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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2-22 共41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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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言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王者以为民田,民以食为天,能如天之天者,斯可以”--管仲。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品质,甚至关系到我们的健康与生命,在更大的层面上甚至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假蜂胶案、苏丹红咸鸭蛋案、毛发酱油案、假羊肉案、染色馒头案、“瘦肉精”案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不断引发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疑虑,甚至“谈食品为之色变”.网友调侃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中国皮鞋很忙,不仅能行万里路,还制得成酸奶,压得成胶囊;早饭来点苏丹红鸭蛋配上三聚氰胺奶,中午吃点转基因大米配上地沟油炒瘦肉精猪肉,晚上过期肉汉堡配马桶水饮料;如有不适来几粒皮鞋胶囊。有一个相声段子叫《新闻晚知道》,调侃道“三一五晚会披露一些大企业出售过期食品,其实我们不应该谴责他们,而且应该感谢他们,他们帮助了我们修炼成了金刚不坏之身,新华社报道,美国加州一个餐馆因使用不卫生餐具,造成两百多名食客腹泻住院,但来自中国的食客不仅没有感到任何不适,还参与了抢救工作,在场的美国记者感慨道:中国人东亚病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今天的中国人百毒不侵啊!!!”.这段相声在逗人一笑之余,也引发我们的共鸣与思考。

  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依法惩治与有效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国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方面的修正,都对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刑法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缺陷与不足,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还力不从心,有待完善。
  
  第 1 章 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1.1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关于食品的含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定义为“食品(food),指用于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①《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②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 99 条第 1 款是这样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③明确食品不仅包括加工食品,还包括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但对于食品添加剂和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包括餐具等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但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应作为食品原料纳入食品范围。食品按照原料和加工工艺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制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及其他食品共 28 大类 125 种。

  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食品安全罪这一罪名,而是将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这一类犯罪统称为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学界,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概念将食品安全犯罪局限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食品初级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危及消费者及后代,或在食品中投放危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笔者认同广义的食品安全犯罪概念,只有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广义的理解,才能在各个环节对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效打击犯罪。

  1.2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个人因素、物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现象也是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相适应的,从总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危害面广,危害性大。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传统的食品生产经营模式受到冲击,从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向工业化生产模式转变,各地发展大型种植、养殖业,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如山东章丘的大葱、河南中牟的蒜苔、四川以及山东的生猪养殖等等享誉全国。在当今物流业发展势头良好的带动下,这些农、副产品实现了为全国供货。随着我国食品生产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大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形成了多地甚至全国连锁经营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不仅仅影响一个地区,其危害性甚至辐射全国范围。2006 年央视报道了北京个别销售点销售使用添加苏丹红饲料喂鸭所生产的红心鸭蛋,进而在大连、广州等多地均发现苏丹红鸭蛋,苏丹红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我国严令禁止用于食品;2008 年从阜阳爆发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危害波及全国29 万儿童,造成食用了有毒奶粉的儿童肾衰竭、泌尿系统感染甚至死亡,危害后果至今未能根除;2011 年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养殖生猪,有毒猪肉流入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瘦肉精”猪肉危害辐射全国;同年 4 月媒体曝光上海华联和联华两大超市主食专柜,销售由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利用回收回来的馒头和面加工,并加入着色剂冒充粗粮制成的“新馒头”,防腐剂、甜蜜素超标,部分食品添加剂可导致癫痫病;2012 年 4 月毒果冻、毒老酸奶疑云未散,毒胶囊风波又起,不法厂商甚至不乏国际知名企业。无良厂商从旧皮鞋等废弃物中提取炼制工业明胶,制成铬超标的食品甚至是医用胶囊,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大地挫伤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2014 年 7 月,肯德基又爆出以过期、发霉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麦乐鸡;随着台湾地沟油事件曝光,味全、85℃、美心集团、盛香珍、味王、忆霖等 1200 多家企业卷入此次风波,许多地沟油食品流入大陆市场…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着我们,花样翻新,令人感叹我们中国人是何等聪明!2011 年全国消协共受理食品投诉 39082 件,同比增长 12. 3%;2012 年上海率先开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仅开通当年就接到超过 5 万件投诉;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逐年攀升,2010 至 2012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1533 件,生效判决人数 2088 人。

  第二,犯罪贯穿整个环节,犯罪手段专业化、隐蔽化。食品安全犯罪贯穿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源头上,即初级农产品环节,明知该初级农产品是被严重污染的仍然予以销售。初级农产品的种植过程中存在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滥用植物激素等问题;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然而我国许多食品原料如大豆、玉米、油菜,多数都是转基因的,且产品包装上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很难找到甚至没有标识。湖北转基因大米曝光,没有任何标识,公众没有专业仪器根本无法辨别,当地农民不敢食用,只吃自留种种出的稻米;在禽类、畜类等饲养环节存在滥用工业添加剂以及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问题,如红心鸭蛋事件就是在鸭饲料中违法添加工业染料“苏丹红 IV 号”.食品加工技术应用过程中也带来新的隐患,例如现在油炸食品盛行,在高温油炸以及油的反复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潜在致癌物丙烯酰胺,同时铅、铜含量超标,有使人体致癌的危险;同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许多添加剂以及工业助剂的使用也带来隐患。食用油生产工艺分物理压榨、化学浸出两种,浸出法生产食用油会产生化学溶剂残留、苯残留,但由于成本低、出油率高,目前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油占据了市场的大多数。食品的流通环节,由于运输、保鲜方式不当,很有可能导致食品变质;有的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有的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还有不法商贩经营销售“三无”食品。

  ①同时食品安全犯罪还朝着有组织、专业化方向发展。在作案地域上,不法分子多选择偏远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专业村、专业乡,分散生产,订单销售,并且在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分工,采用物流运输,现金结账,给打击食品犯罪带来难度。

  ②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食品安全犯罪的手段也不断升级。当今的食品安全犯罪还呈现出隐蔽化的显着特点,消费者很难鉴别真伪,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专业的科学仪器,我们根本无法识别食品是否经过处理,是否安全,例如转基因作物只能依靠分子生物监测设备对农产品进行转基因成分定性测试,才能做出判定,而新型地沟油甚至在我国的常规检测中都无法做出甄别。

  第三,再犯率高,单位犯罪现象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食品从业者涉及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后,由于违法成本低,受到利益的驱使,很快又重操旧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例如熬制地沟油的小作坊,被查处后,换个地方,又开始生产;还有的犯罪分子,生产毒辣椒被查处,转行生产毒豆芽,就像打不死的“小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业迈向工业化生产时代,食品犯罪的主体也由原先的个人向公司、企业、个体组织甚至跨国公司等多种主体模式发展。公司的出现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股东的利益,单位犯罪频发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有很大关系。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科以刑罚。事实上对单位判处的罚金与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获利相比,不足以对单位造成震慑和毁灭性打击。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求企业发展和最大的利润,犯罪收益大、违法成本低,加之监管环节不甚严格,单位对从事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甚至一些正规大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被多次曝光,食品安全事件常常死灰复燃。如 2014年 7 月爆出提供过期、变质鸡肉的上海福喜公司就是跨国公司,而以麦当劳、肯德基为首的快餐企业更是被媒体频频曝光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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