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一、典型案例的选样及案情简介
(一)死缓限制减刑案例的样本选择
《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以下简称"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诞生。随着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
的正式施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实行距 2015 年也已三年有余,笔者以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施行以来全国可供查询的刑事案件作为调查范围,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所显示的数据,截止到 2015 年 1 月,全国被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共有 483人。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之内容,笔者将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以是否具有累犯情节为标准分为累犯与非累犯两大类:第一类,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非累犯,此种类型罪犯共 367 人;其中因故意杀人罪(包含数罪并罚之情况)被判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为 273 人,因抢劫罪被判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为 82 人,因其他犯罪被判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为 12人。第二类,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此种类型的罪犯共 116 人;其中因毒品类犯罪被判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为 36 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为 33 人,因抢劫罪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为 19 人,因其他犯罪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为 28 人。
以上数据表明,目前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最多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累犯中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比例则最高。笔者在对这些案件的统计过程中发现,故意杀人罪及毒品类犯罪在其所对应范围内对于死缓限制减刑都各自拥有较高的适用率,但是正因为二者较高的适用率而暴露了二者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实践中还存在既为累犯同时又因数罪并罚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案件,面对这类案件如何把握死缓限制减刑规定的适用也值得我们予以研究。以前述原因为出发点,结合"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向某运输毒品案"三起案例各自所呈现的特点,笔者由此选择此三起案件作为本文所要研究的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1.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 26 岁)于二人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 年两人毕业后,被告王志才随即参加工作,赵某某则于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内继续专升本的深造。2007 年,被害人赵某某本科毕业并参加工作,被告王志才于此期间与赵某某商量结婚事宜,在家人的反对之下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基于被告王志才的坚持二人仍保持联系。2008 年 10 月 9 日中午,被告王志才于赵某某集体宿舍内再次提及二人婚恋问题,因被害人执意分手的态度使被告王志才感到绝望,被告人王志才继而产生了杀死赵某某然后再自尽的念头。随即被告王志才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连续朝赵某某的颈部等部位捅刺,最终致其失血性休克而亡。次日,公安机关成功将服农药自杀未遂的王志才抓获。案发前被告王志才一直表现较好,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亲属一同向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但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过程及结果:2009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王志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2010 年 6 月 18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同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核准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并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刑事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作出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终审判决。
2.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薛某,因犯强奸罪于 2003 年 1 月 28 日被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刑满释放。2012 年 4 月 7 日 21 时许,被告人薛某为嫖娼行至杭州市 XX 村平家角 33 号洗发店,于该洗发店后院卧室内与被害人孔某(殁年 39 岁)发生性关系。事毕,薛某故意找借口拒付嫖资,被害人则持榔头阻止薛某离开。二人争执过程中,薛某持榔头朝被害人的头面部连续猛击致其倒在床上当场死亡。而后,为毁灭罪证,薛某从其停放在附近的电动车内取出松香水,倒在被害人尸体躺置的单人床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床单焚烧尸体随即逃离,其纵火行为导致凶案现场的单人床等财物被焚,随后火势被邻居发现继而被扑灭。案发后,薛某先后逃至江苏、云南等省份,并于同年 4 月 14 日在云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过程及结果:2012 年 9 月 12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 万元。判决宣判后,薛某不服,对该判决的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服判,附带民事判决生效。2012 年 10 月 12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薛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薛某五年有期徒刑一起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向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被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于 2011 年 2 月 16 日刑满释放。2012 年 12 月 15 日,被告人向某乘坐吉 D23009 大巴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次日 9 时许,蹲守民警将行至于西安市西临高速公路临潼出口附近被告向某所乘坐的大巴车拦停,同时民警当场从被告向某携带的行李中查货 7 包白色晶体状物及 1 包含有 27 粒红色药片状物。经鉴定,被查获的 7 包白色晶体状物净重 770.65 克,并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74.23%--80.19%;被查获的 27 粒红色药片状物净重 2.43 克,并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36%.
