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短短的几年间,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国内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与传统金融中介行业相比,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不大,但是年增长速度却超过了 200%,预计将会超过300%,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行业规范的建立和广大百姓理财需求的不断释放,行业仍将呈爆炸式增长。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接受金融监管,政府部门也未针对该行业推出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P2P行业还处于蛮荒阶段,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还不强,常常被标榜的高收益所吸引而忽视相关平台风险。2013年10月以来,P2P平台兑付危机频现。根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的或者倒闭的平台达74家之多,而2014年幵年第一周就有四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2014年2月,一则关于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捕的报道不腔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淘汰率为4%,结合国外及其他行业经验,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并未完全暴露,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对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需提高警揭,尤其要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针对行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去伪存真,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一)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存在问题的分析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滥、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规定和约束,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周期的交替,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1.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从其业务性质来看,P2P网络借贷属于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合同法》第十二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模糊表述。至今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之间贷款的法律规定。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经营金融业务的网络公司,创立仅需在工商局以经营互联网技术登记设立,没有其他的准入审批,规避了金融业的牌照管制。网络借贷业务灵活性较强,从目前市场的情形来看,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已经涉及了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相关的理财、资产管理等多项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是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关系的机构,应是起到中介的作用,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流向借款人,本不应存在借贷平台集资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投资人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形成“资金池”的形式,对投资人采取“赃户式”管理,这样就难以避免地产生大量闲散资金需要隔夜存放,而这些存放资金却由平台直接进行管理,这种“资金池”的形式实质上触及了非法集资这条法律的“高压线”。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创新措施也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例如宜信曾采取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可享受0. 3%的现金奖励的措施被认为是非法集资行为。
2.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极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人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就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不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规模、资金流向都无法得到监控和引导,进而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比如,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与国家政策相背,从而就大大减弱调控效应。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借款资金的实际使用用途需同申请贷款时申报的用途一致,而借贷平台无法对每笔贷款的实际使用去向进行逐笔监控,也无法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平台只看重借款人是否能按时还款,这导致对借款人实际借款用途的审核不力,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形同虚设。
3.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投资人面临较大的信用违约风险,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将使投资人利益遭到损害,如若借款人为诈骗分子或者借款网站本身出于不法的目的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即还款日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二是借款人的欺诈风险。即借款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网络融资为幌子,实施恶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令投资人血本无归。[15〕三是网络借贷平台欺诈风险。即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经营失败或以欺诈为目的,无法偿还投资人的保证金或沉淀资金。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使其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现阶段,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网络社交信息、视频面谈等客户身份认证措施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但对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等情况却知之甚少。对于客户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网络社交等信息,核实成本高昂,而上传的个人信息也极易伪造。同时不同平台对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各企业评级系统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信用等级极易造假,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做出正确和客观的评价,大大增加了 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
此外,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会随着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的波动而出现信用风险,在当前P2P模式下,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的约束,投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相当于银行的“挤兑”风险,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爆发,会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
(2)资金安全风险
社会公众对P2P网络借贷的最大担忧就是可能出现的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而这种担忧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在P2P网络借贷交易中使用的中间账户资金缺乏监管,资金的支配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手中。目前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过程中,会发生资金沉淀,因为一般的交易过程是借贷双方确定要做交易后,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将钱充入平台,资金在第二日流向借款人,以红岭创投为例,平均一天沉淀的资金在300万元左右。目前对于这部分资金由谁管理尚无法可依,相关法律和监管都是空白,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情况。同时由于目前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没有准入门滥,高额利润吸引各类公司涌入进来,同质化竞争甚至恶意竞争时有发生,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极大恶化借贷平台资金健康情况。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3年运营及推广费用高达500万元,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赃户资金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3)隐私安全风险
