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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48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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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2.1商业贿赂的特征简述

  2006年以来,我国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但其高发、多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下面结合有关查办案件的实例分析商业贿赂的特征:

  2.1.1普遍性【1】

  
  通过近十年来透明国际组织(英语: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腐败程度比较严重,商业贿赂更是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主要呈现以下趋势-第一,商业贿赂犯罪处于高发、多发态势。2006年至2013年7月,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査处商业贿赂案件830件899人,其中,受贿案593件626人,行贿案186件205人,单位受贿案17件24人,单位行贿案18件22人,对单位行贿案10件16人,介绍贿赂案6件6人。所立案件中,5万元以上大案530件,占立案总数的63. 9%;县级以上干部的要案134人,占立案人数的14. 9%.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约1. 2亿元2.

  第二,发案领域广泛。09年至2013年7月,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査处商业贿赂案件576件633人,其中主要发案领域为工程建设领域229件243人、医药购销领域44件51人、政府釆购领域20件25人、电力领域21件21人、商业保险领域10件19人、土地出让13件13人、银行信贷9件10、资源开发7件8人、出版发行4件4人。不难看出,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电力等市场供求单方优势突出、竞争不充分的行业领域。因此类行业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利润空间比较大,极易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近年来犯罪现状表明,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这种现象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开拓市场的方式,更是官员“权力寻租”的手段。如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某在临近退休的几年,利用自己曾经分管城建、农业及国土资源项目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影响,干扰企业经营决策、协调矿产资源事项,介入民间经济纠纷等,收受贿赂428万于元,另有973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第三,犯罪主体普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商业贿赂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可以是交易双方,介绍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商业贿赂主体的普遍性,不等同于具体对象一定是参与交易的双方当当事人,还包括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及能影响交易的雇员、合伙人、代理人等有关人员。

  2.1.2隐秘性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明知贿赂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实施过程中由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不会留下明显的犯罪证据。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双方各取所需,都是利益的获得者,不会主动揭发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发现线索比较困难。另外,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通过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等名义,或者提供旅行、出国学习考察、职务升迁等机会,以及一些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各种方式实施贿赂。在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时,行贿人和受贿人均为利益的既得者;在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时,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均会受到惩处,既双方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不利于贿赂行为的查处。一般情况下,行贿方和受贿方都是单线联系或者通过第三方委托贿,决不允许第三人在场,形成“三人不谈事,双方无签字”的模式。另外,商业贿赂一般都是找中间人帮助联系沟通,以致一些行贿人也不清楚最终的受贿人是谁。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同普通贿赂案件比较,具有数量大、查证难、定性难的特征。

  2.1.3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法律对经营者商业贿赂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刑事法律,还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及民事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在刑法学界,违法性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三种:1、法益侵害说认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2、规范违反说认为判断违法行为的标准是否违反法规范或违反法秩序;3风险防范说,表现为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从安全向不安全转变的可能性。这里笔者赞同范违反说,既违法性的实质是对规范和秩序的违反,因这种观点注重判断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

  商业贿赂行为中无论情节轻重、贿赂财物多寡,均违反了正常的国家经济秩序,既具有违法性。反之,若商业贿赂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即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违法阻却事由阻断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如商业活动中惯用的商品降价促销,折扣和给予中间人佣金、回扣明示且如实入账等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否定,则不具有违法性。

  2.1.4串案、窝案频发

  通过办案实践发现,商业贿赂犯罪涉案人员众多,经常出现“抓一个、揪一串”,“查一案、端一窝”的集体犯罪的情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3年9月,央视报道称,为抢占市场,包括多美滋在内的不少奶粉企业贿赂医生和护士,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自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种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多美滋“贿赂”医生护士的方式有多种:奶粉厂家1课,医生、护士听课,厂家以“赞助费”、“车马费”形式给医生护士送钱;给新开医院提供装修等。据统计,仅仅今年4月份这一个月,多美滋公司给北京、辽宁、吉林、河北、天津、内蒙古、黑龙江七个省市区的医务人员打了将近50万回扣款。又如兰州公路系统特大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涉及兰州公路总段兰州公路管理段原段长张某某等76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在公路管理承揽过程中,围绕公路工程招投标、承包分包、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工程款追加和结算等环节大肆行贿受贿,全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犯罪人数众多,同一行贿人、受贿人均多次行贿、受贿,贿赂成本承包商通过偷工减料、虚报成本等方式支付,最终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修建的道路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这些案件均为典型的窝案、串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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