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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02 共9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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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在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从而找到构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路径之前,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定义、特征、模式、常见纠纷的类别以及纠纷解决模式等方面进行清晰地梳理,明确相关概念。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不同组织或学者有着不同理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而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

  根据 2005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跨境交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各国际组织相关文件、各国法律文件以及学术界相关研究中所提到的通常指广义的跨境电子商务,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一般是狭义的概念。国际贸易专家王建认为,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路径和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个环节来理解。

  刘娟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应用中较为高级的形式,是把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通常理解为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的过程。

  商务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沈丹阳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生产和贸易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数字化、电子化,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

  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简单理解为:买卖双方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这一媒介进行商品的买卖,并通过国际物流运输将商品由出卖方送达买受方的行为。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的厘清,可将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货主体的跨国性。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虽然电商平台的提供者是国内企业,但是,真正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却是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以 M2C 模式的天猫国际为例,入驻天猫国际的商家一般为外国相应品牌的品牌商或大型代理商,而且,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是由国外商家直接邮寄给国内消费者,实际交易是发生在国外商家和国内消费者之间的。再以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为例,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下,国内的电商平台只是为国外的电商或品牌商与消费者提供了交易的渠道。在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时,电商平台上相关的购物页面会链接到国外电商或品牌商的网页上,真正的交易还是发生在国外供货主体和国内消费者之间。因此,跨境电商的供货主体具有跨国性的特征。

  (二)交易的相对虚拟性。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打破了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可以亲眼看见商品,基于对商品质量、性能等可以直接感知的方式了解交易对象。而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的交易需通过电商平台完成,即交易从开始选择到完成支付都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如若只是在线上进行选择而后续的交易过程仍采用线下交易模式的则不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而应归为传统交易模式的范畴。由于交易双方相互选择、相互信任到最终完成真个交易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仅仅通过卖方对于商品的文字、图片等展示和买卖双方的文字或语音交流,买方都无法亲眼看见商品,除了卖方的描述外,亦无法获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因此,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具有相对虚拟性,而正是由于这种虚拟性,交易双方则必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来促进交易的完成。

  (三)纠纷标的的小额性。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从中国电子商务投资金额来看,2014 年上半年,投诉金额为 100-500 元的区间所占比重最大,为 36.53%;1000-5000 元,为 24.05%;100 元以下,为 20.76%;500-1000 元,为 13.40%,5000 元以上占比最少,仅为 5.26%.

  同样,2013 年也呈现相同的趋势。另,《2015 中国跨境网购报告》显示,跨境网购的人群主要有三类:一是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母亲。相比于国内商品,国外的商品在质量上更能得到她们的信赖,她们认为通过这种渠道采购的商品更能带给家人健康的生活。这类人群普遍关注母婴、保健品和食品;二是喜欢新奇事物的探险家。这类人群普遍关注电子、数码产品、运动装备等。他们喜欢创新,热衷新鲜事物,对高科技、新发明充满探索的欲望;三是时尚潮流的追随者。这类人群时刻追随潮流,紧跟国际时尚形势。他们关注服饰、鞋包及护肤品。

  通过网购的主要人群可以看出,网购主要人群所购买的大部分都是日常生活用品,商品金额都不大。并且,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会产生不信任感,金额较大的商品,人们一般都倾向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很少选择网购。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小额性的的特征。

  (四)交易种类的多样性。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购物需求,但在传统购物模式中,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目的性地购物,但在同一区域或同一商圈,人们的选择范围相对较为局限,很可能出现自己需要的商品恰好买不到或者不知在何处购买的情况,也可能出现所需的商品恰属两个类别,需要去不同的地方购买的问题,抛开金钱成本不谈,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也会大大消耗消费者的精力。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品种类齐全,丰富多样,从小件生活用品到大件家具家电应有尽有,人们足不出户,轻点鼠标,通过互联网几乎可以买到所需的一切商品,打破了传统购物中的地域局限,而且节约了时间。交易商品种类多样,涵盖范围广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突出特征之一。

