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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防空识别区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11 共31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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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国家的空防任务也越来越重,特别是对于沿海国而言,长长的海岸线既可以带给一国丰富的资源,同时也给其安保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国家在旧制度下已经无法保证自己的国防安全,所以就只好创设新的制度来适应现实的需要。通过在公空划设防空识别区就可以扩展沿海国的空中防御范围,为保障国土安全提供了一段宝贵的预警时间。
  
  首先防空识别区的本质是国家在公空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它因为符合预先性自卫这一国际习惯所以合乎国际法,但同时也因此这种管辖权的界限就更加严格了,它需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条件。防空识别区内的管辖行为应该着重在“识别”,识别失败的情况下可以警告、伴飞、拦截,但是应该避免使用武力,防空识别区的作用是“识别”,目的是“预警”,在领空外额外给予沿海国的管辖权仅限于此。
  
  其次,也有学者认为防空识别区侵犯了他国的飞越自由,然而飞越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在相关国际习惯、条约,以及《芝加哥公约》、《海洋法公约》等的共同约束下,飞越自由的行使范围相对有限。虽然防空识别区对飞越自由的限制与《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里规定的限制不一样,但只要沿海国做到了《海洋法公约》和《芝加哥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就没有违反这两个公约中关于飞越自由的规定,《海洋法公约》在专属经济区从经济和资源方面限制飞越自由,《芝加哥公约》从保证民用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有序限制飞越自由,但这并不妨碍沿海国为了国防需求,制定其他的规定,这也符合在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中就得到确认的“国际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因此沿海国设立防空识别区与其他国家享有飞越自由是不冲突的。
  
  最后,中国 2013 年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立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对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也多有怀疑的声音,主要集中在东海防空识别区规则之下,没有进入中国领土意图的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和对军用航空器的规制手段,会否给他国的飞越自由、他国主权造成损害。但是飞越自由不是绝对的,防空识别区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设立的,只有针对所有航空器了解情况,掌握信息才符合设立防空识别区的目的。而且我们在东海防空识别区内采取的措施以“识别”为主,不管是主动识别还是被动识别,只要被定性为安全航空器的,都无一例外的享有飞越自由。另外,我们对军用航空器采取了不同与民航的识别措施,主要限于主动升空识别和警告两种方式,所以既保护了自己国家的安全,也不会对该军用航空器造成影响。但是东海防空识别区目前缺乏运行可依据的、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一、着作及译着类
  
  1.[意]朱利奥·杜黑:《制空权》,曹毅风、华人杰译,解放军出版社 2004年版。
  
  2.[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王铁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
  
  3.赵维田着:《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
  
  4.周忠海着:《科技与海洋法》,泰山出版社 1998 年版。
  
  5.姜世波着:《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6.贺富永着:《航空法学--总论与体系研究》,科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7.王铁崖着:《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
  
  8.朱文奇着:《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 2013 年版。
  
  9.张乃根:《国际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二、编着类
  
  1.王鹏、缪新萍、张芹编着:《管窥防空识别区》,军事科学出版 2014 年版。
  
  2.卓名信、厉新光、徐继昌主编:《军事大辞海》,长城出版社 2000 年版。
  
  3.李浩培、王贵国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4.邹瑜、顾明、高扬瑜、郑杨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5.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6.[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
  
  三、杂志类
  
  1.王雷:《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载《法制与社会》
  
  2014 年第 6 期2.魏华:《东海防空识别区与中国国家安全法治》,载《国家安全法治研究》 2014 年第 9 期。
  
  3.何蓓:《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与建议》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 11 期。
  
  4.周忠海:《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 年第 6 期。
  
  5.李居迁:《防空识别区:剩余权利原则对天空自由的限制》,载《中国法学》2014 年第 2 期。
  
  6.吴燕妮:《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分析及海峡两岸合作》,载《陕西行政学院院报》2014 年第 5 期。
  
  7.邹立刚:《论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平时军事活动的规制权》,载《中国法学》2012 年第 6 期。
  
  8.曹群:《中美防空识别区规则是否存在分歧》,载《当代亚太》2014 年第 2 期。
  
  9.薛桂芳、张珊:《澳大利亚海事识别制度初探》,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5 期。
  
  10.易平:《国际法视野下的预防性自卫》,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第 1 期。
  
  11.张磊:《防空识别区与海洋飞越自由》,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 12 期。
  
  12.张卫华:《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和飞越自由》,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 年第 1 期。
  
  四、学位论文类
  
  1.赵振飞:《沿海国对领海外海域的管辖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论文,2009 年。
  
  2.彭飞:《预先行使自卫权的可行性分析》,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15年。
  
  六、中译论文类
  
  [加拿大]伊万·L·海德:《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金朝武译),《中国法学》2001 年第 6 期。
  
  七、外文论着类
  
  Cooper, Airspace Rights Over the Arctic,3rd ed, Air Affairs, 1950.
  
  八、外文论文类
  
  1.Jae Woon Lee, Tension on the Air:The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onthe East China Sea, East Asian Observer, Vol.7, 2014.
  
  2.Elizabeth Cuadra,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Creeping Jurisdiction inthe Airspac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8, 1978.
  
  3.Peter A.Dutton,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s outside Sovereign Airspac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03,2009.
  
  4.Yuka Hayashi, Jeremy Page, and Julian Barnes, Tensions Flare As Japan SaysChina Threatened Its Forces, Wall Street Journal,Vol.2, 2013.
  
  5.John E. Noyest, The United States,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and freedomof navigation,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Vol.29,2005.
  
  6.Natalie Klein,Legal Implications of Australia's Maritime IdentificationSystem,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55, 2006.


  致 谢
  

  论文的完成,意味着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也即将结束。在此,我要对帮助与支持我的人表达我的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冯湛青冯老师。冯老师在学术上很有造诣,我却学业不精,但冯老师一直对我细致指导,尤其是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冯老师在我攻读硕士期间不仅在学习上对我的悉心指导,而且在生活中给我的无私关爱。冯老师理论功底深厚、待人随和,不管是在学习中还是在生活上,都让我收获颇多。
  
  遇到冯老师,是我人生一大幸事。
  
  还有一位老师,是我要特别提及的,那时就袁发强老师。可以说,袁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和指导,渗透在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框架、方向等各个细节中。
  
  他不仅指明了本论文的整体架构,还及时地指点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得论文的逻辑结构更为严谨。
  
  同时我也要感谢在研究生期间给我上课的各位老师,感谢他们的传道、授业与解惑,他们让我知道了学无止境、学习更要思考等道理;也要感谢所有同窗好友,他们对我帮助和关必,让我在困难中重获力量;更要感谢家人对我学业的支持,他们对我的支持与鼓励,使我获得更多的学习的动力。
  
  最后还要感谢我的母校华东政法大学所提供的良好学习条件。
  
  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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