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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关税基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39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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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绿色关税基本理论

  绿色关税是在传统关税的基础上加入保护环境的税制要素融合保护国内产业与生态环境,它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境下形成的。本章主要对绿色关税的概念与其理论支撑做一定的介绍,其中绿色关税的理论依据主要从环境经济学相关理论和 OECD 相关原则进行介绍。

  2.1 绿色关税概念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开始从跨国污染中觉察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实施对预防跨国污染有利的关税措施,绿色关税的思想被广泛接受。绿色关税也称生态关税或环境关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进口环境绿色关税,是指一国以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为由,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污染或威胁人类健康的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课征进口绿色附加税,限制其进口,以利于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关税“绿化”职能。(2)出口环节绿色关税,是指一国输往国外的产品,如果其生产过程或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对环境产生损害,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则对其开征出口关税20.

  2.2 绿色关税理论基础

  绿色关税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概念,在国外已经有所运用,我国虽然从取消出口退税等方面对绿化贸易做了一定的努力,但对于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关税并没有涉及。20 世纪 50 年代,一些欧美发达国家严重抗议环境污染对他们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经济学家考虑到传统经济学将发展作为唯一目的的局限性,将环境经济学纳入到经济学体系之中。

  中国的污染现状已不容客观,中国有 33%的地区曾经出现过酸雨,将近一半的七大河流污染严重,25%的居民没有干净的饮水来源,33%的城市人民呼吸着污浊空气,这些数据还仍然在逐步扩大,中国的专家和学者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了环境经济学又称公害经济学。绿色关税的提出是环境经济学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成果,环境经济学为绿色关税的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撑。下文主要是对绿色关税的理论支撑下文主要是对绿色关税的理论支撑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和 OECD污染者付费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2.2.1 环境经济学理论

  2.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1962 年,《沉寂的春天》面世,其中残酷的污染事实让全球人民大为震惊;1987 年,WECD 向全球公布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一条人口、环境、资源、社会发展和谐共处的道路人类的发展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道路,不仅能满足现代人正常生活需要,也能使后代拥有足够的环境资源。” 1992 年 6 月,联合国召开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一共有 102 个国家代表签订了《21 世纪议程》,持续发展理念被大部分国家积极接受,达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共识。

  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经济与环境两者的关系,使珍稀资源不至于逐渐枯竭,环境不至于日益恶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前期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十分严重,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缺乏,一些商家一味追逐利益,如果国家不采取一定政策手段加以限制,环境污染的情况将愈演愈烈,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国家用来调控经济的手段,理应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关税作为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绿化”进出口贸易中也应该起到重要作用。

  2.2.2.2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关于环境价值的研究起始于 1925 年比利时专家对野生动物经济价值的研究。19 世纪 70 年代,这一研究方式被联合国接受。20 世纪中后期到如今,可持续发展理论通过理论和实践被完善,逐渐系统化,上升为被大家所接受的系统观念和理论,并成为人类 21 世纪的共同发展战略。但由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概念性较强,相对抽象的理论,由于国际标准比较笼统,也没有一致的评判标准,并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得到应用,而环境价值作为一种新型的工具,能够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非经济价值创建经济模型以进行定量化研究,因此在实践领域应用较多。

  环境资源是是公共商品中的一种,具有自身固有属性。环境资源中的物质实体如阳光、空气等,以及相对抽象的环境容量、环境自身的自动调节能力,使用价值存在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不可或缺的,具有极其丰富的使用价值。但环境资源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一片区域的人民享受固定容积的空气,不能说某种环境资源的一部分固定属于一部分人,环境资源不具备可以清晰划分的产权。环境资源是每个人都可以使用的,个人对环境资源的消费不能阻止其他人对环境资源的消费,这就是环境资源的非排他性,个人对环境资源的消费不能影响其他人对环境资源的消费,这就是环境资源的非竞争性。由于人们对于环境价值的不正确认识,超量、过量使用环境资源的事故频发,全球变暖、温室效应、雾霾等环境问题日渐严重。环境价值理论为环境保护的各种手段提供理论支持,尤其是税收手段,由于其对环境资源的定量分析,很大程度上能够据此决定应该征收多少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进而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