  (五)支付方式的灵活性。

  互联网移动技术连接了传统的线下支付方式与线上支付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消费者与商家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付款模式。从最开始涉足网上支付的网上银行到支付宝开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如今的移动客户端支付,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了更加方便、快捷、灵活的支付方式。

  现如今,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付款方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除了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外,支付宝还推出了"蚂蚁花呗"的信用消费方式,一些电商平台的部分商品还支持分期付款,缓解了消费者的资金压力,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

  (六)跨境交易的复杂性。

  顾名思义,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来购买全球范围内的他国商品,因此,当然具有涉外因素。这类交易通常涉及 2 个或 2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相比于国内的电子商务交易更加复杂。其中物流运输、海关清关、出入境商检、汇率变动等因素又使购物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一旦产生纠纷,维权难度倍增。因为与消费者实际发生交易的主体为国外企业,若消费者选择国际诉讼的途径,其维权成本极高,与其消费商品的金额完全不成正比,而且,其中涉及多个国际私法问题,比如要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而才能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都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更加艰辛,通常在此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放弃。因此,跨境交易的复杂性特征也是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主要特征之一。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

  在提到跨境电子商务时,我们往往会想到天猫国际、淘宝全球购、亚马逊、京东等电商平台。虽然它们都属于跨境电商,但其实它们分属于不同的模式,细分起来不可一概而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C2C--海外代购模式。

  海外代购模式就是指经常出入境的个人为国内消费者在他国采购其所需商品并通过国际物流将商品直接送达国内消费者的模式。以淘宝全球购为代表的海外代购平台是 C2C(Consumers-to-Consumers)模式中极为典型的一种。海外代购平台通过向入驻的卖家收取费用获取利润的方式运营。从某种意义上讲,平台只是为消费者与卖家提供沟通的媒介,其不会全面地介入交易的各个过程,即平台对卖家的商业信誉、信息真实度及产品质量等不提供担保。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属于 C2C 模式。

  此种模式的运作流程为:有跨境采购能力的个人入驻平台成为卖家,在平台上运营自己的店铺,在店铺中挂出可以采购的商品及其具体信息,消费者登录平台订购卖家挂出的商品,卖家再根据消费者的订单为其采购商品,并将商品转运或直邮送达消费者手中。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各类卖家的入驻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丰富的商品,更大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符合其需求的商品。然而,其劣势在于消费者难以了解平台入驻商家的真实经营情况,难辨商品真假,难以获得消费者信任。

  (二)M2C--直销直邮平台模式。

  与海外代购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以天猫国际为代表的平台要求入驻平台的供货商必须为海外的厂商或品牌代理商,因此,要求其拥有海外零售资质和授权,属于 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s)模式。此种模式下,商家入驻平台时需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只有符合平台要求的相关认证条件才可入驻平台。因此,此种模式对跨境供应链的参与较为深入,易于得到消费者的信赖。

  在这一模式下,电商平台连接了国内消费者和国外供货商,二者以批发价结算,而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电商平台会将收到的订单发给海外供货商,海外供货商则直接以零售的形式,通过国际物流直接将商品发送给国内消费者,电商平台则通过赚取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差额获取利润。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供货渠道可靠,电商平台直接与海外供货商谈判保证货源真实可信,容易获取消费者的信任,长期发展前景好。而其劣势在于电商平台与海外供货商的谈判需要较长时间,前期准备流程复杂。

  (三)B2C--商家自营模式。

  商家自营 B2C(Business-to-Consumers)模式分为综合自营模式和垂直自营模式。综合自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亚马逊、1 号店和丰趣海淘,平台上所有海淘业务所出售的商品均需平台自行储备,且商品经海外直邮或者保税进口的方式销往国内。垂直自营模式是指平台主要销售单一领域的商品。如,化妆品、母婴用品、食品等。其主要代表为母婴类的蜜芽宝贝,蜜芽宝贝以母婴为经营对象,以保税或海外直采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可靠的渠道赢得消费者信赖。

