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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机制构建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21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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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一、背景及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仅 2007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27209 起,造成 81649 人死亡,380442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2 亿元1.

  在如此多的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是核心,它是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关系到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实践中仍存在着人们甚至专业人士对交通事故认定等概念及法律性质认识仍然不清,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程序环节作为证据使用存在很多弊端,交通事故认定环节中相关检验鉴定工作不规范,电动自行车因国标登记检验保险等环节的突出问题而使得事故认定存在困境等问题。

  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研究正是基于以上背景而提出的,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明晰了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重点概念,以及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性质,并阐明了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中的责任的区别,并提出了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观点,总结了交通事故认定在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重要性。

  其次,介绍了建国以来的交通事故认定的立法现状和演变以及各地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了交通事故认定三个的主要原则。结合实践,提出了主要问题并尝试对交通事故认定制度作出一些完善。

  总之,本文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研究无疑将推动我国对该制度中的某些不足之处的立法进程,同时对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完善也起着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譬如英美法系国家以传统的过错原则为依据,判断机动车驾驶人的民事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和瑞士则是单独立法规定机动车驾驶方应对非机动车方承担危险责任2.但所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交通事故的各项判决是在法院进行,法院依据本国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并不会让一个中间机构出具类似责任认定的文书。

  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既有法律法规存在,又有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更为显着的特点是,我国交通事故认定是由公安机关的有专业人士作出的,法院作为证据审查,当然实践中法院往往难以推翻。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这是与国外交通事故处理最显着的区别。基于我国的特殊现状,国内学者重点把研究的领域放在了法律与各地实施细则的比较对比中,很多学者也提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本身定位的尴尬。

  在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上,因为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复核规定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很多学者将交通事故认定作用等同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书的效力,这其实是现有规定造成的学者的误解。

  在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完善上,很多现实存在的问题因法律没有规定,尚没有统一解决办法。如交通事故定义的解释修正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问题等等。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定性、检验、登记等方面存在弊端使得认定困难,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不规范使得认定有差错等等。

  当然,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在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及解决方案。

  三、文献综述。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首先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概念做了分析,在此过程中参考了金荣标、张笑俏的《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徐毅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傅以诺、缪明月、王立辉、张志杰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本通》,张鑫的《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等着作文章,并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有关概念及法律性质。其次,在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阐述中,参考了马社强、薛菁菁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和方法发展综述》,王丽娟的《交通事故侵权因果关系研究》等文章,并较为完整的介绍了建国以来的立法现状及演变,并提出了存在问题。再次,在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完善方面,认真阅读了万尚庆、程宏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王立颖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等文章。同时,作者通过仔细研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各地的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对它们做了比较分析后,提出了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四、创新及不足。

  本文创新之处:通过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中有关概念分析,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法律性质,从而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及用处,然后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立法演变及各地实践的系统介绍,总结出认定的主要三原则并用实证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他人研究,提出了现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善方案。

  本文不足之处: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并没有跟国外的交通事故认定制度做更多对比,因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本身就与国外有区别。在如何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审查完善方面因个人学识有限没有提出更为完备的解决方案。

  五、研究方法。

  本文为基础研究,因此将主要采取理论研究加上实证分析的研究模式,在第一章主要采取了理论研究方法,在第二章中采取了理论研究、实证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

  第三章中,主要采取了实证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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