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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基本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30 共94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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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基本问题

  2.1相关概念

  2.1.1工业设计

  设计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是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基本活动,人们的所有造物过程之中都包括了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设计文明起源于原始人类制造和使用工具和装饰品之时,人类的文明史就可以被称为一部设计史。而“设计”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来则是造物过程中的“计划”和“制作”这两个步骤被分开之后的事。

  工业设计产生于工业革命爆发后,并且以工业化的批量生产为条件。当时生产的产品缺乏设计、粗制滥造,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工业设计作为改变这一状况的手段应运而生,它通过自然、社会、文化和其他领域知识的运用,将艺术和技术协调起来,并以人与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进行设计。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ICSID)对设计下的定义是:“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物品、过程、服务以及它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构成的系统建立起多方面的质量。因此,设计既是创新技术人性化的重要因素,也是经济文化交流的关键因素。”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创造性是设计的一个重要特征。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设计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物质成就,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设计一词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涵义。以美国的工业设计协会采用尼尔·迈克尔维恩为工业设计下的定义为例:“工业设计是一种创造和发展产品或系统新观念、新规范标准的行业。借以改善产品的外观及功能,以增加该产品或系统的价值,使生产者和使用者俱蒙其利。其工作需要与其他开发人员如经理、工程师、生产专业人员等共同进行。工业设计的主要贡献就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和喜好,特别是满足人们对产品的视觉、触觉、安全、使用方便等的需要和喜好。工业设计师在综合以上条件时,需要考虑生产及技术限制、市场机会、经费限度、销售与行销、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工业设计的服务宗旨在于保护大众的安全、增进其福利、保护自然环境和遵守职业道德。对工业设计的理解不仅仅限于解决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材料、色彩、表面处理、工艺、装饰、包装及广告等问题,而且涉及到生产、管理、环保、流通及消费的整个过程,同时还应包括如何营销、促销以及售后服务等。”[2]

  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工业设计的全部特征,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该定义中看到工业设计和其他行业进行协作的必要性。工业设计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将一些原本孤立的学科联系起来,结合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为了促进与设计相关的各界探讨,有学者列举出与设计相关的学科,这些学科主要有管理与经营、经济、史学、交通、建筑、社会学、艺术、环境、法律、健康、材料等;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也包括在其中,而这里的法律主要涉及的就是设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设计抄袭、专利等。[3]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工业设计与其他行业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思考工业设计的发展问题时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关于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视角,并且应该同法律等专业结合。

  2.1.2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起源与发展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指的是人类对其在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4]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文化、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从知识产权的起源来看,印刷术的发明使中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的萌芽。早在中国的南宋时期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中就记载着这样的文字:“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这一记录可以被算作最早的版权声明。此外,当时的济南刘家针铺店以白兔图案作为商标,可以被看作是有记载以来世界上最早的商标(如图 2.1 所示),商标的铜版现在保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个商标为近似的方形,中间绘有鲜明突出的白兔捣药图,周围还有文字说明。以现代观点来看,这个“商标”是集商业标志和版权声明于一体的印刷制品;目前许多外国知识产权事务所,都摆设着这个以宋代商标为图案的装饰品,中国宋代的版权保护是中外学者、国际组织都未忽略的。[5]
  
  而近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则主要是舶来的。以专利的产生为例,专利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926 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为一个市民制造有色布赐予了 15 年的垄断权利。随后工业革命兴起,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一些新兴产业出现,如纺织、造纸、火药、冶金等。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资本家不断采用新技术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将新的设计发明作为私有财产保护起来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出现,由英国在 1624 年颁布的。

  “知识产权(Gestige Egentum)”一词作为正式术语的提出者是 18 世纪中叶德国柏林大学的教授科勒。当时这个术语指的主要是作者对其在文化领域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着作权”或是“版权”。而早在 18 世纪,法国曾经使用“工业产权”这一术语来表示除了版权以外的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专有权。

  经过后来的发展,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才逐渐为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所采用。“知识产权”一词的英文表达为 IntellectualProperty,在中国译为“知识产权”,中国台湾则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的汉字表达为“无体财产权”。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知识产权则属于对无形财产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可分为两类,即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精神权利)指的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权利同智力成果取得者的人身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的,比如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所谓财产权(经济权利)指的是经过法律的确认之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其智力成果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专有权利。现在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往往是一类权利的总称,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着作权(也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可以说知识产权涵盖了人类在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一切智力成果。

  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来看,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1974年该组织被确立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此外,国际上还有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等一系列公约。现在,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且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及特征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表现形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力成果必然具有知识性的特征,所以也叫知识产品。一般来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知识性的特征;具体来说,这些知识性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创造性。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力成果必须有所创新和突破,创造性是这种成果获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就不同的保护对象来说,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则是不同的。例如《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7]版权则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商标要求的创造性则达到易于区分的程度则可。