裁判过程及结果:2013 年 9 月 11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未被上诉、抗诉,由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后,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向某运输毒品案所作的刑事判决予以核准。
二、典型案例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的分歧意见
1.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分歧意见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才迎来最终的判决结果,但该判决结果仍引起巨大的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再审,最终将原先判决的"死刑"改判为"死缓限制减刑",各界对于被告人王志才被判故意杀人罪该项罪名认定并无异议,该案分歧意见主要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种,该案初审法院认为罪犯王志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行严重,因此应对王志才适用死刑。第二种,该案终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 2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之规定,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属于应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条款的案件类型,满足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因此被告王志才被处死缓限制减刑合法适当。第三种,有律师认为,该案发生于 2008 年 10 月 9 日,死缓限制减刑规定属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而《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间始于2011 年 5 月 1 日。纵然本案再审的判决时间为 2011 年 5 月 3 日,发生于死缓限制减刑生效后,但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相对于修改前的《刑法》第 50 条关于死缓的条款,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力度。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死缓限制减刑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即本案不符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条件。此外,基于王志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之情节,应对王志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更为恰当。
2.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的分歧意见
该案中被告人薛某一审因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并罚被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而后被告人薛某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对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两项罪名的认定以及放火罪的量刑予以维持,但将一审判决中薛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量刑更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并罚的决定执行刑也由死刑更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同时对薛某适用限制减刑。由此该案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两种意见:第一种,一审、二审出庭的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薛某系累犯,本案中被告用榔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孔某的头面部,根据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死者面部有二十多处钝器打击所致的创口足见被告人手段残忍;同时被告人行凶后放火焚毁现场造成财物受损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后应对被告适用死刑。第二种,本案二审法官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被告人薛某确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但本案中薛某能交代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因此对被告执行死缓限制减刑的刑罚更为恰当。
3.向某运输毒品案的分歧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向某运输毒品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没有遭到上诉以及抗诉,而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依法核准了该判决,可见向某运毒一案的裁判过程并未像前述两例典型案例如此一波三折。但其作为单纯因毒品类犯罪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也引起了各界不小的关注,本案的分歧表现为如下两种意见:以本案主审法官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向某运输的毒品数量大,且其有累犯、毒品再犯两个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对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合法合理。而有部分检察官所代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向某运输毒品一案的毒品数量达 773.08 克之多已达适用死刑的标准,加之其还为毒品再犯、累犯,因此应适用死刑更为恰当。此外,有人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刑事案件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提出了进一步的质疑,原因在于曾有代表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过程中提议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明确列入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中,但当前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未采纳此意见且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也未提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内容。
(二)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
结合上述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歧意见不难发现以上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歧主要表现在量刑上,即三起案件都存在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这一共性问题。结合三起案件的案情,笔者将导致此三起案件产生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1.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结合前述典型案例的分歧意见,笔者认为导致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产生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案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时间效力的规定;导致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是否符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规定;导致向某运输毒品案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该案是否符合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规定。虽然三起典型案例因案情各异导致引发分歧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但通过以上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三者都是在具体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时出现了歧义。笔者在对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收集过程中察觉到,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时也遭遇了前述三起案件的困境,有人就此对死缓限制减刑规定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此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成为了案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一大普遍争议,若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不具有可行性则将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可依",厘清这一争议是解决实践中案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所遇困境的关键所在。
2.关于死缓限制减刑能否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之规定,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只要其于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之行为或有重大立功之表现,即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以本文所选的典型案例之一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为例,罪犯王志才被判死缓限制减刑后即服刑于山东省淄博监狱,鉴于其于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记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对罪犯王志才作出了将其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变更裁定书。
实践中由于监狱严格的管理制度,服刑的罪犯通常难以有再次犯罪的可能,因此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大多可以如罪犯王志才一样从死缓限制减刑这一刑罚减为自由刑。然而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皆具有满足适用死刑这一生命刑条件之严重犯罪行为,如罪犯王志才即具有满足适用死刑条件的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的故意杀人之行为。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即被笼罩于"杀人偿命"理念的影响下,面对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巨大的鸿沟,面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限制减刑是否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成为引发实践中包括本文所研究的典型案例在内的诸多案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另一大争议。
第四章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局限性的克服前文己经提到民事审限制度的价值,和理论界的存废之争及完善说.虽然审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但是完全废止会带来更多负面作用。尽管审前准备程序和案件管理某些程度上有些类似,可以作为相关替代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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