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电信诈骗犯罪的形成条件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的大规模普及,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迅速在我国发展蔓延。电信诈骗是指利用新的通信手段为主要作案形式,利用通讯媒介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对其加注“电信”定语,旨在方便民众从其他的诈骗方法中识别。所以,也可以直接依据其诈骗手段,对电信诈骗类型做一划分。电信诈骗犯罪起源于我的国的台湾地区,最早出现的形式是邮寄刮刮卡中奖的诈骗。其作案手段由最初的邮寄刮刮卡,后随着电信通讯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到手机短信、网络直至电话诈骗等多种犯罪形式。特别是随着电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工具和网络金融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犯罪发展的异常迅速,早己超过传统的诈骗犯罪,从所涉及的金额看,数额巨大,已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互联网等通信工具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有着大范围,超规模式,呈直线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各类电信诈骗犯罪日趋严重。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突出的表现在犯罪集团化、作案手段隐蔽化等趋势,而且在公安机关打击中,存在诸多的难点和空白。
电信诈骗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及国外一度娼獗。随着台湾警方的强烈打击之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而后这种新型诈骗于2000年左右在我国内地出现,其发展路径简单的可以归结为台湾人一一本土势力一一扩散一一而后外籍势力渗入。电信诈骗的产业化程度很高,从话务组到取款组,诈骗的各个环节都有专人承担。打掉一个话务组,对犯罪集团而言根本没关系,很快一个全新的话务组有会重新组建起来,而且各个组之间互不联系,打击起来非常难,往往抓到的只能是马仔。虽然整个诈骗的过程漏洞百出,但它厉害之处就在于能抓住人性的弱点。
而且电信诈骗的手段可谓形形色色,品种繁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演变,已经成为国际化的多发性犯罪,在世界的许多国家都有它的身影,特别是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乃至中南亚国家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根据公安部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30多万起,被骗金额高达100亿元以上。2电信诈骗犯罪己经形成相当庞大的规模,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巨大,为了研究电信诈骗犯罪,必须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形成条件,其形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科技的发展
科技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支撑,没有科技的发展也就电信技术的发展,当然也就没有电信诈骗,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网络技术旳发展使得资金的流动更加便利,流动速度更快,科技的发展使得普通人拥有了更多的科技产品,手机、电脑、网络的大规模普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电视购物进入千家万户。但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比如说VOIP网络电话,VOIP电话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可以任意显示任何号码向广大的群众进行群拨电话,比如说网络银行的普及,网上银行的快速转账,自动柜员机的普及等等科技手段的发展和普及是电信诈骗犯罪产生的首要条件。
1.2公众防范意识薄弱
电信诈骗犯罪利用公众的防范意识薄弱,从而获取公众信任,骗取钱财的目的。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可操作性强并且拥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属性,还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非接触性,从而降低了风险,从而传播迅速。犯罪分子通过地德式地随机给群众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不仅波及面广,而且侵害范围大、社会危害性强。高利益回报与低成本投入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犯罪分子紧紧抓住受骗人抱有发横财、一夜暴富的不健康心理。购买手机入网卡,使用成本不超过一百元,市场上的“流通价格”也不超过三百元的手机短信“群发器”的,就可以进行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釆用广撒网的方式,多次重复的发送虚假信息,因为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所以没有一万也有万一,总有人上当受骗,从而使电信诈骗犯罪能够得逞。
分析一下电信诈骗案件的成因,公众自身的防范意识较薄弱、贪财心理较重,动机不纯密切相关。公众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大部分群众并不知道安全用卡常识,有的人把自己的卡号和密码透露给犯罪分子觉得没什么大不了;有的人在公共场所使用银行卡,并不注意密码的保护和安全。在动机方面,很多人不劳而获的想法根深蒂固,这就为骗子行骗打好了 “心理基础”.
1.3法律方面有漏洞
现有的法律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缺少规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有数额的要求,实践中很多诈骗行为就是因为诈骗财物的数额达不到法律的要求而不能用刑法来打击处理。而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法规仅仅是行政法规,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某些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追宄其的刑事责任,处罚较轻而导致电信诈骗犯罪的娼獗,法律的不完善是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1.4案件管辖不明确
现有的案件管辖规定的不明确,对打击电信诈骗非常不利。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办案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地域包括犯罪分子行为地、犯罪分子手机的开户地、犯罪分子的取款地、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卡开户地和被害人所在的银行所在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管辖由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来确定的,但是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所有涉案地的公安机关都对此案有管辖权,在办理案件时,很多案件管辖都是唯一的,因为多头管辖如同九龙治水,造成了许多涉案地的公安机关都不管,容易推矮扯皮导致了打击电信诈骗在管辖上比较混乱,从而无法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主力,而公安机关是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对打击跨域作案的电信诈骗犯罪是不利的。
1.5相关部门防控的缺失
手机基本功能一个为电话,另一个为短信,短信业务是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的主要组成方面,运营商都大力地开发业务从而抢占市场,但是管理却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速度,使得大量的电话卡在市场上流通,而这些电话卡因管理不到位而没有实名登记就出售给用户,诈骗的电话和虚假短信,利用电信部门的在防范和监控方面的漏洞而大肆作案。电信运营商追逐商业利益,为了自身的利润,对手机虚假短信不采取任何监控措施和手段,对诈骗短信不在乎。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因为无法查明涉嫌犯罪的手机号码归属人,无法掌握这些虚假号码的通话清单,不能够对这些频频发送虚假新的手机号码进行停机或强制注销,而且也不能对其发送的虚假信息进行屏蔽、从而不能预防也无法打击电信犯罪。
电信、银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的,放任自由,对其自身业务工作的监管缺失。
无记名手机卡、银行开户实名制不实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但给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案件带来了难度,而且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隐患。电信运营商因为是企业,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为了经济利益的需求,向犯罪分子提供了 “透传”线路(能够变幻显示任意电话号码的线路);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并故意将监控“授传”功能关闭,致使他人不能辨别来电的真伪。
电信诈骗案件中,因为对金融银行业的监管的不力,产生了大量虚假的账户,每一个虚假账户都是一颗未引爆的安全威胁。现在大部分银行虽然都实行了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在管理上存在监督管理的不力,这里面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从而导致储蓄实名制往往难以真正的落到实处。客观因素,证件的真假的辨别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对证件真假辨别不需要负责,也不必为给持假身份证者提开办账户和银行卡等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观因素,银行是企业,其的本质是追求利润,利润驱使银行在开户上管理的不严,从而使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假身份证复印件,凭此而开户,取得实施诈骗犯罪的一项必要工具。
上述的几个条件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得以萌芽、成长,发展变化,不断壮大,从而体现出其有别与其他诈骗犯罪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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