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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4 共62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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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自公司制度产生以来,纵观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合并,不胜枚举的合并公司案例中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因此,国内外关于公司合并的研究及课题越来越多,各种讨论与文献不时见诸报端,也引起了更多的重视。公司合并在理论上及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其关系到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合并公司与债权人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处理、合并公司后续的可持续性发展、债权人债务人后续的利益救济等相关一系列问题,从更大的格局来看,公司合并的这一系列问题会影响到整个公司运行的正常程序,进而影响到市场秩序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因此,如何解决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这一课题亟待更多的探讨与研究。该研究在国外已经发展得较为系统,尤其是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予以详细地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实施,或在法律理论界予以完善和建议,都有较为清晰的轮廓。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公司合并的相关问题时,较多地借鉴了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诸如债权人引入派生诉讼制度、穿透公司引入董事等人员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理念在我国无疑是新鲜的,也是缺乏理论基础的,值得我国学习的。

  与此同时,与公司合并相关的问题在国内尚属于探讨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极为模糊,实践中遭遇该问题时,也不能很好地予以解决。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国外的公司法针对公司合并这一法律行为已经有久远的历史,发展体系比国内成熟许多。而我国的公司法与之相比存在的缺陷较多,虽然外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也有亟待完善之处,但是我国更甚。

  我国公司合并在法律设计中存在诸多问题,其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少,几条就全部囊括,可操作性较弱,许多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尚需弥补。笔者在本文中首先从公司合并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入手,然后顺其自然分析出公司合并对债权人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存在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债权人相关的权利,即范围、地位、知情权、异议权,最至关重要的是利益受损救济权等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大量了阅读国内外对之相关的文献及资料,并引入了国外公司合并中与债权人这些权利相关的制度,形成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望这些建议可以为国内公司合并的进程有一点点促进作用。


    1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的合并关乎公司股东利益的变动以及公司组织的重大变更,因此我国自公司制度相应规定出来之后,诸多历史沿革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我国现行《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做了不同的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笔者不一一引用,但是其共同点即规范了相应的流程及结果,要求合并公司的股东在合并过程中尽到相应的义务,以尽量平衡各方利益。

  1.1公司合并的概念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简要分析公司合并这一概念,概括起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司或企业在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着能约束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的合并协议以资信守,然后由相关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注销相应的被合并的公司,并办理登记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开始出现公司合并的概念,并对其程序和形式进行了规定,之后对于公司合并的概念没有发生太大变动。理论上都是对公司合并的形式、程序等进行简单的规范。

  相比较而言,我国公司法给予公司合并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简而言之,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之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公司法之规定,免清算程序,归并成一个公司之行为,其原有之一以上公司从而消灭,而消灭公司之权利义务概括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且各消灭公司股东当然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公司之股东资格。有关公司合并的定义理论颇多,在以往及现行的公司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里都有章可循,在此笔者不再赘述,但是外国公司法没有明确地定义公司合并的概念。《美国示范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公司合并的条件,合并计划的内容;法国在《法国商事公司法》中规定‘’一个或若个公司可以通过合并,将公司财产转移到现存的公司或他们组建的新的公司中“.1由此可见,美国与法国都没有对公司合并做出定义,都只是简要概述公司合并这一法律行为或与之相关的内容,而没有做概念解释。

  此外,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得知相似的国家还有德国,未对概念进行规定,仅规定公司合并的性质及方式。日本、英国等国家也没有如同我国公司法一样对公司合并的概念予以规定,针对各国对于公司合并的概念问题,笔者不再一一列举。

  由此可见,公司合并无论是在我国国内还是国外,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因此,对公司合并进行各种分析与研究,观察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出更好的法律建议,以更好地弥补法律的漏洞,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公司合并已越来越常见地出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中国还是外国。联想自品牌诞生以来,主要消费者都是针对国内市场,但是2004年联想宣布收购IBM的。经过一年多的艰辛谈判和各种协商、运作,联想终于宣布完成收购,现在已经挤身为世界前列的电脑制造商。这一步走得让世人为之震惊,也是国产品牌走向世界的标志性事件。另外值得我们瞩目的是2005年徐州工程机械集团与凯雷投资集团的收购事件,这些事件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由此,不胜枚举的公司合并事件已成为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战略模式。但是因着国情、政治因素等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公司合并的概念也进行了一些发散,其作为一个法律行为,与之相类似或者称之为同等法律地位的概念有兼并,收购,并购,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解释,笔者不再详细予以分解,其本质上大同小异,只是适用的情况不一,名称不一。

  其实,从法律结果及模式来看,与公司合并相关的诸如兼并、收购、并购等法律概念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一个公司或企业通过某一种或某多种途径,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获取另一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从而成为新的公司主体或沿袭某一旧的公司主体。其背景都大同小异,都是同样的市场经济环境催生而来,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所倾向运用的领域各异。如并购通常在证券投资中大量运用,在上市企业中已然并购成风。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行为本质上都是公司合并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结果,因此,本文重在研究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律问题,不再一一细分。

  1.2公司合并的特征

  公司合并的特征在学术上已形成较为统一成熟的观点,笔者依据各类学术观点,简要归纳出公司合并的特征有下述四点。

  1.2.1公司合并的主体是公司

  公司合并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其相应的主体,或者说当事人不可以是某个或多个股东或相关人员等,而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企业。理论上以及实践中,至于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合并,针对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种类是否必须相同或相近,即必须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种类相同的公司才能得以合并,还是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种类不同的公司也可以合并;公司合并后是否限制公司的种类,即是否可以改变公司的种类,各国立法对此主张不一,我国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1.2.2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公司进行合并必然涉及到其中一个法律主体就此消灭,主体的消灭则与股东、债权人等各相关者的重大利益产生重要联系,那么,公司合并的程序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是符合法理的,也是符合实践的。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都在公司合并这一章节中有或细致或粗略的的规定,无论哪个国家,公司的合并只有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置条件下,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1.2.3公司合并后权利义务的转移

