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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的思考(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23 共56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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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第2部分 社区矫正的基本范畴
第3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第4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的思考
第5部分 社区矫正制度构建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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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用科学的方法设定考评机制。

  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并不完善,在试点期,各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考评机制方面比较标准混乱,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的标准。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考评机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和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核、奖惩以及权利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监督约束制度。并且通过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评估认证体系,来促进矫正质量的提高。要注意的是,即使工作再到位、措施再得力,也不能完全杜绝社区矫正中出现失败个案。对此,应有理性认识,不能因个案的失败而否定全部工作,应合理设定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指标。

  3.2.5 矫正对象平等对待,消除差别待遇。

  在刑罚执行方面全面消除区别对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阶层的差异、文化水平的差异、经济财富的差异不应当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面对我国现阶段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城市务工人员流动极大以及大中型城市购房难等问题造成的城市犯罪率不断增加的国情,平等的对非城市户籍犯罪人员适用社区矫正是缓解城市犯罪率高发的一种有效途径。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型城市及各省会城市的社区矫正机关尤其应当改变观念、更新举措,消除执法差异,否则任凭工作理念再先进、经验更丰富,但执法不平等,影响的就是民众对执法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

  3.2.6 建立专职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

  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人的需要,必须要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专业的工作人员队伍。可以有以下几个方法:

  3.2.6.1 专业机关抽调管理人才,扩充管理队伍。

  可以采用抽调的办法,从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专业机关抽调相应的工作人员到社区矫正机构,由于这部分人业务知识丰富,工作经验多,可以让其从事社区矫正的领导、管理工作。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用同级抽调的办法。即同级的司法部分抽调到同级的矫正机关,避免由于级别、待遇的落差影响工作的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基层矫正机关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对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3.2.6.2 公开招聘专业人才,适应发展需要。

  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其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修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拟定门槛限制,要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才可以报名,再经过专业训练,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甚至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招聘程序和办法执行,给予这部分人对应的身份和待遇,重赏之下才能广纳贤士。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各种奖励手段、鼓励政策,来吸引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让那些精通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的人才及大学生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这部分人可以专职,也以兼职,以适应社区矫正发展的需要。

  3.2.6.3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人员水平。

  安排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和心理教育培训,提高考核要求,对未通过考核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坚决调离岗位。同时,对通过考核的人员予以提高职位、待遇等奖励,加大激励措施,使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充分调动社会精英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比如社区矫正机关可以积极与地区高校取得联系,请高校安排具有法律专业方面、心理疏导方面的老师与学生担当志愿者,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帮教,这样既有利于帮助这些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轻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压力。

  3.2.7 严格落实帮教措施,加强教育力度。

  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帮教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合理安排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方式及时间,使这些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充分了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需求,能够帮助解决的提供帮助,无法提供帮助的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加大这些服刑人员的自暴自弃心里,使他们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要注意保密措施,协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努力争取为未成年人提供就学机会,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

  3.2.8 合理安排经费使,财政支出利用最大化。

  各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支出应合理安排,统筹计算社区矫正机关、公安机关、监狱部门的办公经费,按照各地区每年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变化,合理分配经费支出,该增加的增加、该削减的削减,避免无序重复浪费。各社区矫正机关的领导应当积极参与到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能起到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避免人浮于事,又能节约经费支出。应当严禁社区矫正机关以各种名义“开源”收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费用,遏止有悖于社区矫正初衷的举措。

  3.2.9 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民众认知度。

  我国现阶段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较低,大多数民众并不知道我国还存在社区矫正这种刑罚种类,也无法理解犯罪分子为什么要在社区服刑,在这样的心境下去看待这些矫正人员,极易产生不良后果。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让民众充分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优越性,让社区居民积极的参与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中,努力克服偏见思想,消除和减弱对矫正人员和服刑结束人员的歧视,不用有色眼光对待,在就业方面尽量给予平等机会。降低他们自卑感,增强社会认同感和自信力。这样进一步调动社区资源,既丰富了帮教措施,又节约了政府资源投入。

  3.2.10 加大监督力度,预防腐败发生。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中来,不论是服刑人员的亲属,还是与之相关的其他人员都应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发生违法执法现象的发生。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时效性、受众性,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监督报道。检察机关应重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所监察部门不应仅对监狱、看守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也要及时加以监督纠正。对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应依法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11 建立矫正人员回归制度,保障顺利重归社会。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之中,能够正常的工作、生活。因而建立合理的回归制度,动用尽可能的手段方法,为其盈造平稳的环境,保障其顺利回归就至关重要。首先要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运用社会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保证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其次要给予矫正人员充分的理解、关心,加强教育和心理辅导,让其感受到是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才能使其树立勇气和信心,只有看到回归的希望,才能够心甘情愿的接受改造;最后。当矫正人员服刑完毕后,工作人员还应该对矫正人员进行一段时期的随防,并能够对随防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和处理。如有的矫正人员发生户口迁移,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帮助,联系居委会和派出所,顺利转介到新的户口所在地,并与新的矫正人员进徒工作上的交接,使其感受重归社会的信心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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