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F 县入户盗窃犯罪影响因素分析。
任何犯罪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的,而社会环境的状况作为一种动态因素,则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现象发生的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可以说社会环境状况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④一类犯罪大量的出现往往都是多种因素引起的,社会犯罪学学派的理论家菲利就认为“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三种要素的结合,即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者在相互作用的前提下才能促使犯罪形成。这就是着名的‘三元论’(或称三要素)。”⑤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中也借鉴了相关理论,将犯罪的形成一分为二的看待,认为影响犯罪的原因包括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一个犯罪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最初的外部因素起了推动作用外,内部因素的形成也是犯罪发展的根本因素。针对现阶段影响该县入户盗窃类案件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两方面:
(一)社会因素。
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可能引发犯罪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法制等因素。⑥一个犯罪的发生除了导致犯罪发生的内部因素之外,同样也存在影响其犯罪的社会因素。本人通过对该县入户盗窃犯罪进行调查后认为,当下影响该县入户盗窃案发的社会因素主要有:
1.经济原因。
根据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理性经济人”观点,犯罪嫌疑人在城市里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增加而导致犯罪成本提高,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就会通过重选犯罪目标、犯罪实施地的方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2009 年至2013 年这五年间处于乡镇的普通农户和城区的出租屋一直是案发重点区域。鉴于该县具备较好的地理环境,旅游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借助该优势该县近几年在经济上与其他县市相比较发展较快,县区经济近几年呈现迅猛发展趋势,但其下设的乡镇之间经济差距较大,环境复杂,人口密集,人员复杂,较其他区域而言案发频繁。但从统计数据看出,从 2012 年开始,发案处所的案发量排名出现变动,原来位居第二的出租屋案发量升为第一,原因在于该县经济于 2012 年明显好转,城区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但由于经济能力有限,这些打工的农民多选择租住廉价的出租屋,出租屋周边环境相对较差,人员混乱,缺乏必要的安保设施,从而案发不断。但出租屋案发量的增加并没有使乡镇农户的案发量大幅下降,且依旧存在小幅度上升,原因在于留守在乡镇的多为老、弱、病、残、幼之人,这些留守者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弱,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且抵抗罪犯的能力有限,更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2.法律原因。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知,该县入户盗窃犯罪于 2011 年呈现大幅度增长,且主要集中于 5 月份以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将“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表现形态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在此之前,入户盗窃只有达到相应的犯罪数额或犯罪次数才可作为盗窃罪处理,否则一般只能作为行政案件,打击力度明显不足。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入户盗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要求,进一步的打击了盗窃者的嚣张气焰,保护了民生。因此从统计数量而言,立法上的这种从严规定,也是导致其数量上升的原因之一。
3.社区原因。
F 县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各个区域之间也存在一定差距,生活环境良好,自然风景怡人地带的居民住宅的安全设施就相对齐全一些,其他地带则相对不那么完善。首先表现在社区安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消极怠慢的工作情绪,缺乏对犯罪发生的基本预防观念,在犯罪发生后亦不能向公安机关交待相关情况。其次,由于大多家庭都是白天双方均外出工作,孩子上学,无人看守,即使有人看守也是年事已高的老人,防御能力大大减弱。再次,有些居民住宅的监控设施形同虚设,甚至有些住宅区根本就没有安装相关的防盗报警系统,这些主要集中于早年建设的居民小区。
4.邻里原因。
邻里之间冷漠,在公共防盗设施的安装上经常各执一词,很难达成共识。如安装楼道口的电子防盗门、楼道间的监控摄像头等。各住户之间在案发时缺乏互帮互助的观念,在案发后为避免个人麻烦也几乎不与安保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从而使安保部门无法掌握更多的线索。正是由于邻里之间的这种冷漠,缺乏联络互助,“老死不相往来”的观念,为窃贼提供了便利。
5.家庭原因。
通过统计得知在校学生成为了犯罪人构成的一部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究其原因,家庭因素应当是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家庭残缺或者父母离异者,他们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温暖和正确的引导,极易使他们产生孤独自卑、怨恨嫉妒心理,很容易不求上进,因学习成绩下降而厌学,最后流向社会,拉帮结伙或者混迹于有劣迹的人群,最后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⑦如李德福涉嫌入户盗窃案,父亲是赌徒,幼儿时母亲离家出走,与年近 80 岁的奶奶相依为命。因没有获得经济来源的途径,只能铤而走险,早早踏上了以盗窃为生的道路。鉴于其在犯罪时未满 16 周岁,所以一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其年满 16 周岁以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李德福 2010 年 5 月实施入户盗窃 1 次,2011 年 4 月实施入户盗窃 3 次,2011 年 9 月实施入户盗窃 2 次,2012 年 2 月实施入户盗窃 1 次,2012 年4 月实施入户盗窃 2 次,2013 年 3 月实施入室盗窃 4 次。由此可知,和谐的家庭及父母的正确引导对青少年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网络游戏对在校学生产生了强大诱惑力,致使他们撒谎逃课,荒废学业,过度沉迷网络游戏,不得不跟父母撒谎骗钱,父母识破后,因没有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开导与教育,而多数是以一种埋怨责备的态度使其产生逆反心理,从而最终走上盗窃的道路。