  公司合并从法律途径上来说,无论怎么样,其结果都是将各公司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这一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参与合并公司一方或多方主体变更或消灭。众所周知,公司法上规定,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其消灭或变更通常要在相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申请、清算和登记等一系列手续之后才能得以完成。但是在此,参与合并公司一方或多方的实体的变更或解散无须进行常规的清算程序。因为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理解出来,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而言,还是从实践中观察得来,我们都知道解散后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律人格只是相对消灭,并未导致原主体绝对消灭,且新生概况承受主体即合并方公司也无条件地延续承受其存在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后,存续方或者新设方(即上文提及的新生主体)概括承继解散公司(即上文提及的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笔者由此可以得出,此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不得以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予以排除,不属于意定义务,属于合并各方的法定义务。

  1.2.4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公司法简单地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公司合并的不同程序,必然而然的是,这一法律行为会引起不同的法律效果。而这种法律效果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具备行为能力,这是首要条件;此外还应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公司的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这些共同的基础上方能产生,这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1.3公司合并的分类

  公司合并的分类在我国学术有各种观点,但是总体学术观点成熟统一,分类比较明确和全面,笔者也以为,公司合并的分类存在如下几种种类。

  1.3.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的形式在理论上有众多学者着学立说,观点也比较成熟。我国现行《公司法》简要地从公司合并的续存状态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也是大众公认比较常见的两种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笔者以为,一言以蔽之,一个公司或企业通过不一样的途径吸收或收购另外的公司,使得被吸收一方的公司解散或主体直接归于消灭,而吸收的一方公司主体还续存,简单的话就是说一方已然消失,另一方还继续存在,即为吸收合并。

  另外一种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企业本着不同的目标,决议齐心协力共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主体,原来存续的各方主体均不复存在,简单的话就是说两方都已消失,新的第三方出现,这种合并方式即新设合并。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二者本质上并无多大区别,且具有显着的共同点,即都是法律意义上进行公司人格的一种合并。

  1.3. 2跨国合并与国内合并

  跨国合并的分类方式主要依据地域不同而分类,跨国合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更多个国家的市场、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政治或者政府控制等有关因素,因此比国内合并复杂许多。跨国合并的含义,顾名思义即往往是一国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公司购买另一国的公司资产或股份,从而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股份,进一步控制另一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或提供的相应服务,总之可以直接或间接处于主导地位。相比较而言,国内合并则较为简单,在一国之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司合并即可。

  1.3.3纵向合并、横向合并、混合合并

  纵向合并,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具有产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往往相互配套或者是前后关系,使得两个或更多的相互联系的公司或企业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合并。横向合并,不难理解,则是指合并双方或多方公司所包含的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的劳务具有相似或相同支出。混合合并,从字面意义上也很容易理解,就是联合了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的内容,一种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操作的合并方式。

  1. 4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上述公司合并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的简单论述,可以分析得出,公司合并在许多层面上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公司合并在权利义务的转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异议股东买回请求权、合并所需资金这四个方面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1.4.1公司合并引起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从上述笔者提及的公司合并的概念、分类、特征中我们可看出,合并后解散公司的原有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到的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到新的存续公司的名下,且这些权利义务的转移都不得意定予以排除,必然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这一部分人除了股东、职工等切实利益相关的人,我们不能保证不会触及到公司的债权人。

  1.4.2公司合并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公司债权人利益维系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债权一天不得已实现,债权人利益即得不到维护。我们都可以直观地理解,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必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债务清偿能力也是该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债务清偿能力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债权人。公司的偿债能力是公司财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公司合并或有可能导致被合并公司方即债务人公司发生重大变更,并有可能使参与合并的公司其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发生重要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

  若合并的公司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提高,则偿债能力增强,债权人能轻松实现自己的债权,对债权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但是也存在另外的情形,即合并后的公司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下降,则直接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则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炭发可危,无疑对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公司合并对于债权人是福是祸始料未及,一言以蔽之,公司合并存在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1.4.3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买回请求权的行使

  公司法一个常见的理论就是,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意思表示往往需要公司组织机构以相应的决议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决议都是股东以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权通过即可行使,但是针对公司合并这一重大举措,则公司法规定较为严格,应该以代表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进行会议表决并做出会议纪要,通过表决之后赴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予以变更登记才算合法。笔者不得不提及此处的问题,如果某个或某几个股东并不赞同公司合并,无法达成代表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予以通过合并决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公司合并时,若异议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会改变,那么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尚不会存在太多影响。但若公司内部及外部都没有股东或第三人愿意受让异议股东转让的股权,那么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则需要减资并变更相应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如此,则有可能改变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一旦减资,则资产从理论上而言就减少了,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就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当然,公司资产因为合并行为可能有所增加,对于合并公司方与债权人各方都会皆大欢喜,但是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我们不能保证合并公司后公司的资产必然能增加。如果合并后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十分被动的消息,谁也无法保证公司合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1.4.4公司合并程序运行需要资金支持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会动辄发生费用,尤其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更会发生不菲的费用,公司合并也不例外。包括被合并方公司的调查取证费用、公司固定资产评估费用、公司资产流动评估费用;各方谈判及签约费用;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因公司合并而导致股东、职工、债权人相应的主体受到影响而需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所产生的相应费用;赔偿费用等。由此可见,公司合并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往往规模越大的公司,上述费用的产生会越多,这无疑对合并公司一方的成本又增加一笔。这些费用一旦产生就是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成本的扩张会导致利润的下降,这样紧密的关系一旦发生,不言而喻会影响到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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