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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现状的调查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29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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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事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认定现状的调查分析

  开展调查是科学认识事物的重要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的本质。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只有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才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为了准确把握违法所得问题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的存在情况、具体问题等,有必要对样本海事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3.1 宁波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概况。

  宁波海事局是宁波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是重要的管理手段之一。

  虽然《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撤销船舶检验资格,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扣留船员职务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其他海事行政处罚等 11 类,但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就是行政罚款,使行政罚款有"处罚王"的地位。

  在海事行政管理领域,这一现象依然明显,罚款占的比例非常大,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度,浙江海事局共依法查处各类海事违法案件 3501 件,按处罚种类统计,罚款 3423.5 件,占总件数的 97.8%,扣留证书 74 件,占总件数的 2.1%,吊销证书 3.5 件,占总件数的 0.1%.在众多的罚款案件中,罚款数额合计13902868 元,单件平均罚额为 3971 元。

  2012 年,宁波海事局辖区船舶进出港艘次共计 82.34 万艘次,完成行政处罚 1194 件,到港船舶处罚率约 0.145%,在近五年中处于高位。按处罚种类,全部为行政罚款,处罚金额总计 8037260 元,单件处罚金额 6431.4,近五年行政处罚情总体情况如下表。

  3.2 海事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存在情况。

  在海事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行政罚款密切联系在一起,正如前文所述,可以查阅到的资料显示,尚没有出现"没收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处罚的违法种类一共有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等共计 12 类。除去"其他"类,在 11 类具体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有 9 类的罚款金额与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相关。

  在海事行政处罚中,涉及违法所得的情况相当的普遍,于是也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开展海事行政处罚,厘清违法所得的内涵和外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笔者在宁波海事局在 2012 年全年的海事行政处罚中,随机抽取了其中的100 件案件,即 100 个样本,统计发现,这其中共有 80 个样本涉及到关于"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的认定,20 个样本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的问题。

  在这 80 件涉及违法所得认定的案件中,仅有 7 件被认定为"有违法所得",占总样本数的 9%,其余的 73 件,均被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被认定为有违法所得的 6 件分别为:张某某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在"国良 618"轮上服务案;"国良 618"轮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案;金某某无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案;王某某无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案;"浙定 58211"不按规定载运货物案;"新浩程 27"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案;魏某某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案。让人疑惑的是,这 7 件案件在其余的 73 个样本中均有同类案件,但是,更多的是被认定为"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海事行政处罚中,又不存在刑法中的"吸收"与"被吸收"问题,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在认定的时候会有如此大的差异?诚然,不同案件的发生,有着不同的主客观因素,但是如此大的差异促使我们思考问题发生的原因,到底的案件的本质不同,还是执法人员在主观因素使然?

  选取的 100 个样本中,有 6 个样本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因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的问题,不予讨论。涉及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样本,根据违法种类,一共存在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和其他等共计 9类。其中,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所占数量最多,一共有 62 个,占总数的 62%,这也和全年的处罚情况基本一致,即体现了该类案件的多发,也体现了样本的代表性。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类案件共有 9 个,案由均为:"某某"轮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案,其中 8 起被认定为"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存续其间,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无违法所得";1起因为涉事船舶为游艇,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该行为直接处罚,无需认定是否有违法所得。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类案件有 1 个,案由为:黄某所有的"某某"轮无船舶国籍证书航行案,违法事实和理由如下:"2012 年 10 月 5 日1330 时,海事执法人员对在象山西屿山附近水域进行黄砂过驳作业的浮吊船"某某"轮(总吨 542)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行为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船舶所有人黄某无违法所得。""违法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类案件有 12 个,主要有两大类情况。于船员而言,案由为"某某某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在某某轮服务案",该类情况有 8 起,其中有 3 起被认定为有违法所得,5 起被认定为有违法所得;于船舶而言,案由为"某某轮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案",该类情况有 4 起,其中当事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均被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类案件一共有 56 起,占总样本的半数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某某轮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案";第二,"某某轮不按规定装载货物案";第三,"某某轮不遵守避碰规则造成海上交通事故案";第四,"某某轮未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有效守听案"等,在这 56 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某某轮不按规定装载货物案"被认定为存在 6000 元的违法所得,其他均被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类案件有一起,案由为"某某轮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被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类案件有 4 起,案由均为"某某轮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该类违法行为均不涉及违法所得的问题。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类案件有 4 起,案由均为"某某轮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出口手续案",该类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中,同样不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其他类"违法种类一共 4 起,均不涉及是否存在违法所得认定的问题,它们分别是:3 起"某某轮未按《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案;1 起宁波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申请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该类案件是对这一行为的处罚,一经发现即按规定处罚,并不涉及到认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的问题。

  3.3 本章小结。

  通过本章的调查、汇总和整理,展现了在具体的海事行政处罚实务中,存在的"违法所得认识不统一、认定随意性较大"问题的严重程度,这与学理上的不统一有一定的关系,但更具备现实的危害性,必须着手解决,否则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有损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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