6.学校原因。
家庭原因虽然是影响在校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学校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如今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使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不免忽视差生,这种忽视不仅表现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也表现为对该类学生的心理教育的忽视。因缺乏必要的沟通,所以在其产生厌学心理时,也未能及时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
再加之学校往往使德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其法制意识淡薄,在其进行违法行为时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⑧如李星涉嫌入户盗窃一案,初中生李星因学习成绩不佳,整日迷恋网游,经常与校外人员勾结上网,经常向老师撒谎请假、逃课,因学校未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了解情况,致使李星经常逃学旷课,因其零花钱有限,但又不敢向父母索要,便与校外人员结伙作案,入户盗窃,所窃财物变卖后用来娱乐。因其年龄相对较小,外表单纯,不易让人产生警惕感,在结伙作案中主要充当“把风的”,在每次作案后都会被分得“小甜头”,久而久之,便成为“惯犯”.由此案例可知,正是由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这种严重脱节,才致使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有接触的机会,受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从而致使其一步步走进犯罪的深渊。
(二)个人因素。
借鉴德国着名法学家李斯特的观点:“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犯罪原因应是二元的,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⑨由此可知,我们在分析犯罪形成的因素时,不应仅是社会因素,还应该注意对个人因素的分析,相比较而言个人因素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力。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本人认为关于该县入户盗窃的犯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个人因素:
1.文化素养。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基础,是决定一个人境遇的重要因素,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活、行为选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⑩根据此次的调研数据来看,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总体上偏低,多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学历水平,甚至还有部分文盲和半文盲,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正是受其自身文化程度所限,再加之没有谋取就业的一技之长,其所从事的工作往往只能是较为辛苦的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最终使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使劳动者在心理上产生一种“高付出低收入”的落差感。当人们无法承受这种落差,却又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进行改变时,就不免会在高欲望的促使下选择犯罪,而入户盗窃犯罪相对于其他侵财型犯罪而言,犯罪成本也相对较低。同时就该县经济现状而言,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大多选择涌入城区就业,但由于该县经济实力有限,其所供给的劳动力往往超出了实际所需的劳动力,这不免造成劳动力过剩。由于城市吸纳流动人口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不可避免的使城中滞留了大量无业流动人口,但他们当中有相当一大部分人因自身能力有限,难以找到正常、合法的生存之路,整日无所事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充分说明,犯罪人文化程度的高低是与实施侵财犯罪的可能性成反比的,文化程度越低,就业越困难,实施侵财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
2.心理因素。
此处的心理因素,不仅指犯罪人的心理因素,更主要的是指被害人的心理因素。通过对所调研数据的分析以及对办案民警的走访得知,居民们往往在事前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与预防工作,从而给犯罪人以可趁之机,而在事中被害人又因不够沉着理智,未能及时报警,致使犯罪人逃离现场。最主要的是事后被害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原因在于,一方面因侵财数额较小,被害人经常以一种破财免灾的侥幸心理放弃报警,另一方面源于公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度不足,觉得此类案件线索少,证据不足,难以侦破。况且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之前,由于《刑法修正案(八)》未公布实施,入户盗窃数额或次数未达到相应的刑事立案标准,只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打击力度不足,从而更大大削弱了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而犯罪人也正是借助被害人这种心理,逍遥法外,从而更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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