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脱逃罪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权威的行为。脱逃罪的主体定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笔者结合理论和学界中主要的争议问题,对该罪的主体资格进行详细论述。同时,对实践中超期羁押的、无罪的以及保外就医的行为人能不能成为适格主体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解读。脱逃罪只能由故意,且直接故意构成,对于脱逃罪的犯罪目的,则无需以永久性脱离监管为目的。
脱逃罪的客观方面由行为、时间和空间要素构成。其中行为要素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暴力性脱逃和非暴力性脱逃、秘密式脱逃和公开式脱逃、单独脱逃和共同脱逃;对违反法定义务的离所探亲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以脱逃罪论处。时间要素即当行为人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其所实施的逃离行为可以定义为脱逃行为;空间要素未必要限定在固定的羁押场所,而应当有所扩延。
对脱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摆脱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的实力支配为准;脱逃罪的中止应当从主观方面的自动性和客观方面的有效性来认定;脱逃罪的犯罪预备主要是从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二方面来把握。脱逃罪相似罪名之间的关系(组织越狱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暴动越狱罪以及私放在押人员罪)。共同犯罪中,非特殊主体只能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对脱逃罪追诉时效的问题,应当遵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十年为追诉时效。
最后,从脱逃罪的重新定义、增设开放式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者为脱逃罪以及法条完善三个角度,对脱逃罪的立法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脱逃罪;主体;疑难问题;立法完善
Abstract
The occurance of the escape crime not only brings potential harm to the society,but also seriously influence the judicial authority.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escape crime chan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economy.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depends mainly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legality,detained and criminals, the accused and suspects. Meanwhile, whether those whowere extended detention or innocent can become the subject of escape crime, mycomposition gives a detailed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Escape crime occurs only bydeliberately, and direct intention. Acorrding to the aim of escape crime,it does notrequire the aim of permanently out of supervision.
Objective aspect of the escape crime is composed of behaviour factor, time factorand space factor. Among them, the behaviour factor can be devided as violent escapeand non-violent escape or secret escape and open escape or seperate escape andcommon escape according to different behaviour. For breach of statutory obligationsfrom those who temporary leave the prison for relatives and medical parole criminalsshould be punished by the crime of escape. Time element is that, when the actor hasthe identity of the suspects, their fleeing can be defined as escape behaviour. Spatialelement may not be confined to places of detention, and shall be extended.
The standard of accomplished and attempted crime should be classified bywhether the actor get rid of the conduct of judiciary staff. The abot of escape criminalshould be identified by the effectiveness of automatic and objective aspects of thesubjective aspects. Escape crime preparation, the author mainly illustrates it in twoaspects as preparation tools and manufacturing conditio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escape crime and its similar charges, such as organized crime jailbreak, crime ofdisrupting the order of supervision, a wartime battle crime of escape, a riot to escapefrom prison. In the common crime, non specific subject can only constitute escapecrime help-maker or abettor. To escape prosecution limitation problem, it shall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supply of the criminal law, to ten years for the limitation ofprosecution.
Finally, the author elaborates from three angels as the redefinition of escapecrime, the additional open restriction or deprivation of personal freedom for theescape crime and improvements of the law to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further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escape crime.
Key words: Escape crime, body, Difficult problems, Legislation
目 录
导 言……1
第一章 脱逃罪主体资格的法律解读与理解……2
第一节 脱逃罪主体资格立法规定的沿革及评价……2
一、脱逃罪主体资格的立法规定的沿革……2
二、关于脱逃罪主体规定的评价……2
第二节 脱逃罪的主体资格认定……3
一、“依法”的法理分析与认定……3
二、“被关押”的法理分析与认定……4
三、“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法理分析与认定……5
四、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认定……7
第三节 脱逃罪主体的争议性问题……8
一、被超期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问题……8
二、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问题……9
三、保外就医的罪犯擅自外出、长期不归的情况……10
第二章 脱逃罪主观要件的法律解读与理解……11
第一节 脱逃罪主体的罪过形式……11
第二节 脱逃罪的犯罪目的……12
第三节 脱逃罪的犯罪动机……13
第三章 脱逃罪客观要件的法律解读与理解……15
第一节 行为要素……15
一、脱逃行为的种类……15
二、违反法定义务的脱逃行为……17
第二节 时间要素……18
第三节 空间要素……18
第四章 脱逃罪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分析认定……20
第一节 脱逃罪的犯罪形态问题……20
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20
二、脱逃罪中止犯的认定问题……21
三、脱逃罪犯罪预备的认定问题……22
第二节 脱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22
一、脱逃罪共同犯罪正犯的认定……22
二、脱逃罪共同犯罪帮助犯的认定……23
三、脱逃罪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认定……23
第三节 脱逃罪与相似罪名的关系……23
一、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区别……23
二、脱逃罪与暴动越狱罪的区别……24
三、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区别……25
第四节 脱逃罪追诉时效的问题……26
一、脱逃罪追诉时效的争议……26
二、脱逃罪追诉时效的注意事项……27
第五章 脱逃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28
第一节 脱逃罪概念的重新定义……28
第二节 增设开放式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者为脱逃罪……29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9
二、被处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的罪犯……30
三、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0
第三节 脱逃罪的立法完善……31
一、扩大脱逃罪的主体范围……31
二、设立法定刑升格条件……32
三、加入自首情节……32
结 语……33
参考文献……34
导 言
脱逃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如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那么常见,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脱逃行为都是通过电视媒体报道所知的,比如 2014 年9 月 2 日发生的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 3 名在押人员杀警脱逃事件、2005 年 6月上海市某区拘留所发生 22 名劳动教养人员集体脱逃事件等等。然而这些脱逃事件的发生,往往引起社会的震动,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脱逃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活动和监管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不安定因素。
作为一名基层执法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总会碰到这样那样关于脱逃的问题,比如:前述的某拘留所 22 名劳动教养人员脱逃事件,在事后如何对他们这些脱逃人员追究责任;再如:在承办人员将刑事拘留证开出后,被刑事拘留人员脱逃的,该如何处理等等。笔者在撰写论文期间,阅读了大量关于脱逃罪的期刊、论文,比如鲜铁可、杨泽华的《脱逃罪的认定》、吴占英《妨害司法罪》中关于对脱逃罪的论述、赵秉志的《关于脱逃罪的构成探讨》、孟伟的《论脱逃罪的主体》
等等,在阅读中发现,学者们对脱逃罪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些疑难问题都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在此将结合前人的见解,就脱逃罪的主体资格、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作一具体的分析与论述,并最终提出完善立法和司法对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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