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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制度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2 共1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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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的要求从量转向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每年频发且屡禁难绝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挫伤民众的信心,甚至谈食色变。随着更多食品安全问题被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我国法律规制滞后和不甚完善的弊病开始凸显,已不能满足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国家的稳定,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个重要的民生工程。鉴于此,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状,研究我国刑法规制中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修缮,不仅是解决我国当前凸显的民生问题的关键,更是完善我国刑法规制,极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食品初级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及消费者及后代,或在食品中投放危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非常严重,呈现出危害面广,危害性大;犯罪专业化、隐蔽化;再犯率高,单位犯罪现象增多等特征。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共有 5 个,具体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弊端、罪名归类不当、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协调、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界定过窄、某些行为的成罪标准不明确、刑罚设置不合理。

  在保护食品安全的层面上,国外一些国家在保护食品安全的立法上起步较早,法制建设的步伐较快,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走得比较远。从一些国家的规定看,其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呈现以下特点:刑法调整范围较宽、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罚金刑设置较为合理、资格刑的规定较多。

  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完善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体系。这种完善不仅包括立法思想的转变,还包括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完善归责原则、引入严格责任,进一步量化“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完善刑罚设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缺陷 完善  
  
  目 录
  
  序 言
  第 1 章 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1.1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1.2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第 2 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缺陷
  2.1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
  2.1.1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
  2.1.2 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
  2.2 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缺陷
  2.2.1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弊端
  2.2.2 罪名归类不当
  2.2.3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协调
  2.2.4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界定过窄
  2.2.5 对“严重超标”的规定不明确
  2.2.6 刑罚设置不合理
  
  第 3 章 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借鉴
  3.1 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3.1.1 英美法系国家
  3.1.2 大陆法系国家
  3.2 国外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分析借鉴
  3.2.1 调整范围较宽
  3.2.2 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3.2.3 罚金刑设置较为合理
  3.2.4 资格刑的规定较多
  
  第 4 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4.1 转变立法思想
  4.2 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3 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4.4 完善归责原则,引入严格责任
  4.5 进一步量化“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
  4.6 完善刑罚设置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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