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的理论渊源
包拯生于多事之秋,是时北宋内部有阶级矛盾之忧,外部有战事连年不断之患。处在这样一个严峻的时代背景,包拯急切地期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现实窘迫的境地。包拯在一生的仕途中始终保持着对皇帝的忠诚和对民众的同情,坚持为民请命、执法严明,坚持在司法活动中秉公执法以保证公平、正义,并大胆地对北宋一朝的统治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批判。为维护北宋的阶级统治,包拯针对官僚机构的冗乱、贪官污吏充斥朝野、民众赋税负担繁重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主张。这些都表现出包拯儒法结合的思想。
包拯的刑事司法思想是儒、法家思想综合作用的产物,而且他的思想集中吸收了两家的精化。文化是相通的,虽然对一种文化而言,其它文化可能是异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彼此排斥,无法沟通。[13]
包拯成功地糅合了儒法两家的法律文化,用实际证明了文化之间是可以融合的,不仅一国如此,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如此。
(一)儒家思想。
自西汉武帝时,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被定于一尊,自此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两千年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金科玉律,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此后始终贯穿于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活动之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原则,强调德礼教化作为主要的治国方略,刑罚则是必要的辅助手段,要先德礼而后刑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的实质在于,儒家学说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是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人们应该主动、自觉地遵守,使民众做到"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从而建立良好的统治秩序,维护封建阶级统治。
宋初宰相赵普就享有"半部《论语》治天下"的美誉。北宋建立之后,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在政治上通过加强中央集权,在思想上则是重振儒家"君为臣纲"为核心的纲常礼教。真宗仁宗二帝继承宋初以来的政策,大力倡导儒家思想,发展科举,选拔人才。在这种历史大背景下,包拯刑事司法思想留下了深深的时代印迹。
1、以民为本。
包拯的刑事司法思想贯穿着民本主义精神, 这恰恰也是儒家重民思想的体现。民本思想是儒家倡导"仁政"的核心, 也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在周公"德治"的基础上提出"为政以德"的主张,因而儒家法律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的意思,强调顺民、利民,主张用缓和社会矛盾的方法来维护当时的贵族阶级。在孔子看来,如果采用"重典"的方式来治理国家,民众只能会因畏惧刑罚避免触犯法律,并不能清楚意识到犯罪在道德上是不耻的行为;但是如果采用"德"和"礼"的方式来治理国家,民众就会有羞耻心,自觉地遵守法律。除了要求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以外,孔子还认为统治者在统治中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包拯在对宋仁宗的奏折中写到:"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14]
显然,他把安民视为治国安邦的基础,因为民是赋税的来源,维持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比孟子的 "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5]、唐太宗的 "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6]的看法要更加具体一些。他曾要求宋仁宗"少留圣意,大缓吾民,以安天下"[17],清楚地表现出他对社会底层民众疾苦的深刻了解和对人民群众的诚挚关心。包拯认为"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18].从"恤民"的角度出发,他提出慎刑的思想,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而以刑罚为辅。他说:"王者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19]
2、刚正严明。
大概在三十九岁重新踏上仕途的时候,包拯写下一首言志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20]" 史料于此亦多有记载: 曾巩在《孝肃包公传》中提到:"其为人不苟合,未尝伪辞色以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亦皆绝之,人多惮其方严";对包拯有过批评的欧阳修曾在《再论水灾状》中荐举包拯,称道他"清节美行,着自贫贱;谠言正论,闻于朝廷".
