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8672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一)安全避让原则。

  涉及到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有交通违法行为,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办案过程中,安全避让原则中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但因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21.例如,2008年9月某凌晨,晴,在昆山市前进西路发生一起出租车与面包车相撞致一人身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2.事发路段为东西向双向八车道,东西向道路,照明良好。事发时,面包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于出租车对向正面相撞,据出租车司机口述,”当时面包车在距离我车约30米处突然驶入我车道,但我当时有点懵了,顿了下才赶紧踩刹车打方向避让,但已经来不及了。“此案中,出租车司机违反了安全原则中的安全避让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负有责任。

  (二)操作得当原则。

  操作得当原则体现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例如,2009年10月某下午,晴,在昆山市马鞍山路亭林公园路段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3.事发道路为东西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两侧设有花坛分割的非机动车道。事发时,轿车逆向停在道路南侧的非机动车内,司机刚准备起步,突然看见前方对向驶来一辆电动车,但当时车主错把油门当刹车,结果车子突然窜出撞倒了电动车。此案中,轿车司机操作不当存在过错,应当负有责任。

  (三)其他违反安全原则。

  除了上述安全避让、操作得当原则以外,涉及车辆安全技术(灯光、刹车等)、驾驶员资格及操作、车辆装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也都属于违反安全原则的行为。例如,2010年9月某下午,晴,在昆山市千灯镇机场路发生一起大型货车与轿车相撞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4.事发道路为东西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事发时,轿车在长江路机场路路口遇红灯后刹停,后大型货车刹车不及撞了上去。事后,货车过磅显示为超载,超载因素是该起事故的过错之一,应该负有责任。

  (四)驾驶人员注意义务加重原则。

  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譬如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雨天视线不好,驾驶员应减慢车速,开车时打电话或分散注意力引起交通事故,穿高跟鞋或凉鞋影响机械操作,车辆不定期维护保养引发车辆故障引起事故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了一部分行为,作为驾驶员应当注意机动车作为强势交通参与者的地位应负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中以人为本的立法体现。

  三、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路权原则的体现26,路权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号控制原则,二是各行其道原则。

  (一)信号控制原则。

  交通信号有四种,即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有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指挥手势信号。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线是由标画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指示标线是指示车行道、行驶方向、路面边缘、人行横道等设施的标线。禁止标线是告示道路交通的通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警告标线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了解道路变化的情况,提高警觉,准确防范,及时采取应变措施的标线。减速标线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应减速慢行。

  立面标记是提醒驾驶人注意,在车行道或近旁有高出路面的构筑物,以防止碰撞的标记。交通标志是用文字或符号传递引导、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设施。主要标志有四种: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辅助标志附加在主要标志上起补充说明作用。可分为表示车辆种类、表示时间、表示区间范围和表示距离等四种。辅助标志不能单独设立。

  (二)各行其道原则。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江苏省在这方面的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做出了有效探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可较好的运用到借道通行有关的案件办理实践之中27.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1. 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2. 行人特殊性规定。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此法重大突破。在此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28.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以至于上海出现一例行人攀越中间隔离栏被车撞死行人负全责的荒唐一案。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实践中,笔者认为,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一般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此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同时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以下分情况举例说明。第一个案例,轿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事发路段有人行横道,轿车并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假设一,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横穿马路,则轿车负全责。假设二,行人未在人行横道穿马路,在人行横道前 15 米横穿马路,则轿车和行人负同等责任。第二个案例,轿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事发路段中心设有隔离带无人行横道,轿车并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行人横穿马路翻越隔离带,则行人负主要责任。第三个案例,轿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事发路段无人行横道,轿车并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假设一,行人在横穿马路途中被撞倒,则双方负同等责任;假设二,行人在横穿马路途中停下来避让被撞,则轿车负主要责任。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总体来说因果关系是纲29,如果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有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没责任。当然,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认定原则,绝大多数案件基本上都能依据上述原则来认定责任。实践中,依据上述三原则制定了很多处理交通事故的模型,各省的操作亦有差异与类同。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