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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特征及表现形式(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48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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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从近年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看,商业贿赂过程中行贿受贿次数愈加频繁,单笔受贿数额巨大。2013年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CI)在华行贿案曝光,据侦查机关查明,2009年到2012年GSKCI通过贿赂手段获取非法所得高达几十亿元。在此期间,GSKCI组织其财务部门,采取在GSK内部虚假交易的手段,将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作为采购成本转移到境外预设的公司结算。其中举办一次年会花费8000余万元,部分人员行贿金额高达200万元,巨额贿赂成本及违法所得,实际上都通过虚高的药价转嫁给中国的病患人员和国家财政承担。2014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GSKCI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主席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当日公开宣判。GSKCI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截至目前中国开出的最大拐单,有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

  2.2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当今社会,各种商业促销手段层出不穷,承包工程返点,商场购物返券,推销商品提成等,究竟那些合法那些违法,需要我们进一步商榷。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我国仅规定了 “财物”和“其他手段”两类,但实际生活中并不限于此。为准确认清其表现形式,特对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区分
  
  2.2.1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财物和其他手段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最典型的两种贿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物的概念有了新的延伸,为此两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第七条1对其做了补充界定。其他手段和财物是平行概念,故其他手段指的是财物以外物质利益进行贿赂,对非物质利益不予认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受贿者的欲望逐渐发生变化,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财物,已不能满足受贿罪的需求,随之行贿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如字画、奇石、性贿赂、业绩贿赂、着作贿赂、替代行为贿赂、舆论贿赂等形式。
  
  2.2.2在帐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回扣是在商品交易中,一方在收取的货款或服务所得款中扣除一部分送给对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经办人)的钱财。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方式之一,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回扣是商业贿赂得以实施的具体方式和外在表现,具有以下特征:1、回扣发生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是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其他人给予钱物的行为。2、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是在暗中进行。3、回扣是违返财务制度的行为,其表现为在“帐外”发生,双方均不记账或者入账。4、违反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用回扣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客观上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实践中,回扣的形式多样,通常以折扣,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出现,因此在认定回扣时,需剥离表面形式的伪装,紧扣本质特征。

  2.2.3借“折扣”之名进行贿赂

  折扣是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也是法律允许的商业惯例。是指卖方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退让还给买方一部分价款的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1规定了折扣的概念。通过概念不难发现,折扣具有以下特点:1、折扣仅发生在销售商品时,不能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前,也不能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2、折扣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实记载于财务会计账目中。3、折扣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均不构成折扣的主体。4、折扣的支付形式方式有两种,支付价款前扣除和支付价款后退还。

  折扣和回扣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从本质上区分,折扣是销售者釆取的一种价格营销手段,是合法行为。回扣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手段,是违法行为。2、从形式上区分,折扣行为符合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惯例,有合法存在的依据。回扣是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无合法依据。3、会计凭证记载是判定回扣和折扣的关键。根据规定,回扣在“暗中帐外”发生的,折扣必要“明示入账”.因此区分回扣和折扣并不以个人的认识为准,而是依据真实的账务记载。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折扣和回扣的相似特征,故意把二者混淆,隐藏真实的目的,以逃避法律制裁。

  2.2.4以“附赠”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附赠是在商品经营过程中,向交易对方无偿给予小额现金和物品的行为。现在企业一般为了扩大自身影响,促销产品服务,经常会采取附赠小额商品,如:买电视机送电饭锅,买咖啡送口杯、买饮料送环保袋等,它们都有一个显着的特点,就是赠送的物品与购买的物品相比价值较小,而且是公开的。当附赠发生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时,一般具有赠品价值较低,赠与对象分散、赠与形势公开等特点,对正常的竞争秩序起不到破坏作用1,也不涉嫌商业贿赂的问题。《暂行规定》第8条2未禁止附赠行为,有些人则利用合理规定,行违法之事,进而衍变为商业贿赂的方式之一。一般来讲,附赠与商业贿赂之间存在着差异:

  1、目的不同。前者是亲人、朋友,以及不认识的人之间基于关怀的感情表示。后者是行贿人采用一些手段,已达到购销商品为目的。

  2、性质不同。前者是个人或单位之间的民事往来行为,既可以是相互的,也可以是单方的。后者是危害了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

  3、方式不同。前者是公开的,不避讳他人知悉。后者隐蔽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愿被人知晓的。

  2.2.5借“佣金”之名进行贿赂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经济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者代为买卖商品所得的报酬。它可以是买方或者卖方独立承担,也可以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佣金进行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中间人取得佣金的合法依据。

  佣金的法律特征:(1)佣金是支付给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交易双方与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的经营资格中间人发生的关系,如房屋买卖时,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就是佣金。而折扣是发生在交易双方,回扣发生在交易一方和对方代为管理事务的人之间。(2)给付佣金必须明示,给付和接受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佣金和折扣都要求明示并入账,都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回扣则发生在暗中账外,秘密进行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佣金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按照成交额的百分比计算,事前无协商的,按照商业管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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