  (2)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力成果区别于有形财产的主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物质性”指的是人们对其“占有”不是一种具体或实在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以及利用。比如,在商店里购买一件设计过的、有专利的产品并不同时拥有这件产品的专利权;买一幅画并不意味着拥有这幅画的版权,因为版权还是属于原作者。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的特征需要以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例如,版权保护的作品要通过文学着作、产品设计图纸、绘画、音像制品来表现,外观设计要以产品为载体。虽然这些客观形式是作品或产品的表达载体,但它们不能代表作品或产品本身,因为这种作品或产品的效能和价值是载体本身所难以全部包括和体现的。

  (3)可复制性。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智力成果一般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这从前面提到知识产权的产生的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来。版权的产生与印刷术的发明密不可分,而正是印刷术使得文字和图案的复制有了可能性;而专利的产生,则与工业革命的出现,工业化的大批量生产密切相关。正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复制有了可能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出现;若是不存在可复制性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没有意义。

  (4)社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特别是创造性成果,是人类在特定领域的智力成果;从它的使用来看,一件经过创作的作品或设计、发明的产品通过一定的载体则可以为很多人共同利用;从它的归属来看,这项成果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同时也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在文化、艺术、科技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了人类在智力领域创造的一切成果;这些成果具有知识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体现在创造性、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社会性几个方面。

  2.2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2.2.1工业设计具备知识性特征

  工业设计和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工业设计具备知识性的特征。

  从设计的角度来看,设计是多种因素有机统一协调的结果,是在理解人们对产品的使用方式、结构、材料、技术和艺术等综合平衡的产物,这中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识。台湾设计师陈文龙的认为:“从知识的角度来看,现代设通过美学、工学、商学等信息与知识的运用,将市场的需求与公司的策略转化成可视的创意成果,这就是一门知识的工作。”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设计将属于综合创新系统、知识综合形象传播系统和知识综合应用系统。[8]

  我们再将工业设计的定义与前面提到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征结合起来看。首先,工业设计是一种有目的的创造性的活动;其次,工业设计是将一种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某种产品作为载体表现出来,产品可能一样,但是设计表达的方式不同,它的“效能和价值是这种载体本身无法全部体现的”,因此具有了非物质性的特征;另外,工业设计是针对批量化的工业生产而言的,也具有可复制性;最后,工业设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社会性,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因此工业设计具备了大部分的知识性特征,是一种知识性的创造行为,必须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2知识产权推动工业设计发展

  知识产权对工业设计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很多发达国家的经历都印证了这一点。20 世纪 60 年代是日本工业设计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当时日本工业设计刚刚起步,大量吸收国外的设计经验,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模仿西方国家的设计,因此被西方国家谴责为“设计小偷”。就是这个时候日本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开始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成为工业设计发展的有力保证。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日本工业设计迅速发展,取得了今天的成就。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现在所走的路和当时日本的经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也是个必经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出现的问题,对工业设计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工业设计的发展方面,意大利也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意大利是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意大利也是工业设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 年,意大利在上海举办了创意与知识产权保护展,这个展览展示了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收藏的 100 多件工业设计经典之作,代表了意大利工业设计的最高水平。此次展览与一般的设计展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展览不仅仅展示了设计作品,而且从“意大利是如何用一个世纪的时间建立起一个工业设计王国”的角度出发,展示了设计作品从构思、草图、成品,到专利的产生的全过程,体现意大利如何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来防范抄袭者对原创者的伤害,促使创意转化为生产力。正是这样的制度使意大利的设计业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好的制度对设计产生了激励作用,这使得更多的人投身于设计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设计,使设计在成熟的制度中实现更大的价值。主办方表示,这个展览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展品实物看到背后的设计和创意过程,最终可以促进人们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2.3与工业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概述

  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保护工业设计的重要基础。我们需要全面了解与工业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和商标和商业秘密,并在这个基础探讨保护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2.3.1工业设计与专利

  (一)专利的概念和种类

  “专利(Patent)”这个词来自于拉丁语 Litterae patent,原来的意思的是“公开的文件”,指的是中世纪的国王颁发的证明特权的文件,后来则指的是英国国王亲自签署并颁发的独占权利证明文件。而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指的是创造发明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专有权利。中国的《专利法》中的专利指的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该国领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

  在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指的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设计是一种创造新事物的活动,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创造性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设计与发明有共通的地方。实用新型,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法。”[9]

  实用新型通常在技术和功能上有一定的创新,但是达不到发明的保护水平,因此也称“小发明”或“小专利”。这一类的发明创造在实践中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工业设计领域。

  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10]

  作为法律概念的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虽然与我们平时理解的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不是完全相同,但无论是就字面来看还是从定义上来看,这个名称充分体现了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不可分割的联系。大多数工业设计可以寻求外观设计的保护,而完善的外观设计制度能有效地促进于工业设计的发展。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主要介绍外观设计制度与工业设计的关系。

  (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起源于 14 世纪,对外观设计最早进行保护的地区是意大利和比利时,而英国则在 1624 年就有了专门保护外观设计的条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属美学范畴,但同时又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共有品外观设计具有装饰性或美学的外表,装饰的或美学的外表必须对视觉具有吸引力。”[11]

  而《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指令》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尤其是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材料的特征所决定的外观。”[12]

