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行政机关过于消极被动
首先,司法实践的弱化。民事方面,涉及到监护权案件,法院常以缺乏法律规定为由不受理或做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判决,上文仙游案例也是在多部门联合执法,解决后顾之忧后,判决才得以做出。事实上,法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为由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改由其他愿意承担职责的近亲属监护,并强制父母承担抚养费用,从而将未成年人因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所遭受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刑事方面,司法实践的弱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虐待案件要自己告诉才处理;二是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一般不立即立案,而以家庭纠纷为由,教育几句了事,没有足够的重视。
其次,执法实践的弱化。行政执法部门在介入父母子女关系方面表现得非常消极,除非到出人命的严重程度,公权力几乎不会强制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甚至有些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这使得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软弱无力32.
我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消极态度,使原本柔性、笼统的制度更加弱化,我国立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时本身就表现得力不从心,现实中,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消极态度,使得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监督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方面更加弱化。
(三)未成年监护制度不足带来的社会问题
由于监护立法的先天不足和司法执法的消极应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受侵害和青少年犯罪现象十分普遍,留守儿童现象成为我国现阶段非常严重,亦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1、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频发
近两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引发了舆论大讨论。2006年至今,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猥亵儿童案件 11 件,其中 6 起案件被害人年龄在 10 岁以下,然而实际上更有 10 倍的案件因被害人不敢或不愿报案隐藏在案发数字的背后33.家庭监护不力,家长未及时发现并重视孩子的异常是这些孩子被侵害的原因之一,家庭在孩子的“性启蒙”教育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据调查,在这 11 起案件中,多数父母并未尽到对子女应有的教育责任。
监护缺失,也导致儿童意外人身伤害频发,《常州晚报》2014 年 8 月 25 日报道,7 月以来,我市发生 10 多起民工子女意外悲剧,常州市社科院副教授苏刚说,民工子女安全隐患多,监护缺失是主要原因34.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公害之一,也是我国近年来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自从改革开放、城市化运动、城乡一体化后,日趋严重,其在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呈日趋上涨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 2013 年审理的涉及 155 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随机抽取 100 件分析发现,一半以上的未成年犯来自于离异或夫妻关系不和谐家庭,“李某某等强奸案”、“电梯摔婴案”中,都有家庭教育缺位的现象,“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日渐严峻,海淀法院抽取调查了 100 名少年犯,同时随机选取 2 所中学的 100 名普通初中生作为对照组抽样调查,从家庭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教养责任的相关性,调查结果显示,51%的少年犯来自单亲、继亲或婚姻动荡家庭,而这一比例在普通学生中仅为 8%,双亲健在的未成年犯中,父母关系较差或一般者达近三分之二,远高于普通学生的比例,此外,半数以上的未成年犯曾脱离家庭监护,除独居者外,其共同生活对象包括同性朋友、男女朋友等,而脱离父母监护在普通学生中所占比例极低。
海淀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游涛介绍,未成年人享有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权利,监护人有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义务,既然监护人教养失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中,规定了家长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可以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但缺乏刚性,较少适用35.
3、留守儿童问题极其严峻
2013 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多达 6102.55 万人,占农村儿童的 37.7%,调查显示,46.74%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在这些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所有留守儿童的 3.37%,虽然这个比例不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由此对应的单独居住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 205.7 万36.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动力需求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但户籍限制使他们无法把子女带在身边,只能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家乡,交由其他人照顾,这些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家乡的未成年人被称为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护,一般分四种情形:单亲监护,即父或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中照顾未成年人;隔代监护,即将未成年人交由年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上代亲属监护,即将未成年人交由舅舅、姑姑等血缘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进行监护;兄、姐监护,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成年甚至未成年兄、姐照顾未成年人的情况也比较常见。父母监护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因素,由于缺少父母的共同监护,留守儿童的受照顾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受到严重的制约,与父母长期分离的未成年人,面临亲情缺失,家庭教育弱化,其生理、心理健康状况、成长环境和生活质量都劣于受父母监护的儿童,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车祸、自杀等事故常见于报端,不胜枚举。
综上所述,浓厚的家长制传统、立法的缺失、司法与执法实践的弱化,造成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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