借款人还面临信息时代所特有的、虽尚未发生但却有迹可循的潜在风险,即隐私安全风险。隐私安全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网站的不正当使用,二是其他不法分子的非法获取。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实名认证,业务流程中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等。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在制度上和规范上,都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信息留存网上,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目前,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技术力量比较薄弱,限于经营规模,网络安全资金投入亦很有限,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备,信息加密备份手段单一,极易遭受不法黑客入侵。不法分子如果掌握这些个人信息后,轻者进行买卖非法获利,重者可能利用一些基础信息幵展非法调查,进而获取更多信息,甚至衍生出电信诈骗、非法讨债、绑架勒索等更多犯罪。2014年1月8日下午,人人贷、好贷网、拍拍贷等一干P2P网络借贷公司遭遇DDOS攻击,几家网站因此短暂暂停业务运营,背后原因尚未查明。
(二)国外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P2P网络借贷是新生事物,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金融生态圈的健康稳定。对于新生事物,我们不能孤立敌对、对其存在误解偏见,而是要以更加幵阔的视野、包容的心态来积极应对,深思熟虑,思考政府监管的合理应对之策,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笛壮成长,利国利民。
到目前为止,全球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也处于边摸索边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外网络借贷监管实践经验来看,其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严格的法律保护、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机制、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等管理规范和方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下面以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英国和发展最为成熟的美国为例,来探讨国外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经验。
英国的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积极的将P2P网络借贷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其中在1998年和2000年分别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中对金融信贷有着明确的规定与约束。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相关规定,授权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同时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以行业准入严和行业自律高效而着称,在英国从事P2P网络借贷首先要在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办理信贷许可证,否则无法向消费者提供信贷、租赁、债务催收等服务。⑼Zopa就己取得信贷许可证,是信用行业欺诈防范机构的成员。同时2011年8月15日,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协会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对投资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二是促进P2P市场的有效监管。随着行业的发展,英国的行业监管也不断地发生变化,2008年金融危机为契机,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改变了以往的英格兰银行、财务部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m “三方监管”模式,成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除了具有审慎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需要审慎监管局(PRA)和FCA双重监管外,其他金融机构将由FCA单独监管。据悉,从2014年4月起,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将由FCA正式监管。?FCA正在筹划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内容包括风险准备金、坏账率说明、合格投资者、风险披露等内容。通过监督这些内容,来防范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假信息或有误导性的高额回报率,防止诱导投资人借钱给高风险的借款人。
美国在立法方面与英国类似,也将P2P网络借贷纳入现有的法律中。美国关于金融中介的立法相当完备,包括《诚信借贷法案》、《平等信用机会法案》、《现役军人救济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全球及国内电子签名商业法案》、《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城市借贷法》、《银行保密法案》、《公平债务催收法案》、《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依靠现有法律完全能够将P2P网络借贷行业覆盖,而不存在法律空白。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借贷公司与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类似,必须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很少对各种机构的性质进行区分,而是根据各机构的业务釆取执法行动。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仅面临着州和联邦双重监管,还受到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以及专门成立的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的监管。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等非传统的金融服务业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发挥保护投资人、规范借贷行业的作用。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则是专门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聚焦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构成了美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鲜明特点。聚焦消费者保护主要包括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对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风险意识教育等内容。强制信息披露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P2P借贷平台必须详细地披露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向投资者毫无保留地揭露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P2P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美国证交会(SEC),保证有存档的记录来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投资人。而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或者P2P公司网站上获得这些数据。美国的监管机构认为,只要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作为理性人的消费者经衡量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的选择。
同时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英国和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得如此有条不紊,风险可控,离不开整个社会完善的信用体系。借贷平台和投资者经过许可,可以得到借款人详细的信用评价,从源头规避的信用风险。美国有专门的商业化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系统已被广泛的运用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同时美国也有使用广泛和完备的信用评分模型(FICO),有效的降低了欺诈损失和信贷风险。美国Prosper网站充分利用了美国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Prosper网站还通过运用信用评级机构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数和网站内部评分来估计预计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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