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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一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88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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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审判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权和实现正义的基本举措,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审判公开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司法的全方位和全过程公开已经成为当下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与发达程度的指标之一。我国对司法公开日益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多次颁布司法文件对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规范,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形成了司法公开制度体系,涵盖了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示范标准和考核办法等。

  司法公开之所以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从工具理性角度讲,司法公开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从价值理性的角度讲,司法公开蕴含着民主、人权和程序正义等诸多价值。目前,司法公开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此加以持续研究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蒋惠岭主任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分别着有《司法公开理论问题》和《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对司法公开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论述,包括司法公开概论、司法公开方式论、司法公开机制论 3 个方面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编写《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下篇诉讼论,在诉讼民主、诉讼真实、诉讼构造 3 个章节,从诉讼制度的角度,对司法公开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景汉朝主编的《司法公开实践探索》,汇集了全国 100 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介绍及有益探索,从实践的角度对司法公开进一步梳理总结。倪寿明在其博士毕业论文《司法公开问题研究》中从人权的角度阐述了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包含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黄文艺老师在其《司法公开意义深远》一文中,阐述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这些研究成果往往关注基础理论或实践效果,对司法公开理论对制度设计的影响,以及司法公开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系统阐述的并不多见。

  本文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入手,论述了作为司法公开理论基础的人权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并系统阐述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审视了司法公开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剖析了司法公开内容、形式、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 司法公开的一般理论

  (一) 司法公开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 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公开是现代社会普遍遵循的司法原则,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法律中,更多的是使用“审理公开”或者“审判公开”.陈光中老师如此表述审判公开的概念:“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1直到 2009 年 12 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一词才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并规定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的公开。随后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对司法公开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并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工作机制。从两份文件看,司法公开是司法信息的全面公开,汤正奎认为司法公开是“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的事项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2不难发现,司法公开已经从审判公开走向整体性的公开。

  因此, 司法公开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 司法机关所有司法信息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公开。

  2. 司法公开的基本特征

  (1)公开内容的全面性

  司法公开是全面性的公开,既包括司法程序公开,也包括司法实体公开。司法程序公开要求每一个司法程序以及每一个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公众和媒体有权知悉程序信息。这些程序包括立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也包括其中的管辖权异议、证据和财产保全、鉴定机构选择等等。

  总之,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都要公开。司法实体的公开要求司法机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公开,司法实体公开的意义在于让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公开,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心证公开。自由心证是指法官通过理性良心,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取舍,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以此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带有浓厚的秘密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传统自由心证的秘密性已经被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公开性所取代,“它保留了传统自由心证的允许法官心证自由的合理成份,但否定了法官单方面的自由,扩展了自由的外延,即强调‘对等的自由',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2)公开对象的广泛性

  司法公开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司法信息不仅要向当事人公开,也要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还要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

  第一,当事人是司法公开的首要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保障当事人获得全部司法信息是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

  第二,向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司法活动中,除当事人和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这部分主体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司法活动有比较直观的认知,是司法公开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虽然不直接参加司法活动,自身利益一般也不受司法裁判结果的影响,但是却是监督司法权运行的重要力量,司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可以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因此,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是司法公开的对象之一。

  (3)公开方式的多样性

  从启动方式上讲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也可以称为强制公开,即司法机关有公开相关司法信息的义务, 无须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主动公开司法信息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对司法信息的一般需求。比如法官通过释明权来提醒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及时提交证据,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

  依申请公开是司法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向其公开司法信息的行为。因为司法信息涉及很多内容,对社会成员的个体来讲,并不是每一个司法信息都有意义和价值,权利主体对其想要了解的司法信息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依申请公开是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对司法信息的特殊需求。

  从公开方式上讲可以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传统的公开方式包括公告板、宣传栏、宣传手册、口头告知、书面文书等方式。现代的公开方式包括触摸查询系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近些年来,现代化的公开方式蓬勃发展,以官方微博为例,截止 2014 年 7 月 24 日,全国已有 2866 家法院开通官方微博,1法院通过微博公开司法信息已经蔚然成风。

  (二) 司法公开的理论基础

  1. 人权理论

  (1)知情权理论

  《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是知情权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却不受影响。《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知情权的宪法依据和基础。知情权是人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前提条件,只有保障人民及时充分地获取各种信息,才能使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可能,才能保证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以实现政治的民主性。而司法涉及到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审判结果往往对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重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充分保障人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其他基本权利更无从谈起。

  (2)参与权理论

  《宪法》同样没有明文规定参与权,但与知情权一样,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是由我国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必然要求人民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力。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法定的形式参与司法权的运行。而参与的前提是知情,如果不能充分掌握司法的相关信息就无法参与司法的运行,人民参与司法的权力也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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