  保税进口的方式是指销售的电商平台在保税区内建立仓库,商品经由国外采购并暂存到保税区仓库,消费者购买后便从保税区发货,商品以个人物品出区,通过国内物流送达消费者,是先有商品再有订单的模式。而海外直邮则是消费者下单后,再由国外采购后经国际物流直接邮寄到国内。两种方式销售的商品均为国外商品,商品本身并无不同。

  B2C 模式的优势在于电商平台深入货品的来源选择、货物储备、参与物流运输等交易环节,电商平台直接管理供应链,赢得消费者信赖。但其劣势在于商品种类局限于各国际品牌销售相对火爆的商品,而平台却无法与部分知名国际品牌供应商直接签约供货,其取得货品只能依靠海外代理商、国内进口商等二级商家,一是供应链上游不稳定,二是价格透明,利润微薄,导致其生存空间狭窄。

  (四)导购返利平台模式。

  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下,电商通过在其平台上发布购物信息或者返利信息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模式。典型代表为 Hai360 海外购,电商平台与各国亚马逊网站合作,电商在网页平台上发布商品或折扣信息,消费者通过平台上的链接直接跳转至海外电商平台或者海外供货商网站,以此方式来促进订单的提交,最终促成国内消费者与该国外网站间的交易,交易成就后,海外电商或者供货者就会将一定比例金额返给导购平台,导购平台再将其所得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返给国内消费者,最终实现盈利。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其一,抓住了国内消费者的心理,与国外可靠的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可以让消费者不担心货品的来源以及货物的真假;其二,采用返利的模式吸引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购买可靠的商品,可以扩大用户群的范围。但其劣势在于不是直接从厂家取得货源,而是依赖于其上游供应链,因此,对供应链的掌控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此种模式的电商只是小规模的,做大比较困难。

  (五)C2B--社区信息分享模式。

  C2B(Consumers-to-Business)是由用户出发,根据用户的需求来决定电商平台所出售的商品品种的模式。其典型代表为小红书。小红福利社顺应用户需求,自 2014 年 12 月上线以来,吸引了大量人群的关注。在运营模式上,注册小红书的真实买家可以在社区中分享自己的购买心得,电商平台上用户分享的信息形成海量数据,平台通过累积大量的海外购物数据,综合小红书福利社的用户行为生成一个自有商品数据库,以自有数据库作为基准,统计出全球范围内受消费者青睐的品牌或商品,综合考虑小红书福利社内用户需求的品牌或商品,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平台再对商品进行筛选,最后再和品牌商签约。

  此种模式打破了传统电商的经营模式,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其优势在于:

  其一,时刻把握用户需求,提升了用户的购物体验。用户在福利社内可以发现很多适合于自己的商品,并可通过社区平台以较低的价格、方便的操作以及最快的速度获得该商品,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用户的生活方式;其二,小红书的商品来自国外正规的品牌供货商,货源真实可靠,消费者买得放心;其三,小红书从采购储存到物流售后,全部自营,创建了一整套供应链,使得消费者购物更加方便、快捷。

  四、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纠纷类型。

  互联网的发展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品可以快捷地自由流通,各国消费者拥有了一条全新的购物渠道,许多国外质优价廉的商品倍受青睐。在互联网未普及的时代,想要购买国外商品有两条渠道:一是亲自去国外购买或找朋友帮忙购买;二是对于设立国内专柜的外国品牌,消费者可以去国内专柜购买。但这两条渠道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均非常大。

  而现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国内消费者在任何场所浏览网页、轻点鼠标,就可以将地球另一端的商品收入囊中。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势头强劲,但同时,由于网购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对电商平台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多种多样的纠纷随之涌现,商家与消费者的核心纠纷可归结于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品质量纠纷。

