔细研究现行《量刑指导意见》会发现有部分规定的内容缺失严重,一是将一些法定刑罚种类架空,如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两罪均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在适用《量刑指导意见》时,我们会发现其只选择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二种刑罚,管制作为刑罚的一种却被无形的架空了,在这里形同虚设。
同样的情况并不少,在《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 15 个罪名中就有 10 个存在上述问题,所占比例相当大;二是关于财产刑的量刑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相关的量刑调节比例;三是缓刑部分缺乏适用的法定程序;四是二审期间被告人赔偿损失、退赃或积极缴纳罚金应如何处理没有相关规定,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影响到一审案件的发改率;五是羁押期限超过宣告刑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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