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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禁酒法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34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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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古代的禁酒法令。

  酒虽美味,却容易使人沉迷,酿成大祸。在中国古代饮食规范中,有一个独特的法律现象,即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禁酒,包括禁酿、禁卖、禁饮。禁酒法令与榷酒法令虽都与酒相关,却有本质不同,榷酒是一项经济政策,而禁酒却是十分重要的大政方针,有时甚至关乎国家的生死存亡。据史书记载,夏朝和商朝的最后一位君主都是嗜酒者:"桀既弃仪义……日夜与末喜(桀宠妃)及宫女饮酒,无有休时。为酒池可以运舟,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醉而溺死者,末喜笑之以为乐。"纣王纵饮则是"好酒淫乐……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因此人们把夏朝和商朝的灭亡归因为"桀以醉亡天下"152、"糟丘酒池,辛(纣)、 癸(桀)以亡".

  西周初期,周公以殷亡为鉴,告诫子孙不要贪杯,甚至用严刑峻法惩治好饮之徒,颁布《酒诰》:"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上天降罪,致使丧德亡国,是因为饮酒所致。上天厌恶饮酒,所以只有在祭祀、父母有庆、敬老等场合才可以饮酒,在日常生活中则不可饮酒,也可不聚集在一起喝酒:"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指成周城),予其杀。"西周《酒诰》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第一部禁酒法令的产生。清代思想家顾炎武曾说:"先王之于酒也,礼以先之,刑以后之。"为维护统治,各朝各代的君主都不定期颁发过禁酿禁酤禁饮的禁酒法令。

  1.因畏惧天灾而禁酒。

  《汉书·景帝纪》载:中和三年"夏,旱,禁酤酒";《宋书·文帝本纪》载:"文帝元嘉十二年,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断酒。";《元史·仁宗纪》载:延祜元年,"兴元、风翔、泾州、郇州,岁荒,禁酒";"汴梁、南阳、归德、汝宁、淮安,水,敕禁酿酒".同书《文宗纪》记载:天历元年,"汴梁、河南等路及南阳府频岁蝗旱,禁其境内酿酒".由此可见,政府之所以会实行酒禁,最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旱灾和虫灾。古时,人们认为,自然灾害的发生是民众惹怒上天所致,它说明了上天对人类的惩罚,因此,人们要适当收敛自己的不良行为。实行酒禁,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克制自己的奢侈欲望,以良好的言行消除灾害。

  2.为节约粮食而禁酒。

  酒是用粮食酿造而成的,如果庄稼惨遭自然灾害破坏,收成减少,米价上升,统治者则会实行酒禁来要求人们节约粮食。如《汉书·文帝纪》载:"诏戒为酒醪,以靡谷";《晋书·安帝本纪》载"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金"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麴".又如《新唐书》载:"唐初无酒禁……肃宗以禀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清朝乾隆二年开始,面对粮食供应的问题,乾隆帝先后八道谕旨,要求禁酒,这场禁酒运动一直持续了七十四年,规模大、范围广,堪称中国禁酒史上的一块里程碑。禁酒制度是否实行,主要看谷粮是否得到良好收成。

  3.为稳定社会秩序而禁酒。

  古人认为,人之酒品与人性之善恶相符,《说文·酉部》解"酒"字:"酒,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恶也。"当人过度饮酒时,就会产生破坏道德的行为,人性丑恶的一面将会被显露出来。"州县刑狱与夫淫乱杀伤,皆因酒而致","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一个社会若嗜饮酗酒者人数增多,社会秩序肯定要受影响。汉律中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此类禁酒法令皆为稳定社会秩序。

  例如《魏书·刑罚志》记载:"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酗酒致讼或议主政。帝恶其如此,故一切禁之,酿、酤、饮皆斩之。"这里的禁酒是在"年谷屡登"的情形下施行的,可见原因不是为靡谷,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4.对违禁者严厉惩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历代统治者都会适当地实行酒禁制度,违法者处以严格刑律。

  《三国志·简雍传》曾详细记录了蜀国酒禁制度。其载云:"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即便是在家里藏匿酿酒的工具,也会按照私自酿酒之罪论处,此事足以说明古代社会对酒禁犯者的惩罚极为苛酷和不近情理。唐代实行的惩罚规则是 "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以致"以酒禁坐死者,每岁不知数。"《宋史》也载:五代后梁酒曲之禁是:"曲犯三斤,求生不克。"北宋初年实行禁酒的政策,不许私人酿酒,甚至实行连坐,据《宋会要辑稿》载:"请自今州县官酒务处,今五家相保,知有私酿,坐五保,奏可。"元代承袭连坐:"诸私造酒曲沽卖,并含邻人知而不纠,论如五保律";元世祖至元十三年,"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平民。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为避免官员饮酒误事,统治者对官员违禁的处罚也十分严厉,《金史·海陵纪》记录了金朝的酒禁规则:"禁朝官饮酒,犯者死。"明清时期虽亦有禁酒之令,却已成强弩之末,对违禁者的处罚已少有规定了。

