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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电信诈骗犯罪的制度概览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27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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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域外电信诈骗犯罪的制度概览

  电信诈骗并非中国特色,欧美、日本等国同样不能幸免,在欧美等国,这类诈骗并不被称为“电信诈骗”,在许多国家被称为“市场大众化诈骗”,就是因为诈骗的手段太多无法区分,且针对的人群不特定。

  欧美国家的“电信诈骗犯罪(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是指电信资费诈骗,即以电信服务商为欺诈对象,采用技术手段窃取账户信息,或使用虚假信息来注册客户账户等手段,非法获取电话、手机、电脑网络等电信服务或获得电信服务承诺等形式的欺诈。2针对这一类的犯罪,德国、美国、日本和韩国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予以应对。

  4. 1德国

  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就是计算机诈骗:“行为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得违法的财产利益的意图,通过程序的不正确形式、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者不充分的数据、通过无权地使用数据或者其他通过无权地作用于操作过程而影响数据处理过程的结果,从而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金钱刑。” 3而且德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网络。所有人在银行开户都须实名登记,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检验用户身份的手续,包括用户身份证、户口簿、家庭固定电话、工作单位等,并存档备案。同时,银行还要和用户签订“信用合同”.这样,就能轻松查出相关信息,并帮用户把钱找回来。

  同样,用户在签订手机、网络等合同时,也要实名登记,并签订“信用合同”.在特定的情况下,银行、网络、租房等公司会将用户的不良信息,报告给德国信用信息处理机构(德语名为schufa),所有德国人和德国公司在schufa都有档案和相应的评分。

  4. 2美国

  美国联邦法典对电信诈骗犯罪有清晰的界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 0 0 2年4月2 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 2个国家将联手对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I美国网络诈骗投诉中心(IFCC),此中心是一个全国性网络的系统,不但囊括全美50个州及特区,而且与加拿大的刑事执法机构联网,此中心于1967年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

  美国所构筑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1987年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1989年又颁布了着名的《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这些法案的通过使美国联邦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和在对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拥有决定权,量刑的决定因素是犯罪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多少,从而对金融犯罪达到数额上的限制和打击。同时1996年,美国财政部与联邦储备委员会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明确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报告呈递由美国财政部,美国财政部将此报告传递到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此执法网络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

  在美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美国人被骗。面对无孔不入的诈骗行为,除信用卡公司及银行可以帮用户追回资金外,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此项法律相继推出了 “拒绝来电名单”(do not call)的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到网站上免费注册自己家的电话及手机,选择是否接受电话推销的来电,一旦被用户列入拒绝来电名单,对方31天内都不能再给消费者打电话,若强行推销、欺诈,消费者有权向网站投诉。而且,除慈善机构、政治团体等公益性质的机构外,任何人向该电话推销、诈骗,都属于违法行为。“拒绝来电名单” 一经推出就赢得了美国民众的广泛支持,美国国会甚至考虑将此概念扩展至电子邮件,联邦通讯委员会则已经针对无线装置设计出类似的软件。

  4.3日本

  日本刑法中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除前条规定外,向他人的处理事物用电子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从而制作出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有关财产权得失或变更的虚假电磁记录以供他人处理事物用,因而获取财产性不法利益或使他人获取的,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46条之2)。处罚其未遂(第250条)。”

  日本2001年通过并与2002年5月2日起实施《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披露法》明确规定了电信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责任问题。2007年,日本又制定了《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授权银行可以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使可疑的账户失去了账户的正常功能,并对受害人的被骗财物返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打击电信诈骗的手段,依据其自身的国情,其主要的工作方面是旨在提高日本国民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自我保护意识。主要工作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日本警方与传媒做好互动,定期在媒体上分析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公布最新作案手法,并且指导民众学会应对策略。日本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所有的ATM机屏幕上显示提醒电信诈骗犯罪信息,日本主要的电信运营商拥有专门的反电信诈骗网页,以及向用户发送反诈骗信息,指导用户警惕可疑的来电、来信。

  日本富士通公司和名古屋大学合作开发出一种“手机会话分析软件”,将迄今为止诈骗汇款内容中包含的所有关键词设定为危险词语,如交通事故、汇款等。

  同时,老人在受到重大打击时,语调会突然变高,该软件可基于关键词和语调变化等,综合判断老人是否可能正被诈骗。软件一旦发现老人处于被欺骗状态,手机会马上发出警报声,并在手机屏幕上显示提示语:这可能是诈骗电话,请注意!

  老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往往无法理性判断,情急之下就会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去做,这款防骗软件则扮演了 “提醒者”的角色,让老人迅速冷静下来,确认信息真假,从而帮助老人守住钱财。

  4. 4韩国

  韩国在2001年起,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且对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做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广告商在发送短信时,在短信中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并且还要标注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

  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电信客户的隐私权,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广告商不得发送短信广告。韩国还规定,对滥发垃圾手机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此后,手机网络诈骗案大为减少。

  4. 5国际公约

  在国际方面,《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于2001年制定,主要目标是建立适应全球化的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各国间的国际协作。从各国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上看,通常的做法是将计算机诈骗在法律中单列了出来;并且刑罚相对较重;多次从事计算机诈骗的还可以剥夺其从事相关行业资格的权利。

  各国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各国之间的历史渊源等,相互之间签订了很多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协作和协议,比如英联邦国家之间,美国与加拿大,南美洲各国,利用各自长久以来形成的政治联系,在法律层面的相似性等诸多方面,在联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形成了不同的国家间和区域间的协作,对电信诈骗犯罪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形成了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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