  随着工作的日益繁忙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选择,而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对国外知名品牌商品的需求日益强烈,跨境电商平台随之涌现,并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巨大的利益驱使不少电商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商品质量,甚至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而消费者只是根据电商平台发布的图片和商品描述信息来选择,无法知悉商品的真实质量。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商品的真实质量与消费者的心理期待间存在差距,其宣传的内容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符合其购买需求,从而产生交易。但是当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却发现商品质量并非像网站描述一般,甚至与其图片及描述相去甚远,从而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为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几乎发生于各类商品交易中。

  (二)款项支付纠纷。

  这类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买方已付款但未收到货品;二是卖方已发货但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对于涉及款项的争议,通常来说,买卖双方都不会轻易做出让步,那么,纠纷一旦发生将不易于解决。第一种情形下,买方先在电商平台上支付货款,但由于卖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其很可能不发货给买方,或者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卖方履行了发货义务,但买方未收到货物;第二种情形下,卖方已履行发货义务,但买方拒绝收货并退款或者买方谎称未收到货物并不确认收货。在这样的情况下,款项争议便时有发生。

  (三)售后服务纠纷。

  《新消法》实施后,用户的"无理由退换货"的意识提高,大多数电商平台的大部分非特殊商品均承诺 7 天无理由退换,甚至部分电商平台的部分商品还支持 14 天无理由退换(蜜芽宝贝)、30 天无理由退换(小红书),一般来说对于未拆封,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商品来说都可以退换货。因此,若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由于商品质量问题、与宣传描述存在差异或者单纯由于不喜欢、不好看等理由要求退换货,或者在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要求卖方维修,如果卖方对此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拒绝履行此项义务,则会导致此类纠纷的发生。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退换货等售后问题是用户投诉较大的热点,占比近 30%.

  但也有些电商平台不支持《新消法》中规定的 7 天无理由退货,比如跨境通,原因为其将跨境通定义为境外电子购物平台,用户与入驻商户的交易行为视作境外购物行为。

  这样的情形下,售后服务纠纷便出现得更加频繁。

  (四)物流运输纠纷。

  对于没有自营物流运输系统的电商平台来说,物流运输一般由平台与物流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由单一物流运输企业包揽平台的运输业务或者不与统一的物流企业签订协议,而是与不同的物流企业合作共同实现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还是有可能由于物流运输企业的疏忽而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下,如果风险完全由消费者负担显得不公平,但若电商平台承担全部责任又不尽合理。因此,此类物流运输纠纷便产生了。

  第二节 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模式综述。

  一、传统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模式的类型。

  在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传统的解决方式主要有电商平台内部解决、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下面将对这三种类型作一分析。

  (一)平台内部解决。

  平台内部解决机制是指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

  这一机制是国际规则中通行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附件第二部分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应该在不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费用及负担的条件下,继续建立公平、有效及透明的内部机制,以公平和及时的方法对消费者的申诉和困境作出反映并加以消除。

  平台内部的纠纷处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与商家发生就商品质量、货款等发生争议后,首先由消费者联系商家,商家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纠纷的处理,尽量使争议化解在这一阶段,否则商家的信誉将会受到影响,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消费体验。二是在消费者与商家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可以请求电商平台介入处理。一般电商平台均规定商家入驻平台时和消费者选择在平台购买商品时,强制同意接受平台作为第三方就其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进行处理。

  目前,大多数电商平台都设立平台内部专门的纠纷处理机制。如《天猫国际服务条款规则》《洋码头纠纷处理规则》第二条都规定了商家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授权平台处理争议。

  采取自营模式的跨境通平台则采取在线客服和在线反馈的方式解决争议。若消费者对平台内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平台内部怠于处理,消费者再寻求外部争议解决机制,如《跨境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明确规定争议无法解决时提交跨境通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二)诉讼。

