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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45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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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研究和整理国外发达国家养老保险权法律救济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和我国现行制度进行比对,并从中有所借鉴和学习。本章中,笔者将借鉴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制度设置,并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对现行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通过对现行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的部分调整和创新,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
  
  第一节 民事救济制度完善

  一、创设社会法庭

  我国司法传统是将养老保险争议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来看待,作为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但细分到具体由哪个民事审判部门来审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仍按现状由民事审判庭兼职审理,即所谓的“维持现状型”;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诸如社会法院来审理,即“独立型”;第三种意见是在现有的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设立诸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庭专门机构专司该类争议,即“非独立专审型”.

  上述三种方案中,第一种意见已被实践和历史佐证与现有养老保险争议救济制度建设和发展相悖。第二种和第三种意见中主张建立专门的司法机关如社会法院或司法机构如社会法庭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德国的劳动法庭、英国的裁判法庭等。养老保险纠纷虽然以个人和单位间的争议居多,但此类争议很容易波及第三人,甚至会对劳资关系造成巨大影响,正是基于这些考虑,那些经济和司法制度发展都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才专门设置了有别于一般民事争议审判机构的专司处理养老保险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

  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设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审判组织是大势所趋且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日趋成熟,争议案件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也有其独特的法律原则,正所谓“术业有专攻”,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将有利于审判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数量不断激增,而其中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占有比例较大,也是其中的焦点之一,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将可以大幅度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仅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案件数量激增的现状,还可使法院系统集中力量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

  既然理论界的共识是尽快设立专职法院或专职法庭,那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当前我国应该选择非独立的专职法庭还是设立独立的专职法院呢?这是目前养老保险争议法律救济制度设置中最核心的争论点。笔者认为,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都应当首先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若设置独立的专职法院如社会法院,在当前情况下司法成本代价极高,也难以推行。因为这势必会对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造成巨大冲击,也必然涉及现行立法重大修改、全国审判机构全盘调整和审判人员重新配置等问题。而若在法院系统内部增设专职法庭如社会法庭,则可以在维持现行司法体制的情况下较为有效的处理相关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采取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司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审理的专职法庭的模式更为适宜。而从长远角度,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最终建立专门的社会法院或社会法庭,独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并从节约制度成本的角度,可以将劳动法庭和社会保障法庭甚至于一些医疗法庭、小额法庭、环保法庭、少年法庭等均作为社会法庭的组成部分,同时构建专门处理相关争议的程序规则,如举证责任、简易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做出特别规定,以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

  二、以专家参审制替代人民陪审制

  (一)专家参审制如前所述,养老保险争议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缴费和相应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审理相关案件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有较强的法律功底,还要求其系统地掌握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知识。

  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与政策交叉及政策的庞杂和多样性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认为最棘手的问题。关于解决方法,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培训,加深审判人员队伍对于养老保险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有效利用和拓展现行诉讼制度中人民陪审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以专家参审制度替代人民陪审制。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养老保险争议法律救济制度设置,如德国社会法院合议庭的三位组成成员中既有专业法官担任审判长,也有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险等相关领域的学者或专家进行参审,分别代表劳方和资方,这就是典型的专家参审制。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养老保险争议案件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除了身为专业法官的审判长外,可以让有着丰富养老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以专家参审的方式共同审理案件。专家参审制的意义在于参审员本身的专业性将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情况,清晰梳理案情脉络,并站在专业角度对拟定的判决结果提出意见,以此帮助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证判决的正确性、权威性和对当事人的说服力。

  另外从专业角度而言,养老保险关系相比民事关系而言显得更为复杂,现任审判员可能尚且未达到养老保险领域的专业要求,我们就更不能指望己沦为花架子和摆设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的应有作用。为了在制度设置上更能体现养老保险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笔者认为以专家参审制替代人民陪审制势在必行。

  (二)具体构想通过借鉴他国的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养老保险缴费争议诉讼中专家参审制的具体运作方式构想如下:

  1、专家参审员的产生专家参审员由法院任命产生,并严格遵循法院管理,参审员应签订参审责任书。在人员选择范围上可考虑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优秀工作者、专家代表、学者等,也可由与法院同级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向法院推荐。

  2、合议庭组成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合议庭由 1 名专职法官和 2 名专家参审员组成,法官担任审判长。具体审判过程中专家参审员可对判决提出专业意见。

  3、参审员职务保障法院任命对专家参审员和其所在单位产生约束,相关单位、部门和雇主组织应相应签订参审员所在单位保证责任书,积极配合参审员参加庭审、案件评议等与参审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节 行政救济制度完善

  行政救济制度是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的重要制度之一,并在当前成为主要的救济途径,但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行政诉讼程序繁琐、流程较长,行政机构衔接不够紧密、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等行政部门存在一定职能交叉和重叠等,之前法院系统将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移交至行政机关处理的关键理由也是行政处理结果和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导致的不平衡性。所以,实践中,我们也应当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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