  (四)乡饮酒礼的法律规制

  乡饮酒礼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重要的礼仪性宴席活动,以宾兴贤能、敬老尚齿、尚武习射、礼节谦让为主要内容,参加者主要为地方儒士和乡间的德高老者。乡饮酒礼最早源于原始氏族制社会中人们的'相飨',指一个团体共同分享食物,后发展成为乡党之中具有完整礼仪规范的大型仪式。乡饮酒礼严格遵照长幼尊卑的等级划分,《礼记·乡饮酒义》规定:"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论语·乡党》记载:

  "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礼记·经解》中也说:"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荀子曾对此感慨道:"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乡饮酒礼在推行礼仪教化及维护宗法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受到统治者的关注,将乡饮酒礼列入历代国家法典,朝廷与地方官吏亦大力推动。乡饮酒礼相关的法律规制除了将礼的部分用法律固定下来之外,更多的目的是要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施行,以及借由法的威慑作用加强乡饮酒礼中的等级区分。

  北魏太和十一年曾颁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隋初定国子寺"年别一行乡饮酒礼",州郡县亦每年于学一行乡饮酒礼。唐太宗贞观六年诏曰:"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规定:"州县长官,亲率长幼,齿别有序,递相劝勉,依礼行之。

  庶乎时识廉耻,人知敬让。"170唐宋法律还规定可通过乡饮酒礼与科举结合选拔人才。《通典·选举三·历代制下》云:"长安二年,教人习武艺,其后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行乡饮酒礼,送于兵部。"《新唐书·选举志上》亦记载:长安二年,武则天始置武举,其中举者"亦以乡饮酒礼送兵部".宋高宗时颁布诏令"郡县于科举之年,行乡饮酒礼于庠序一次。

  如愿每岁行之者,听从其便。"明朝对乡饮酒礼十分重视,朱元璋认为:"礼莫大于别贵贱,明等威","礼立而上下之分定,分定而名正,名正而天下大治矣。"于是"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法,敦叙长幼之节".洪武十六年制定颁布了《乡饮酒礼图式》,洪武二十二年,再定《乡饮酒礼图式》,详细规定了乡饮酒礼的各种规范,特别是以图画形式展示了行礼时的座次和方位。各参与者必须严格按照身份入席,否则要受到刑罚处罚。

  朱元璋亲撰的《御制大诰》就有规定:举行乡饮酒礼时,"主者若不分别,致使贵贱混淆,察知,或坐中人发觉,罪以违制。"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也规定:"凡乡饮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175朱元璋还明谕,违条犯法之人,在举行乡饮酒礼时必须"列于外坐",即"坐于众宾席末,听讲律受戒谕".这既体现叙尊卑、别贵贱的原则,又可起到警戒的作用。清政府引用明政府的法案,在《大清律例》对其做了明确处罚规定。同时,在清朝时期,清政府还视行乡饮酒礼为地方官考核标准之一:"乾隆十八年,更定乡饮酒礼,仪礼部奏言,各省举行乡饮酒礼事不画一,且竟有频年不举,致旷大典者,应令督抚转饬各属府州县,遵照定例于正月十月举行二次。"明朝修纂《大明集礼》时,监察御史睢稼奏言:"《周官》有悬法象魏之文,《礼经》载乡饮酒读法之说,皆导民知礼法而远刑罚也。今新律(指吴元年律令)颁布天下,乡井细民犹有不通其说者,宜仿古人月吉读法之典,命府州县长吏,凡遇月朔会乡之老少,令儒士读律,解析其义,使之通晓,则人皆知畏法而犯者寡矣。"明太祖按照该项建议在行乡饮酒的相关礼仪规范中加入了读律令等内容,规定由"读律者"诵读《大明律》,里社的乡饮酒礼还兼读刑部所编的《申明戒谕书》,武职衙门的乡饮酒礼也兼读大都督府所编的《戒谕书》。这样,将饮酒与读律结合起来,既习礼又普法,便成为明代乡饮酒礼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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