  除内部处理的纠纷外,外部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人们较为熟悉,应用范围较为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若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在国外注册,中国消费者与之发生争议,并无法通过平台内部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时,理论上来讲,跨国诉讼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跨国诉讼要求原告选择一国法院起诉,法院在确认管辖权后立案,而后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的标准流程进行文书送达、域外取证、审判、执行等环节。如果不出意外,只是按标准流程走完上述程序,消费者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不必说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棘手的问题产生时,就需要消耗更大的精力。

  当然,也有消费者跨国诉讼的例子,比如 2007 年中国消费者状告美国博士伦问题护理液、2010 年中国消费者起诉美国惠普电脑。但总体而言,诉讼纯粹是一种损失。

  跨境电子商务将其体现得更加明显,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在数量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中,仅阿里巴巴平台每年处理的纠纷就超过 400 万件,而其中,超过 80%的纠纷交易金额在一千元以内。

  因此,绝大部分网购争议金额都不大,而选择跨国诉讼可能会付出相比于商品金额成千上万倍的金钱。所以,出于经济的考量,消费者一般都会放弃诉讼,默默承受损失。尤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极为少见,即便有,大多也是通过法院或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解结案,真正走到法庭诉讼并判决结案的案例更加少见。

  (三)国际商事仲裁。

  除诉讼外,另一种传统的跨国纠纷的外部解决方式就是国际商事仲裁。仲裁要求当事人双方事前或事后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同意将双方所生之争议提交仲裁。相比诉讼而言,仲裁虽为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但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时间、金钱成本巨大等与诉讼一样的弊端。加之由于管辖权等因素,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和商家很难就跨境交易的纠纷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摆在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不适应性。

  (一)成本方面。

  时间和金钱成本是传统解纷解决方式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不论时间抑或金钱,人们若面临解决成本远远高于交易标的额的问题,相必绝大多数当事人也会选择放弃维护自身权益。

  (二)公正性方面。

  传统的平台内部解决的方式也属于在线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平台内部的解决机制而言,其公正性会遭受质疑。平台内部的解决机制有时会过于偏袒商家,有时会过于偏袒消费者,这就使得纠纷解决平台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人们不相信网站内部的纠纷解决平台会处在一个中立的位置来做出裁决,并且网站内部负责纠纷解决的人员也很少得到过专业的培训,其裁决的能力也较低。因此,在网站平台上外挂独立的第三方解决机制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三)管辖权方面。

  由于纠纷在网络空间发生,在地点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各国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在不同国家起诉,判决结果会有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这与电子商务活动作为重复性交易活动所要求的纠纷解决结果的确定性要求相违背。

  第二,对于管辖权选择的标准,属地原则是首要确定标准。因为属地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确定一国管辖权的首要原则, 但这在地理空间中是确定的,可同样由于交易在虚拟空间发生,国界不再是管辖权的唯一判别标准。因此,要确定交易中各个环节的准确地理位置并不容易,这样就会造成后续管辖权规则无法适用的问题。加之,网络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有多个实际地理位置与之相联系,使得管辖权更难界定。

  (四)法律适用方面。

  在传统跨国诉讼中,首先要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则,再根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国家的实体法。即使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律适用,网络交易中各个交易环节的地点也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导致无法准确地根据连接点来确定具体的实体法律适用。

  (五)承认与执行方面。

  绝大部分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应依承认与执行地国家的内国法来确定原判决法院的管辖权"的明确规定。

  但想要根据连接点确定网络中的行为在现实中的地点较为不易,可能存在一个连接点与多个地点均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的情况。

  那么,如果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国家的法院诉讼,拿着胜诉判决到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时该国法院要根据本国国内法来判断是否承认与执行该判决,若内国法院认为判决法院不是与该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管辖法院,就可以因此确定其不具有管辖权。那么,该内国法院就可以不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都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新兴的网络时代适用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具有优势,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有很多不足。因此,在电子商务日益成熟,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地时代,一种全新的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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