  绿色关税的提出是环境资源价值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其税率正是反映了环境资源的价格,尽管现实情况中税收并不能真正反映环境资源的补偿价值,很多时候反映的也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而且由于纳税成本存在,税收也并不能完全投入到治理环境当中。但这种税收的存在可以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衡量自身利益的同时,将这部分税收考虑进去,使得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2.2.2.3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由马歇尔率先提出,庇古据此进行系统阐述形成外部性研究的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它指的是某些生产者、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消费者的经济活动,而这种影响是后者自己不能控制的,那么前者就产生了外部性。

  外部性理论是建立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环境外部性引发的市场失灵需要借用税收手段加以解决。庇古认为企业的环境成本没有构成其生产出的产品的成本,却形成了一种社会成本,市场机制并不能将这一社会成本加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致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按照不包含环境成本时的边际成本与相应边际效应相交时的均衡产量进行生产,由于社会边际成本与个人边际成本的差异,这一情况会产生过度生产,增加环境污染的程度,税收可以通过对这部分环境成本课税来达到调节的目的,对有利于环境的则课征较轻的税负、免税甚至给予补贴以鼓励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的抵消市场失灵产生的对环境的破坏。

  如图 2.1 所示,外部性的存在导致社会边际成本 SMC 高于私人边际成本PMC,两者之间的差即为外部性,即 MDC,即 MDC=SMC-PMC.如果经济主体不承担外部边际成本,在均衡条件下(即边际成本 MC=边际收益 MR)的最佳私人产出 Q1 和社会最优产出 Q2 是不同的,Q1>Q2.从单个经济个体来看最优产出是 Q1,由于私人边际成本曲线在社会边际成本曲线的下方,最优社会产量为 Q2,此时私人最优产出和社会最优产出的差距即(Q1-Q2)将造成资源浪费。

  在没有国家对环境调控的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利益的考虑,单个经济主体不会自觉减少使用量和产量,也不会治理污染,使得环境成本外部化,庇古认为政府应该征收税 T,由生产产品的经济主体缴纳,那么经济主体在计划和组织生产过程中必然要将这部分成本予以考虑,如果缴纳的 T 刚好等于 MDC,最优产出也将随之产生变化,由原来的 Q1 变为 Q2,商品数量减少,整个行业均衡价格也随之发生变化,由 P1 变为 P2,进而使行业供给曲线 S 向左上方移动到S1,如下图 2.2 所示,Q2 处,经济主体支付的税收 T 刚好能够弥补环境外部性成本 MDC.

  由于庇古税是在信息完全的基础上提出的,一般只能作为理论上的依据,实际情况下很难实现信息完全,1979 年 Burrows 在庇古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逐步校正法,在现实情况下,庇古税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以根据在实行过程中的效应进行一定调整,最终可以找到最优的税率。类似研究为环境相关税收的理论研究和在西方某些国家的实践做出了重大贡献。绿色关税作为一种在西方国家已经实施多年的税收类型,在减少环境成本外部上起到重要作用,迫使资本流出制造污染和大量消耗资源的产业,督促生产者积极改进技术水平。

  2.2.2 OECD 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形成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顾名思义,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污染的经济个体承担。当时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应包括生产成本和耗用的资源,包括环境资源,污染所引起的外部成本理应内部化,由污染者负担。但作为一个原则出现则是由经合组织(OECD)于 1972 年正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被称为“标准的 PPP 原则”,它规定排放污染的经济个体必须负担建立在政府相关部门环境标准基础上的减少污染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起初 OECD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各不同成员国政策的协调,矫正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的扭曲。但这一原则被成员国接受的原因并不和OECD 的初衷一致,主要是在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排放污染与那些致力于改善环境的经济个体或者说被环境污染所累的受害者之间的环保费用分配问题起了很重要的标尺的作用。虽然跨国污染相反的付费原则仍然存在,但是却不能因此否认污染者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实际上,污染者付费原则不止适用于污染行为,对于开采自然资源、使用和破坏生态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本章小结

  征收环境保护税费的政策基础和理论支撑是存在于方方面面的,经得起推敲和考验的。关税是国际通用保护本国经济的合法手段,具有筹集财政收入、保护本国经济以及调节经济职能的同时,其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的职能也十分重要,不同税率的关税与减免税、税收优惠等规定可以调节不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资源分配,使得政府调控的意图在微观经济主体中得到更好地实行,以实现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这一职能意味着绿色关税在有效配置环境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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