无论是包拯的自白,还是有关史料的记载,或者他人的评论,均可以看出包拯人格的另一个层面-- 刚正之气。包拯的刚正之气,是先秦儒家理想人格经过实践之后的产物。儒家讲"仁","兼济",同时又以"修身"作为基础。孟子曰:"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21]
"包拯的刚正之气有着很多方面的表现。对皇帝,他不曲意顺从,尽台谏之责,坚持己见。对权贵势族,他秉公执法,不畏强权。宋仁宗嘉佑元年(公元 1056 年),包拯权知开封府时期,一日天降大雨,导致横贯开封的惠民河泛滥,将半个城池淹没,惠民河曾是承担运粮的重要航道。
包拯亲自勘察审验,调查惠民河泛滥的原因,原来是由于权贵势族争相修筑亭台楼榭,侵占了惠民河的河边地,致使河道狭窄,造成河水堵塞不畅而泛滥。包拯遂上疏奏请朝廷,下令将所有侵占河边地的亭台楼榭统统拆除毁掉,以恢复河道通畅,根治惠民河水患。有宦官权贵持地契找包拯申诉,不同意拆除。包拯则派人实地勘验,测量出他们所侵占的具体面积,通过勘验发现宦官权贵们在地契上做了手脚,多有伪造之处,竟然私自增加步数。宦官权贵们在铁证面前只好认输,将侵占河道边地的亭台水榭全部拆除毁掉。 在此案件中,包拯的刚正之气,可见一斑。
3、重义轻利。
据《宋史》记载,因在天长县颇有政绩,宋仁宗康定元年(公元 1040 年)包拯升任端州(今广东肇庆)知州。端州盛产上贡朝廷的名贵珍品--砚台,依照皇帝命令,年年都须上缴一定规格、一定数目的砚台作为"贡品",以满足皇帝使用或犒赏他人。之前的端州官员经常以此为借口向工匠收取比朝廷规定数目多数倍的端砚,用此送给在京做官的大臣,以求升迁之便,工匠们不堪重负。包拯在上任之后发现这一严重问题遂进行严肃处理,命令工匠只能按照进贡的数目来制造砚台。在知端州 3 年离开时,包拯也没有带走一块砚石,这就是"岁满不持一砚归"的由来。
在中国文化中,砚台作为"文房四宝"之一,颇有讲究,并且有四大名砚的说法,其中以"端砚"与"歙砚"为上品。端砚漆黑发亮,品性温润如玉,磨墨时却无丝毫声响,在唐朝中期即名誉天下。北宋一朝,端砚现"贡品"之列,更是身价激增数倍。作为贡品,地方官员都十分重视,当然也就有了借口明目张胆的搜刮百姓。地方官员一般都会绞尽脑汁、想尽办法向权贵示好,以此获得升迁的机会。"贡品"无疑被视为他们之间联络感情的首选之物。历任端州知州依照此方法,仕途顺风顺水,由此便形成了一条"潜规则"--向工匠索取数倍于应上缴端砚的数量。包拯如果依照存在已久的潜规则向权贵示好,那么同样可以获得权贵们的欢心,可是包拯不但不投其所好,反而坚决斩断了这道非法"利益链条",使这一潜规则被打破,不仅如此,任满离开时亦做到"不持一砚归".金代文学家元好问作诗评价说:"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22]意思是对于官员们来说,保持清廉的品质是很难做到的。包拯坚守清廉,不因权势而惑,不为名利所动的行为着实令人佩服!
端砚久负盛名,文人雅客、达官贵人谁不喜爱?其实,包拯书法不错,当然也是喜欢砚台的。南宋刘克庄曾称赞包拯的书法:"笔法端劲,翰墨间风流蕴藉。"[23]但是包拯认为:"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24]
"清正廉洁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只有坚持廉洁才可以给民众作出表率作用,由此也可以使社会风气得到有效的改观。
(二)法家思想。
虽然儒家思想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但是法家思想一直作为治国理政的利器。法家作为诸子百家中的一家,是中国历史上以国家的治理方式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派,他们提出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其思想渊源可溯及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法家思想的核心则是"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法家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1、法自君出。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25],主张国家立法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臣民不得行使,构建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26]的集权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这样的构思框架下,法律的颁布是皇帝的专门职责,所以"诏颁"、"制颁"的法律法令只能由君王做出,其他一切与法律相关的活动,都不过是代替皇帝传声而已,皇帝拥有则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到秦始皇时期则更加刚戾自用,法律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私欲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后果十分恐怖,史书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27]
在皇权不断得到强化的宋朝,"法自君出"这一思想依然存在。包拯秉承这一法律传统,他指出:" 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28]还指出:" 命令者,人主之柄,而治乱系焉。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29]皇帝不仅制定法律,而且赏罚的权力依然掌控在皇帝手中。
同时,皇帝还有亲自疏决案件的权力。包拯写道:"常年四五月内,皇帝亲临疏决罪人,并从减降,已成定例。"[30]作为一个"竭忠于君"的传统官吏,包拯对于皇帝的法律权力持全盘肯定的态度,却没有丝毫的怀疑,更没有进行批判性或者超越性的分析。但是就当时的历史环境来看,他的这种思想是符合当时时代发展的。
2、法存画一,国有常格。
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包拯把法律看作是"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由此可见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的作用,他认为必须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包拯认为必须持慎重的态度进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这样法律才具有稳定性,而皇帝则是实现法律稳定的关键。他在奏折中写道"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31],"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逾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32]他尖锐指出"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33],因此"乞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如此,则法存画一,国有常格。"[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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