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一、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包括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及依据、死缓限制减刑的时间效力以及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三类,此三类法条分别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角度共同构建出当前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笔者于前述已指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备可行性的争议,是由实践中案件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依据以及时间效力等法条的适用上涌现的诸多问题所引发,笔者由此从这三个角度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的可行性予以论证。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限制减刑是针对死缓犯作出的,因此适用限制减刑的罪犯首先须具有适用死缓的条件,但并非所用死缓犯都能适用限制减刑,该法条对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之内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两类。累犯是已受过一定刑事处罚又于法定期限内再犯法律规定之罪的罪犯,无论从主观恶性或是社会危害性其程度都重于其他罪犯,累犯是各国普遍予以认可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而由于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普遍具有手段残酷且更易于直接威胁他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特点,较之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刑法对于暴力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大多更为严格;该法条中所名列的含"故意杀人"在内的七种犯罪行为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都带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基于以上原因,立法者将二者明列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法条中含"故意杀人"在内的七项名词的表述究竟应理解为罪名或是犯罪行为未作统一说明,但笔者结合该法条中紧随此内容其后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的表述,认为应将法条中名列的'
第二章 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法理研究
一、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
(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当前关于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规定包括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及依据、死缓限制减刑的时间效力以及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三类,此三类法条分别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角度共同构建出当前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笔者于前述已指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是否具备可行性的争议,是由实践中案件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依据以及时间效力等法条的适用上涌现的诸多问题所引发,笔者由此从这三个角度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规定的可行性予以论证。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规定,限制减刑是针对死缓犯作出的,因此适用限制减刑的罪犯首先须具有适用死缓的条件,但并非所用死缓犯都能适用限制减刑,该法条对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之内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两类。累犯是已受过一定刑事处罚又于法定期限内再犯法律规定之罪的罪犯,无论从主观恶性或是社会危害性其程度都重于其他罪犯,累犯是各国普遍予以认可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而由于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普遍具有手段残酷且更易于直接威胁他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特点,较之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刑法对于暴力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大多更为严格;该法条中所名列的含"故意杀人"在内的七种犯罪行为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都带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基于以上原因,立法者将二者明列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法条中含"故意杀人"在内的七项名词的表述究竟应理解为罪名或是犯罪行为未作统一说明,但笔者结合该法条中紧随此内容其后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的表述,认为应将法条中名列的此七项理解为具体犯罪行为更为妥当。此外针对该法条中"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笔者认为有组织的犯罪并不都以暴力性质为主要特征,然而一旦有组织的犯罪带有明显的暴力性质特征则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有学者结合该法条内容对该词组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即:"由具有黑社会、恐怖活动或邪教性质组织的成员实施的除《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明确列举的 7 种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拐卖妇女等。"对此种将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与法条中所名列的七种犯罪行为予以区分的解释,笔者予以认同。那么结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除该法条中列举的可以适用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对象外,其他死缓犯不属于适用限制减刑的对象。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法条的具体运用
笔者以本文所选择的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之一的向某运输毒品案为例以此阐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法条的具体运用。结合该案的分歧意见,有人提出由于"运输毒品"未名列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法条中,因此该案不符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条件。笔者于前述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法条分析时已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内容中所名列的含"故意杀人"在内的 7 项名词的表述应理解为犯罪行为而非罪名更为适宜,再者符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条件的累犯也属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因此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与具体罪名无关,只要满足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要求的罪犯即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对于"向某运输毒品案"而言,一方面罪犯向某属于累犯同时系毒品再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另一方面,罪犯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其所运毒品虽达 773.08 克之多但该毒品因被现场查获并未流入社会照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最高院早在 2008 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所强调的"毒品数量对涉毒罪犯的量刑而言虽为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以及"对满足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条件的涉毒罪犯,即使其实际涉毒数量达适用死刑的标准也可不判处死刑"之内容,由此"向某运输毒品案"是满足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条件的。而对于以"运输毒品罪"该罪名不属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为反对罪犯向某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规定
