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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4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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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增值税流失现象及原因分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构成的主要税种,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本章在对昆明市近年来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的增值税流失现象进行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对增值税流失现象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归纳,一方面为增值税流失管理提供经验借鉴,另一方面说明了增值税税收流失问题的普遍和突出。最后,从增值税税制设计、税务机关征管及纳税人逃税本能等方面对增值税流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3.1 增值税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经对昆明市国税局近年来对纳税人检查情况的整理、归类和分析,增值税税收流失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3.1.1 多计增值税进项造成税收流失

  长期以来,纳税人取得不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核算抵扣进项税,是造成增值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废旧物资发票(2009 年 1 月 1日以前)。由于取得上述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要符合有关规定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核算抵扣进项税,就直接造成了增值税流失。

  具体形式有以下方面: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近年来,纳税人无真实交易,销售方虚开、购买方虚抵进项税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几乎在各种行业、各种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而表现突出的行业主要是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企业、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成品油购进企业等高税负、高退税的行业,目的是虚抵进项税、少缴税款。如昆明某家具有限公司,取得某钢材商贸公司开具的品目为“螺纹钢”的专用发票,但该家具有限公司购进钢材无用途,属虚抵进项税行为;又如 2011 年昆明市国税局在检查钢材经销企业中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突出,表现在现金销售时,先按照未开票收入计提增值税,之后(一般在 1 个月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以负数冲减前期未开票收入,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需要抵扣、而又未发生真实交易的纳税人,发票的开具对象通过委托某个人来办理,附有委托提货函,经核实,大多数委托书公章系伪造,即委托提货、开票业务虚假。

  2.克隆以及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克隆票”是指违法人员根据购货方的需求,编造虚假的企业相关资料与上游开票企业发生购销业务关系,进而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纳税人一般会采取“复制”真票的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改变发票中的汉字信息,以及制作虚假“克隆票”的手段来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如 2011 年昆明市国税局在针对矿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取得钢材经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进行专项核查中,发现部分矿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在取得钢材经销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未纳入金税工程稽核比对的项目涂改为煤炭、矿石等,使其能够与之经营的项目相对应,虚抵进项税。部分纳税人采取编造虚假税务登记资料、套用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涂改开票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等手段从钢材经销企业处取得增值税发票虚抵进项税。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是应税劳务计提进项税进行抵扣在现实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经常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尤其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行为非常普遍,按照规定,与此相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计提进项进行抵扣,但纳税人违法规定的行为经常发生。如:昆明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矿产品生产企业将购进用于在建工程的螺纹钢计提了进项进行抵扣,此外还部分纳税人将购进用于职工福利的烟、酒、服装等计提进项进行抵扣,造成增值税税收流失。又如:昆明市国税局在 2012年评估中发现,某商贸企业所属车队既又运输自己销售的货物又从事运输服务,属于兼营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但企业将购进的车辆和油料均计提进项进行了抵扣,违反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得进行抵扣的规定。

  4.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计提进项进行抵扣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在 2009 年 1 月1 日以后实际发生的、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土地附着物等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但在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计提进项进行抵扣现象经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纳税人没有正确区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固定资产类别,误将不能抵扣固定资产计提进项进行抵扣,如部分企业将电梯、钢架屋顶、小客车等进项税进行了抵扣;二是纳税人将 2009 年 1 月 1 日前购进、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发票的固定计提进项进行抵扣。

  5.发生退货或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未做进项税转出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已计提抵扣进项税应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和变质。纳税人违反此项规定情形也时有发生。如昆明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库存商品及原材料每月由库房进行盘点,2007 年共发生盘亏存货 3901034.25 元,企业将这部份损失直接由“待处理财产损失”转入了“管理费用”,没有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将非正常损失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6.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购进货物计提进项进行抵扣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且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计提进项进行抵扣的。但昆明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购进货物计提进项进行了抵扣。如:昆明某企业于2007 年 8 月 1 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将 2007 年 7 月购进的原材料按暂估入账方式做会计处理,2007 年 8 月 1 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又从销货方取得该部分原材料的购进发票,并计提进行了抵扣。经核实企业将2007 年 7 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计提进项 1330508.25元进行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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