  我国《专利法》(2008 修正)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还规定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产品外形式样的创新,从而丰富产品的种类、市产品的竞争力有所替身,这样就能满足不同的消费者对于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需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观设计制度对于工业设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 TRIPs 协议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一般来说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一种是进行专门的外观设计立法。

  中国和美国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的一部分来进行保护的。早在 1842 年,美国就确立了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组成部分的保护模式。同时美国版权法也有一部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而现在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立法。如德国、日本、欧盟和韩国。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和韩国的分类外观设计制度。欧共体外观设计制度有两种:(1)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在欧盟首次公开之日起,自动享有 3 年的保护期,并且不需要提交申请和费用。这种制度不需要注册,而且保护期限是比较短的,比较适合流行的产品设计。(2)注册制外观设计,需向欧共体市场协调局或是成员国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 5 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续展 4 次,每次 5 年。最长可以得到 25 年的保护。[13]

  纵观欧洲各国以及德国、日本以及在工业设计领域取得的成就,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外观设计制度的重要性。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与发明、艺术作品有共同之处,但也有独自的特性,现在人们对于外观设计的认识逐渐一致,那就是一种独立于发明和作品之间的、体现实用物品的装饰或审美的智力成果。

  2.3.2工业设计与着作权

  着作权,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人类最早产生的知识产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着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利。”[14]

  着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中国,着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即着作权的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着作权,并给予着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的第50 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之后第 50 年。着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中有一部分和工业设计有密切联系,但其保护方式与侧重点与专利法不同。主要包括产品设计图纸和实用艺术作品。

  (一)产品设计图纸、说明及模型。虽然着作权对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产品不作保护,但是对于产品设计的图纸、说明及模型是提供保护的。也就是说,一件产品设计,无论是否申请专利、是否进行批量生产,只要符合了着作权的规定,首先获得的是着作权。虽然从一开始就跻身于着作权保护对象之中,但产品设计图纸在中国着作权法中的地位似乎不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情形直至现在,随着一些设计图作品着作权侵权案例的出现,才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情形在设计交易的过程尤其常见中,比如委托设计的过程中发生侵权,客户无偿占有设计成果,或是企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却在作者竞标落选后在未经过作者允许并且没有给作者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者的作品等情形。

  (二)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是人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文化与艺术。艺术有不同的类别,在法律上也有所分类。法律上的实用艺术作品指的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并符合作品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着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15]

  实用艺术作品与一般的工业产品有所不同,它除了在人们的生活中有一定的实用功能外,还表现出一定的艺术性。

  《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明确指出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进行保护,世界各国也在这方面有所规定。中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而中国的《着作权法》中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受保护的作品,只在 1992 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作出这样的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 25 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生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不符合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身份;不过现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2 年 3 月,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该草案修改的内容之一便是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给实用艺术作品以 25 年的保护期。这使实用艺术作品受着作权保护有了明文规定。

  有一些艺术性强的产品设计也可以通过实用艺术作品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设计和艺术的关系来看,设计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因而设计的结果必定包含了人们赋予它的实用功能,同时也包含了当时人们的文化艺术观念,设计结果也必然与艺术美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对新产品新式的规划与预想是通过艺术的形式表现成视觉的形象。[16]

  产品设计的艺术性可以产生非常好的市场效果。比如法国设计师菲利普·斯塔克(Philippe Stark)经典设计作品柠檬榨汁机。如果仅从功能性的方面来看,这并不是一个设计得十分理想的作品,因为这个榨汁机在使用的方面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尽管如此,这款榨汁机在欧洲的市场上依然十分畅销。产品成功的理由很简单,就是那种优雅而充满趣味的造型所散发出来的艺术性打动了消费者的心。因此,诸如此类的设计作品是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并用着作权来进行保护的。另外由于版权的保护年限比专利的保护年限长,这对于权利人来说也是十分有益的。

  2.3.3工业设计与商标权

  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的一部分,在品牌的创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商标有不同的种类,如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这些商标都广泛的使用于各行各业。以立体商标为例,立体商标也称三维商标,一般由富有立体感的文字和图形所构成。比如我们非常熟悉的可口可乐流线型瓶子就是世界着名的立体商标。在欧洲,十分崇尚立体商标,且有取代作为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之势,这是因为外观设计的保护有期限,而商标的保护则是无限期的。[17]

  中国的商标法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对企业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为避免他人的恶意抢注,及时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是十分重要的。

  2.3.4工业设计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起源很早,我国古代社会的“祖传秘方”正是商业秘密意识的一种反映。随着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展,早在几年前 WIPO 已将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西方各国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8]

  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是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在很多情况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对设计成果并不能进行全面的保护。例如着作权对“创意”的保护仅限于其表达形式,而对“创意”本身不能进行保护;专利保护完整的设计与技术方案,但对设计构思等不作保护。

  正因如此,人们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途径来保护“创意”的内容,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和着作权、专利权的结合,这样就可以提高保护程度。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有着明文规定,而合同中也可以针对商业秘密订立相关的条款。

  2.4本章小结

  本章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这两者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了两者的关系,即工业设计具备了知识性的特征,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举例说明知识产权能有力地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同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与工业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如图 2.4 所示。

  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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