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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探析
【第二章】研究法律逻辑应用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章】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理论视角
【4.1】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多元研究维度
【4.2】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法律逻辑
【结语/参考文献】法律逻辑应用的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必要性。
1.理论要求。
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为顺应逻辑学的发展,与国际逻辑学发展接轨,学界提出逻辑现代化,同时也提出在法律逻辑领域的逻辑应用。可见,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顺应了逻辑学的发展需求。
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所以在理论上成为必要。一方面: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证据的相关性,事实的认定和语言解释等问题,而这些都落在逻辑的研究范围内。另一方面,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适用的每一环节都必然诉诸理性,逻辑是一种研究理性思维的方法,可见,法律适用与逻辑之间有其密切的联系。此外,逻辑也为法律适用提供一种研究方法,可以说是一种"法外看法"的视角。因此,考虑到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以法律逻辑的视角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就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必须的。对于法律适用进行逻辑分析的意义在于:在法律领域中,法律适用需要逻辑的工具,逻辑在实践领域中才能获得生命力。
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包括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例如辩证逻辑的应用,此外,还涉及应用数理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领域的某些问题。虽然非形式逻辑的趋势越演越烈,但就目前所呈现出来的现状,法律逻辑主要是指前者,即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仍然是以形式逻辑为重心,以辩证逻辑为补充,以非形式逻辑为新的视角。法律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推理。因此,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又可以解释为运用逻辑推理分析法律问题,由此可见,法律逻辑对法学的研究也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实践需求。
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顺应了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迫切需要。每当提到"法律逻辑"这一术语时,仅就其字面的表达,人们理所当然想到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时,我们不得不探析"法律推理"这一法律逻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是西方法理学界长期关注的课题,我国学者也曾把它提到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的高度,十分重视"法律推理"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领域,法院在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中,判决书的内容都十分简略,仅对案件基本情况有详细的阐述,而对判决书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十分草率,不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此外,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做出解释,这就令人不知其所以然。[9]
此外,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法律推理的凸显是中国法律家群体的专业自觉或职业自觉的一个标志。他们不再满足于当前的政治或日常话语,而是寻求证明他们的职业以及行为合法性更坚强的基础。"[10]
在深入研究法律推理时,雍琦教授把法律推理界定为:"法律推理是法官行使司法职能的一种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论证判决的正当性。"[11]
从我国对法律推理的研究中不难看出,逻辑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中,都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就刑事案件来说,立案、侦查和审判的过程,是运用科学知识和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也是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的过程。此外,无论是运用证据查清事实,还是依据法律审判案件,都离不开逻辑推理的思维活动。因此,无论是立法工作也好,司法工作也好,法学研究也好,都离不开逻辑这个工具。
可见,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不仅是法学理论日渐成熟的一种标志,而且还是法律实践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之可能性。
1.思维实践经验与思维材料的积累。
人是思维的主体,法律工作者是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主体,因此,只有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中有一定的思维实践经验与思维材料的积累,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才成为可能。
从理论层面来讲,法律逻辑是顺乎逻辑科学发展的,自对法律逻辑研究开始至今,法学界和逻辑学界所作的尝试和取得的有益成果,都为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作了必要的准备。
自有国家以来,就有立法和司法活动,立法与司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应用。有的学者认为:"合乎逻辑是建立任何性质的法制的必备条件。"[12]
就法律推理的界定而言,"法律推理是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13]
古今中外的法律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材料,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便利,而且也是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基石。
社会科学领域中,法学与逻辑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各种法律工作中,应用逻辑的场合随处可见,因而,在法律领域中,也默示了应用逻辑的存在。就应用逻辑的材料而言,在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办案故事中,有许多应用逻辑方面的材料,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也有许多破案、断案和法庭辩论的材料。时至今日,以我国对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为例,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一过程中,虽然处理案件的科学方法愈来愈多,但是古代流传下来的那些材料和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因此,在各项法律工作中,我们有必要也完全可能从应用逻辑的角度,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分析材料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探讨法律领域中如何具体应用逻辑的问题,对法律逻辑学这一门学科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时,思维实践的经验与思维材料的积累是必须的,是从古至今所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在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基础之一。
2.应用逻辑与相关方法论研究的凸显。
一般认为,"应用逻辑"是相对于纯逻辑而言的。"应用逻辑"的含义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任何科学都要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描述和把握对象,形成理论体系,都必须遵守逻辑规律。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提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的命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二是指逻辑学的一般理论应用于某一具体科学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特定的逻辑体系。从上述两种意义上的不同含义,可以看出,第一种意义上的"应用逻辑"的领域是所有科学领域都需要运用应用逻辑,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逻辑";而第二种意义上的"应用逻辑"是指某一具体科学领域的逻辑应用。相比之下,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是属于第二种特殊意义上的"应用逻辑".
当我们谈到"应用逻辑"这一概念时,我们不得不论及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的关系,对于二者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在学界是存在争议的,不少学者就认为:
"应用逻辑"和"逻辑应用"是内涵与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应用逻辑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特定的逻辑系统,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完全性等性质。而逻辑的应用是指把逻辑理论知识应用于某种实践的方法或行为,没有从具体领域的概念中抽取出形式语义,从而建立一门既是形式的,又是应用的逻辑。虽然争议不断,但是当论及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的关系时,还是能达成共识的,即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区别。不论是应用逻辑还是逻辑应用,其核心都在于应用,二者统一的基础是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应用逻辑和逻辑应用产生的根据、发展动力和源泉,是检验其科学性的标准。一方面,离开了社会实践,也就没有逻辑应用,更谈不上应用逻辑了。另一方面,社会实践不断发展,二者也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由此可见,在法律领域中,从逻辑应用到应用逻辑,还要解决方法问题,要贯彻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具体同一原则,运用逻辑理论具体分析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这是研究逻辑应用理论的重要原则和关键一步。从法律实际工作出发,使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找出应用对象领域的关键问题,并做恰当的逻辑分析,然后紧密联系相关问题,最后上升到应用逻辑。因此,法律逻辑作为一种应用逻辑,随着法律逻辑的兴起与发展,以逻辑的视角重新审视社会实践中的逻辑应用,从而为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可能。
除应用逻辑外,方法论的凸显也为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了方法上的可能。方法论是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一种理论形态,西方哲学在走完了本体论、认识论后,出现了方法论,纵观当前对方法论的研究,大多呈现出把哲学层面上的理论搬到某一学科领域。譬如:历史、语义学、法学等学科,不过各个学科的理论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各自领域的方法。就法律领域而言,法学方法论虽然具有理论形态,不是实践本身,但主要还是归属于实用性学科,而且也只有强调其实用性,才能真正把法学研究与法律实用性匹配起来。
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国内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如:"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等等。也正是学者们注意到逻辑的工具性质,结合逻辑学的工具性价值,为研究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提供了方法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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