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确立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准绳。"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或标准".通过"原"与"则"两个字相结合,由此"原则"一词就具有了"规则的根本"或者"根本规则"的含义。从哲学意义上讲的原则,是指一定现象的出发点、初始点。
原则不取决于人的意识,但人们可以认识它、提出它、利用它。没有永恒的原理、原则,原理、原则是随着时代而变的。立法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与它所处的时代是息息相关的,然而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变化,作为立法指导的立法基本原则都是相对的。只有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基本原则,才可以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符合立法者的意志,使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创制出来的法律才能够称之为"良法",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法治化。
而社区矫正立法原则则是立法主体(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根本准则和依据,是社区矫正立法思想在立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在笔者看来,研究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1 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学术纷争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们国家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没有成熟、系统的有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而在立法过程遵循什么样的立法原则,对于制定社区矫正法律规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系统、正确的立法原则指导下,才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的立法,故笔者认为,研究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有必要结合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理论上予以深入分析和探讨,以为将来社区矫正立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参考。从近几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期刊来看,有相当多的学者对目前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原则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探讨相对较少。
有学者强调需要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考虑社区矫正的运作与立法问题。该学者主要的观点是社区矫正离不开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绝不能孤立的认为仅仅是我国刑罚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转变,而是包含刑法理念的转变。摒弃刑事一体化的刑事政策,必将导致社区矫正立法不能很好的开展,同时也不能很好的实现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
所以,社区矫正立法必须坚持刑事一体化,在这个框架下来进行社区矫正的研究,推动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开放和灵活的原则是社区矫正立法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开放和灵活,顾名思义立法不能死板,思路要广,看问题不能一成不变。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工作也才进行了十来年,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也不尽完善,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加上各试点省市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执行规定的千差万别,而且这些规定和办法多是单一的、孤立的,故我们研究社区矫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的严谨性,更是要求我们注意的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在社区矫正立法中遵循开放和灵活的原则。开放和灵活的原则要求在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不能只看眼前,而忽视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同时注意各省市的差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结出社区矫正的一般规律,进而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还有学者提出,社区矫正立法的开展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是孤立的存在的,必须有一些配套的制度与之相适应,这样对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更有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深化,社区矫正制度也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中,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应在立法中留下空间,不能因为少了社区矫正法而仓促随意的制定一部涉及刑罚的法律。
2.2 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域外借鉴
当前,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了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行刑方式,很多国家都在刑事立法中对社区矫正加以明确的规定,而且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原则,有必要先对西方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及其立法原则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此希望能够对总结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原则有所帮助。
当然域外的社区矫正立法原则因为各个国家具体的制度、历史、传统的因素的影响,社区矫正立法所贯彻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在此选择了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四国来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对这四个国家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两方面来阐述。
(一)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原则的共同之处
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这四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社区矫正发展的早,同时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下面就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原则存在共同之处,作出说明:
有利于降低刑罚的成本的原则。经济因素永远是资本主义国家着重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的矫治成本明显更低。我们可以看到,把罪犯放到社区行刑,减少了制造监狱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管理上的不少费用,在矫正机构的有效管理中,罪犯能够自主的就业,自由的生活,矫治的效果大大优于在监狱行刑的效果。
保护公共和社区安全原则是社区矫正立法首要考虑的因素。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以社区为基础,罪犯在社区达到矫治的目的,罪犯与守法公民之间不再隔着一道监狱墙,如何保护守法公民不受罪犯的再次伤害,显得极为重要。犯人回归社会进行改造,从根本上讲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应与守法公民有所区别,不能将罪犯放在社区后,而忽视罪犯可能存在的一定危险性,听之任之,这样将不利于保护公共和社区安全,也将严重的影响社区矫正的矫正效果。
更好地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原则。社区矫正因犯罪人在社区行刑,应该重点放在防止罪犯重新犯罪的控制上,以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服刑人员完成矫治,重新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罪犯回归社区后,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和各种诱惑,如果犯罪人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矫正机构加强管理,有效抑制罪犯的重新犯罪化,以保证社区其他合法公民的安全,同时完成矫治的效果,更好地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改革和创新并重的原则。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之前的一些解决办法可能无法再适用于某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秉持改革和创新的精神,探索和研究出新的解决办法和对策,不断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
(二)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原则的不同之处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除了上述总结的四国关于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共同之处以外,还存在着下面的不同之处:
美国因联邦和各州的关系,强调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矫正的部门应该是政府矫正部门,而不应该由公安部门来执行。同时,强调政府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的执行部门要注重与州县的联系,一味的单干将不利于矫正效果的实现,多部门的合作才能有效的保障国家社区矫正体系更好的运转.
降低罪犯的犯罪率以达到提高社区行刑的矫正效果,是加拿大推行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由加拿大高犯罪率的现实以及监禁刑并不能很好的降低重新犯罪率导致的,在很长一段时期,加拿大国内的犯罪率一直处在一个很高的水平,如何降低犯罪率也成为了加拿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推动行刑制度改革中,社区矫正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于 1992 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这一法律的施行,极大的促进了社区矫正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
英国注重"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原则.在英国内政部看来,对于有些犯罪人,比如惯犯,是必须关进监狱,对其实行监禁刑的,以此达到保护社会公众的目的,但同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罪犯,则可以不予关押,实施非监禁刑,把罪犯放在社区内行刑,从而达到矫治的目的。
日本实行社区矫正注重"以人为本"和大社会的观念。以人为本及大社会观念,在日本社会和民众中是根深蒂固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首先是人,其次是人,最后还是人!".如果仅仅把以人为本简单的理解为罪犯当做人来看,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以人为本注重的是让罪犯重新社会化,变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要关爱犯罪人,不戴有色眼镜看待他们,并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实现改造。大社会观念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深知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财产是该国的人民,国家的强盛和富足离不开每个国民的努力。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他们的生活和就业离不开社会环境,人们应该平等的对待他们,更好的帮扶被矫正人员,因为他们也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财产.
2.3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学术界关于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的几种观点,其一有学者提出:需要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考虑社区矫正的运作与立法问题,就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刑事一体化可作为社区矫正立法的指导思想,因为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有明确的区别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站在理论的高度,强调狱内行刑和狱外行刑的一体化,而立法原则则是具体指导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的。其二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遵循相对开放和灵活的原则。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坚持开放和灵活的原则固然重要,然而单一的原则略显单薄,没有系统、全面的总结社区矫正立法的原则。
然后,笔者从共同点和不同点两个方面,选取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分别阐述了四国社区矫正立法原则,希望能够为总结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原则有所帮助。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原则应该包含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两个层面和类型。
第3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我国在立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了一些立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可以借鉴和适用的。结合当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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