(1)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法条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4 条第 2 款之规定内容,笔者认为法条中所表述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即为人民法院对罪犯考量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与否的依据。根据该内容的表述,笔者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理解:第一,犯罪情节是指除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与罪犯行为及其本身有关的能够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相关因素,它包括如犯罪手段与动机等。
立法者明确将"犯罪情节"列入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规定中,那么"犯罪情节"应作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首要考量因素。第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现实的多样性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将限制减刑所依据的具体情况穷尽式的列举于法条内,因此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立法者在条款中使用了"等"字这样的概括字眼。"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表明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不应仅局限于犯罪情节此一种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官于裁量时还需结合案件考虑其他与案情有关的因素。第三,从该规定表述所含的"可以"二字表明立法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上赋予了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该权利的赋予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裁量案件所具有的灵活性来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如此,审判人员在裁量具体案件时,若出现除犯罪情节以外的其他相关因素可以作为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情况,应严格以相关法规为准绳从而作出适当的选择。
(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法条的具体运用
笔者以本文所选择的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之一的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为例以此阐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法条的具体运用。导致本案产生能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的哪些情节属于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如前述笔者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法条解析时指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依据为"犯罪情节等情况",则根据薛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的案情,笔者将该案二审判决中作为罪犯薛某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该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第一,被告薛某 2003 年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于 2011 年 1月 28 日刑罚执行完毕法定期限 5 年内又触犯本案所涉之罪构成累犯;第二,被告薛某持榔头连续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同时为毁尸灭迹致财物受损、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与前述故意杀人行为构成了数罪,且根据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被告之行为导致死者面部有二十多处创口足证其手段之残忍。另一方面,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本案还具有被告薛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坦白这一从轻处罚情节。
另外,笔者注意到本案检察院所出示的证据中缺少了关键物证即薛某用于作案的犯罪工具榔头以及放火所用的松香水瓶。虽然此案有关物证的瑕疵并未在判决书中列入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但笔者认为对于本案而言物证的瑕疵也可作为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依据。物证属于间接证据,就其效力而言的确相对低于直接证据,但最高院为防止如早前的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再发生于 2013 年 10月 9 号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家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 7 条强调了物证的重要性,同时结合该意见第 6 条第 2 款对具有证据存疑影响量刑之情节的罪犯法院应作出对其有利量刑之要求,本案中物证的瑕疵应作为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对象。加之笔者于前文对死缓限制减刑规定法条解析时已指出根据法条内容的表述,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不应仅局限于"犯罪情节"此一种,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所存在的证据瑕疵也可以作为本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依据。如此一来,将证据瑕疵与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所列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一同作为本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理由,使本案的判决显得更有理据,同时也更具有说服力。
第四章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局限性的克服前文己经提到民事审限制度的价值,和理论界的存废之争及完善说.虽然审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但是完全废止会带来更多负面作用。尽管审前准备程序和案件管理某些程度上有些类似,可以作为相关替代制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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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死缓限制减刑典型案例的研究启示一、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溯及力规定的合理性(一)死缓限制减刑溯及力规定的争议笔者在研究本文所选的典型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时发现,死缓限制减刑溯及力规定的适用是引发该案适用死缓限制减刑争议的原因之一,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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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局限性在实践中引发的乱象及影响任何一个制度的设计初衷都是良好的,以期能够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然而往往在真正的运行过程中,或该制度本身存有较多瑕赃、受其他不完善制度所累、或因人为因素而被玩弄,从而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
四、惩罚性违约金过高的限制(一)惩罚性违约金限制与赔偿性违约金酌减的区分根据我国现有对于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法律规定,即《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及相应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数额需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害不超过30%的限制进行酌减,在调整规则...
引言我国刑法的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源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既包括宏观的综合治理,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物资的控制,也包括微观的自由买卖,小范围内的商品自由流通。那时投机倒把行为,被看作破坏国...
结语由于迁徙自由事关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入境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普通人群的重视,理论界呼吁将迁徙权写入宪法、统一出入境管理职能无疑将促进出入境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但我们必须看到,依法限制出境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限制出境的重点不仅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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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适用范围的限制途径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在这一背景下,非法经营罪不可能立即被取消,非法经营罪的兜底罪状设置还会被保留。在面对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